第四节 孔雀帝国及其衰亡后的印度

孔雀帝国的建立 在列国时代,古代印度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东移,而西北的印度河流域在政治舞台上已失去了重要意义。公元前 518 年, 伊朗高原的波斯帝国侵入印度,占领印度河流域,作为其一个行省。至公元前 327 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在灭亡波斯帝国后侵入印度河流域的上游地区,并征服其地。这时,东方的恒河流域基本上在摩竭陀的难陀王朝的统治下统一起来。亚历山大还妄想渡过印度河上流最东一条支流(贝阿斯河)向恒河流域入侵,但由于士兵的厌战和东方难陀王朝的强大,不得不于公元前325 年顺印度河而下,回到了巴比伦。他离开印度后,将西北印度交给两个傀儡管辖,另设总督和马其顿的驻军监管。这时,北印度的政局十分动荡, 人民起义到处发生。据希腊史家查士丁的记载,有一个名叫旃陀罗笈多的人想夺取王位,他“从各地招募盗贼,怂恿印度人改变统治”。显然他是乘北印度到处蔓延的人民大起义之机崛起的。大约在公元前 324 年,旃陀罗笈多在西北印度自立为王,而后东下很快攻占摩竭陀的首都华氏城,推翻了难陀王朝的统治。公元前 317 年,马其顿希腊的驻军全部撤离印度。从此,整个北印度在旃陀罗笈多的统治下统一起来。蔓延于北印度各地的人民起义削弱了难陀王朝的统治。旃陀罗笈多(月护王)利用人民的力量成为新王朝的统治者。因其出身于孔雀宗族,故称此王朝为孔雀王朝(公元前 324 年至公元

前 187 年)。他所开创的帝国通常被称为孔雀帝国(又称摩竭陀帝国),其

首都为华氏城。公元前 305 年,西亚的塞琉古王国(即条支)侵入印度。战争的详情不清,根据和约,塞琉古把大体相当于今天的阿富汗和俾路支一带的大片领土割让给印度;而印度给塞琉古王国以 500 头战象。孔雀王朝传至

阿育王时代(或称无忧王,约公元前 272 年至公元前 232 年),对南印度进

行了大规模的征讨。据铭文记载,在阿育王征服羯陵伽时,曾有 15 万人被俘,10 万人被杀,此外因战争死亡的人还倍蓰于此数。从这一夸张的数字可以想象战争进行得非常激烈。羯陵伽被征服后,南印度除极南端一部分以外

(至迈索尔),悉入孔雀帝国的版图。至此,孔雀帝国已形成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帝国。

阿育王不仅用武力扩展了帝国的疆域,而且大力宣扬他的正法(达磨) 和佛教,以加强对帝国臣民的精神统治。传说在他统治的时代,在华氏城举行了佛典的第三次结集。他不仅信奉佛教,而且把佛教徒派往帝国的边区和国外(斯里兰卡和下缅甸)。

古代印度至孔雀帝国时代,形成为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帝国。在这里, 国王是国家的最高行政代表,也是最高的军事统帅,另外还亲自处理一些重大的司法案件。国王开始被神化。阿育王在其铭文敕令中就自称为“诸神的宠爱者”,神圣不可侵犯。在国王之下设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在中央有名目繁多的掌管各个部门的大臣和长官,另外还设有供咨询的大臣会议

(Parishat)。在地方划分为若干个大区,设总督统治。地方的最基层组织是村社,即哥罗摩,村社由村长管理。军队是专制帝国的统治支柱,据麦伽斯梯尼(驻旃陀罗笈多宫中的塞琉古大使)记载,旃陀罗笈多拥有六十多万的常备军。专制帝王们靠着从全国搜括来的财富,过着极其奢华的生活。据麦伽斯梯尼记载,国王行猎时,伴随国王的有许多武装起来的女猎手。她们或驾驭战车,或骑马,或乘象,俨如出征一样。在举行某种宗教大典时,在宫廷的游行队伍里,有用黄金和白银装饰起来的许多大象,有四马战车,有拿着盛满贵重宝石的各种黄金或黄铜器皿的侍从,还有许多水牛和驯服好了的狮子和豹等等。当国王为公事而离开宫廷时,通常由 24 头大象组成的卫队保护着。

阿育王统治时期是孔雀帝国的极盛时代。但这个庞大帝国没有统一的基础,各个地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还保有很大的独立性。因此,这个靠武力统一起来的帝国不能长期维持下去。阿育王死后不久,帝国即告分裂。约公元前 187 年,孔雀帝国的末帝为其将军所杀,孔雀帝国告终。

城市经济和土地制度 在列国时代,印度已出现了一批有名的工商业城市。至帝国时代,后起的华氏城跃居首位。据麦伽斯梯尼所记,此城宏伟壮观,在其木筑的城墙上有 570 个塔楼和 64 个大门。华氏城不仅是帝国统治的中心,而且工商业也很发达。在这座城市里有六个局:即手工业管理局、商业管理局、商务条例监督局、商品售价什一税征收局、外侨接待局和生死登记局。在这六个局中,大部分与工商业有关。从华氏城的管理机构可以看出,古代印度城市工商业是很发达的。城市的手工业者按行业分别住在城内的各个街坊,组成同业公会。当时的纺织业最负盛名,不仅能生产精制的棉织品,而且能生产高级的丝织品。商业贸易主要是为上层服务的。最通常的贸易商品是王公贵族所需要的贵重的纺织品、宝石、装饰品和香料等。矿产品和盐、酒之类的民需品由国王专利。这一时期的商业贸易不仅在内陆很活跃,在海外也很发达。麦伽斯梯尼曾提到内陆贸易有一条很长的皇路,这条皇路自西北部的边境通过首都华氏城直达东方,它在内陆贸易中起很大作

用。在海外,印度与斯里兰卡、缅甸、西亚、埃及以及中国也都有贸易来往。在《政事论》①中曾提到“支那帕塔”,意即中国的丝。有些研究者认为, 在孔雀帝国时代,中国的丝织品已输往印度。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国家和国王土地所有制;一为公社土地所有制;一为私人土地所有制。国家和国王土地所有制, 在专制主义条件下是很难分开的。但这两者在性质上还有所不同。国王的土地是指其直接经营的王庄,它在本质上是王室的私人经济;而国家的土地是指全国未开垦的或无人占有的荒地、森林、水源等。前者的收益归王室,而后者的收益归国库。在《政事论》(Ⅱ·1)中所提到的移民村,可能是作者的理想和建议。假如这种移民村确为农村组织中的一部分,那末这一部分将是古代世界较为典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这种村庄从人员到布局都是按计划安排的。这里的土地不能转让和买卖。个人对土地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

公社土地所有制,在古代印度保持得较为长久而牢固。这与生产力的低下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有关。在这里城市的商业贸易主要是为上层服务,其商品多为贵重的织物和奢侈品。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主要在城市,而农村有自己的手工业(例如纺织、冶铁、制陶等),它几乎是与城市很少来往的一个基本上自给自足的小天地,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很少渗透到农村,这是古老的公社经济得以长期保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的土地为公社所有, 由公社分配给各个家族使用。在少数落后地区,甚至还保留有共耕制。公社农民必须向国王缴纳一般为六分之一的赋税。

公社农民对土地的关系,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是不尽相同的。在大多数发展比较缓慢地区,公社土地所有制还保持着。在少数经济发达、社会分化比较剧烈地区,已开始出现了私人土地所有制。在《政事论》

(Ⅲ·9)中曾记有关于土地买卖的一些规定。在《高达摩法典》①中指出: “人通过继承、购买、分配、侵占或发现成为所有者。”(Ⅹ·39)及至较晚的《那罗陀法典》②时代,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有了更为明显的增长。法典规定:“三代相继据有的土地⋯⋯不能靠强占使之脱离(其合法主人)。”

( Ⅺ·27)但在私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地方,公社仍保留着公共财产,例如荒地、牧场、丛林、池塘以及一些公共设施。

奴隶制度 列国时代,家庭奴隶制盛行。佛典在形容某一富贵之家的财产时,总是有这样一类的套语:金银珍宝、象马猪羊、奴婢仆从,不可称计。这表明,奴婢仆从在长者之家是很多的;同时也表明,奴婢仆从同象马猪羊并列,不当作人来看待。家庭奴婢应用在各个方面,有酿酒、做饭、打水、

① 印度传统观点认为《政事论》为考底利耶所著,时间当在公元前 4 世纪末至公元前 3 世纪初,但持异说

者认为,《政事论》是晚期的著作,甚而晚至公元 300 年。

① 法典的编纂年代大约为公元前 5 世纪至前 2 世纪。

② 法典的编纂年代大约为公元 100 年至 400 年。

推磨、捣米、脱稻米壳、看守仓库等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还有乳媪、侍从、按摩者、舞女、歌手、奏乐者等供主人生活和享乐用的奴隶。列国时代的家庭奴隶制虽很发达,但从事工农业劳动的生产奴隶却很有限。在佛典中偶尔发现有家庭奴仆从事耕耘的迹象,但很少,而且有的资料含糊不清。

至帝国时代,奴隶制似有所发展。从这一时期所提供的资料来看,已有些奴隶应用到生产领域。例如在《政事论》中所提到的王室农庄、牧场和作坊,其中就有一部分劳动者是奴隶。在王室农庄中,据《政事论》(Ⅱ·24) 记载有三种人劳动,即奴隶、雇工和罪犯。在这三种人中,前者和后者均为奴隶。在王室纺织作坊中劳动的女工,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奴。据《政事论》

(Ⅱ·23)记载,她们在天一放亮的时候就得进入工场,不许随便谈话,以免影响劳动。如果领了报酬而由于什么原因未完成任务或浪费了原料,就要受到割去大拇指的惩罚。在月光明亮的夜晚,监督们还要把她们赶进工场, 借助月光劳动。但这类有关生产奴隶的记载,仍然是很少见的。

在帝国衰亡后的几个世纪里,奴隶制已出现衰落的迹象。这种情况明显地反映在劳动者在生产领域内的变化上。在《那罗陀法典》中,把当时的职业分为两类:即“洁净的工作”和“不洁净的工作”。在这里把奴隶的劳动只局限于“不洁净的工作”范围内,如打扫门口、道路、厕所和垃圾堆,收拾残饭和粪便,给主人摩擦肢体等等。“洁净的工作”是“劳动者”的职业, 这劳动者包括学生、学徒、雇仆和职员。(Ⅴ·3~7)与此相联,奴隶解放的机会日益增多。《那罗陀法典》曾列举出 15 种奴隶,并详细说明各类奴隶的解放条件。例如由于饥荒而被人扶养沦为奴隶的人,在给予一对公牛后即可获得解放;债奴和抵押为奴的,在偿付债务后也可获得解放,等等。这一切表明,奴隶制已走向衰落。

种姓制的进一步发展 种姓制和奴隶制是有区别的。奴隶制讲的是阶级关系,即奴隶和奴隶主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关系;而种姓制讲的是等级关系,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这四个种姓之间的等级关系。但这两者又不能截然分开。在四个种姓中间有奴隶与奴隶主之分;反之,在奴隶与奴隶主中间也有四个种姓之别。一般来说,奴隶主主要是由婆罗门、刹帝利和大商人吠舍中间的一些人组成;而奴隶,主要是由首陀罗和贫困吠舍中间的一些人组成,特别是首陀罗,在这个种姓中间有相当数量的人是奴隶。但这不是说只有低级种姓才成为奴隶,而高级种姓不会沦为奴隶。因此,种姓制和奴隶制这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种姓制(瓦尔那制)到帝国时代达到了森严的形态。在这一时期所出现的诸法经与诸法典以大量的条文记述了这种关系。法典为了巩固高级种姓的特权地位,强调职业的世袭性,特别是严禁低级种姓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例如《摩奴法典》①规定:“低级出生者因贪欲而以高级种姓的职业为生,

① 《摩奴法典》为婆罗门教派的法规。它大约编成于公元前 2 世纪至公元 2 世纪,另说为公元后的头几个

则国王剥夺其财产后,应立即放逐之”(Ⅹ·96)。这就保证了高级种姓的特权。法典为了证明这种关系的合理性,说这是梵天大神对用他自己的口、手、腿、脚创造出来的人所规定的义务。高级种姓为了保证其世袭化的特权地位不致因通婚而混乱,法典强调各种姓间的通婚须以内婚制为原则,歧视异种姓通婚,特别是严禁低级种姓之男与高级种姓之女通婚,这叫作逆婚。

《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种姓之女求婚的低级种姓之男,应处以体刑。

(Ⅷ·366)在这种原则下,首陀罗只能从首陀罗种姓中娶妻了。在《佛本生经》中留下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理发师的儿子爱上了离车族的一个少女。他的父亲劝告他说:“我的儿子,你不要把愿望执著在一件办不到的事情上。你是理发师的儿子,属低级种姓(首陀罗),而离车族的少女属高级种姓(刹帝利),刹帝利的女儿是不会和你成亲的。”结果理发师的儿子在绝望中忧郁而死。

这样,四种姓的不同地位便被进一步固定下来。法典为了维护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对四种姓间的关系,在各个方面都规定了严格的区分和界限。就宗教生活来说,在四种姓间有严格的区分,而且规定得非常繁琐。特别是首陀罗,对这个种姓来说,根本无权参加雅利安人(前三种姓)的宗教生活, 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雅利安人的圣书《吠陀》也是不能容许的。例如《高达摩法典》规定:假如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或蜡(Ⅻ·4);假若他诵读《吠陀》,须割去他的舌头(Ⅻ·5)。各种姓间的不平等关系特别明显地表现在法律上的权利方面。诸如侮辱、伤害、通奸、盗窃和杀人等刑事罪,在四种姓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特别是属于雅利安人的前三种姓和属于非雅利安人的首陀罗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更为严格。仅以侮辱罪来说,《摩奴法典》规定:婆罗门侮辱了首陀罗只罚款几个钱,相反,如果首陀罗粗暴地辱骂雅利安人时,要割断他的舌头。(Ⅷ·270) 法律上的不平等关系也表现在民事方面。以债务为例:假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其地位又低于债权人的种姓或属于同一种姓,在这种情况下须以劳役偿还;但如高于债权人的种姓,则可逐渐予以偿还。(Ⅷ·177)《摩奴法典》的这一规定保证了高级种姓不致因债务而沦为低级种姓的奴隶。

总之,法典关于种姓制度的一切规定都是为高级种姓的特权利益服务的,也就是为婆罗门和刹帝利等级服务的。前者垄断宗教大权,而后者垄断军政大权,这两者都属于统治阶级。第三种姓吠舍,原属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但随着阶级的分化,在吠舍中间出现了一些富裕的大商人和高利贷者,他们也应列入统治阶级的行列。贫困化的吠舍则逐渐接近于首陀罗的地位,他们组成了当时的平民大众,其中也有不少人沦为奴隶。第四种姓首陀罗基本上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土著居民,①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或为

世纪。

① 关于首陀罗的来源有各种说法。可能在他们中间还有一些失去土地的贫困的雅利安人。

奴隶,或为雇工,或独立过活。他们和贫困化的吠舍一起组成为当时的被统治阶级。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首陀罗和吠舍种姓中间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这些不同的职业集团,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也各自逐渐地脱离原来的瓦尔那而形成为一种具有职业世袭化特点并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这些集团印度人称之为“迦提(Jāti)”。②另外,有些落后部落的居民(例如旃荼罗)也在瓦尔那制的影响下形成为这样的迦提集团。因此,迦提是瓦尔那制的一个发展,在中国的古代文献中对迦提也使用“种姓”这个词,有时称为杂姓。这种迦提在《摩奴法典》中记有五十余种,其地位也有高有低。其中社会地位最为低下、最受歧视的是旃荼罗。他们被认为是一种不可接触的人。在《佛本生经》中曾提到某一年轻的婆罗门因饥饿而吃了同自己一起赶路的旃荼罗的剩饭,事后想起自己是出身高贵的人,非常悔恨,于是把食物和血一起从口中吐出而死。不仅接触他们或他们的东西被认为是玷污,就是看见了他们也被认为是不幸的。在《佛本生经》中有这样一段故事:有两个旃荼罗进城赶集,在途中为两个贵族家的女儿所遇。她们本来是想进城赶节日的,但由于她们看见了旃荼罗,便立即跑回家去用香水洗眼睛,因为旃荼罗玷污了她们的眼睛。《摩奴法典》(Ⅹ·51~56)对这种人有专门的记述:他们须住在村外,不许和他们以外的人来往,当然婚姻只能在他们自己的迦提内进行;他们须穿死人的衣服,用被人家遗弃了的破容器吃饭,带着铁的装饰品;入夜,他们不得在村落和城市里走动,白天工作时,须依国王的命令带着标识行走。关于他们的工作,按法典记载是, 搬运没有亲人的尸体和执行对犯人的处刑。也有的记载说他们从事屠夫的职业。这种非常离奇的现象,不仅确实存在于古代,而且一直延续到现代。

残酷的奴隶制和森严的等级制必然要引起奴隶和平民大众反抗贵族奴隶主的斗争。关于这一斗争,我们从佛教文献和法典的一些教谕式的故事和条文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反映。例如释迦牟尼在为波斯匿王圆梦时曾说:“王梦见狐上金床,食用金器,后世人,贱者当贵,在金床上坐,食饮重味;贵族大姓,当给走使;良人作奴婢,奴婢为良人”(《增一阿含经》)。在《摩奴法典》中也有同样教谕式的条文:假若国王不善于运用惩罚,则“乌鸦就要啄食供神的馅饼”;“下层人就会占据上层人的位置”(Ⅶ·21)。这些教谕式的记述,无疑是现实阶级斗争的一个反映。

帝国衰亡后的印度 公元前 187 年,孔雀帝国的末帝大车王为其将军补沙弥多罗所杀。补沙弥多罗属巽加族,故称他所建立的王朝为巽加王朝。在此王朝时期,摩竭陀已失去了往日的强盛,它所统治的范围主要为恒河流域的中下游,大概在旁遮普的部分地区也保有一定势力。帝国的首都仍为华

② 瓦尔那与迦提这两个词,后来混用。当葡萄牙人侵入印度时称迦提为卡斯塔(Casta),现为世界很多国家通用的卡斯特(Caste)一词即由卡斯塔而来。

氏城。公元前 75 年,巽加王朝发生宫廷政变。在婆罗门大臣伐苏迪跋的阴谋策划下,据说有一个女奴扮作王后的模样,在她接近国王迪伐补弥时将其刺杀。国王被杀后,伐苏迪跋(属甘婆族)篡夺了摩竭陀的王位,建甘婆王朝。这次宫廷政变可能是一场复杂的斗争。新王朝很不稳定,四个国王共统治了 45 年。至公元前 30 年,甘婆王朝为南印度的安达罗所灭。安达罗是南印度的一个强国,它对遥远北方的统治为时不长。摩竭陀的历史,从甘婆王朝灭亡后直到公元 4 世纪初期笈多帝国兴起时为止,共三百几十年的史实是模糊不清的。

孔雀帝国灭亡后,南印度的羯陵伽和安达罗曾强大一时。羯陵伽在公元前 1 世纪卡罗维拉国王时,曾两次进攻北印度,致使摩竭陀国王屈服在他的脚下。他还远征过南方,征服了潘地亚国。在卡罗维拉国王死后,这个国家的情况就不清楚了。曾兴盛一时的安达罗以后也衰落了。

孔雀帝国灭亡后的西北印度不断有外族入侵。先是中亚的大夏王国,在公元前 2 世纪初侵入西北印度。而后又有安息和塞种人的入侵。公元 1 世纪, 中亚的贵霜兴起,在侵入并占领了印度的西北部以后,建立起一个纵贯中亚和南亚的大帝国。这个帝国兴盛一时,至公元 2 世纪以后就开始衰落了,公

元 3 世纪时分裂为若干小公国,至公元 4 世纪东印度的笈多帝国兴起后,贵霜在印度的残余势力便处于笈多帝国的统治之下。

公元 4 世纪初笈多帝国的兴起,大体可以看作是封建社会开端的标志。古印度从古代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是问题的关键;因为没有土地的私有,也就不可能有地主阶级。公元 4、5 世纪的印度社会为这一过渡准备了条件:一是由于公社内部的进一步分化,土地转让和买卖的现象已常有发生;一是来自上层的,主要是国王的永久赐地的日益增多。关于永久赐地的情况,不仅发现一些属于这一时代的铜版赐地文书,而且也有关于这一问题的文献记录。我国东晋高僧法显旅印时(公元 4 世纪末至 5 世纪初期),在其所著《佛国记》中写道:“自佛般泥洹后,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王相承,无敢废者,至今不绝。”法显的这段记载不仅说明永久赐地及其铜版文书(“铁券书录”)确已存在,而且说明在国王、大户人家以及寺院那里都有或多或少的私有地产。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封建地主阶级悄悄地走上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