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前 2 世纪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

商业和高利贷的兴盛 随着罗马向意大利境外的扩张,加速了它的手工业,特别是商业和高利贷业的发展。这时罗马城和意大利的许多城市出现了具有相当规模的手工作坊,制造农具、武器和各种生活用品。但是,意大利仍有大量手工业品从海外各地输入,奴隶主需用的奢侈品则更多来自东方

——地中海东部各先进国家。一般说来,罗马共和国的手工制造业并未达到古代世界的较高水平,然而它的商业和高利贷活动却达到了奴隶制社会的高峰。

随着罗马之成为地中海世界的强国,它先行在意大利,进而辐射到各行省,向四面八方修筑道路(当然主要是为了军事用途),这对沟通各地贸易、促进地中海世界商业网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意大利的罗马商人、坎巴尼亚商人及大希腊商人,乘罗马对外扩张而发财致富。就连素日视工商为贱业的贵族,也通过他们的“被保护人”或释放奴隶卷入了经商致富的漩

涡①,经营居间贸易是意大利商人最有利可图的事业。这些商人往往享有罗马国家的优惠,将各式各样的商品(包括奴隶)转运到各地市场。纵有海盗袭击,有时还要冒沦为奴隶的风险,由于利润很丰厚,他们仍争先恐后地航行于地中海上。资财雄厚的大商人,在各行省经营包税业务,同时从事高利贷投机活动,年利可高达 50%甚至更多。那些无情的高利贷吸血鬼,把行省居民的血汗榨干,直到将负债者卖作奴隶。商业和高利贷业刺激了货币的需求和货币事业的发展;货币本是交换的媒介,这时它本身也变成了交换的对象。罗马等大城市的银钱兑换摊逐渐扩充为小型银号,经营存款贷款以及汇兑、转账等业务,而且这类银号本身也参加商业投机。伴随罗马商业、高利贷业的发展,兴起一个专门从事这项活动的社会阶层——骑士。“骑士”称呼本得自罗马第一等级组成的骑兵队,如今则已失其固有意义,不问是否服役骑兵,凡是富有资财的商贾金融之家,都属于骑士之列。

公元前 3 世纪上半叶,罗马仿照希腊钱币,开始铸造银币狄纳留(约当

希腊的德拉克马币值),塞斯退斯相当于狄纳留的四分之一。公元前 2 世纪以前罗马银币不敷所需,但在征服了银矿丰富的西班牙之后,便奠定了银本位的基础;此后,相当于狄纳留十分之一的铜币阿司①只用作小钱。当然, 货币事业的发展必将使商业和高利贷业更形活跃。

奴隶制度的发展 罗马历年的对外征服和扩张,掠取大量的财富,侵占大片的土地,俘获了数以万千计的奴隶,这就为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而罗马社会经济的普遍高涨,也为大规模地经营和使用奴隶提供了可能性。因此,这一时期的奴隶劳动,不仅大批地、广泛地应用到农业、手工业以及矿山等各个生产领域,而且带有明显的商品生产的性质,即由一个“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① 。这便是奴隶制进入发达时期的一个主要特征。奴隶的来源除战俘外,还有海盗掠夺的奴隶、非罗马人的债务奴隶等。罗马奴隶大量地用于农庄,据公元前 2 世纪的罗马作家加图说,100 犹格的葡萄园需用奴隶 16 人,240 犹格的橄榄园需用奴隶 13 人,这是就园艺作物而言。在种植谷物的地区,同样单位面积的土地所需奴隶数目则要多得多。城市使用奴隶也相当普遍,在各手工业部门奴隶所占比重很大。罗马的巨大建筑工程多半由奴隶完成,矿山用奴隶开采。在智力劳动各领域(如乐师、医师、教师等)也使用奴隶。有些奴隶代奴隶主经商放债,奴隶主可有条件地准其赎身成为释放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一概被视为主人的物品和财产,而不被当人看待,他们没有“人格”,只是“会说话的工具”。伤害或杀死别人的奴隶,只须向奴隶的所有者作一定赔偿,对奴隶本人不负法律责任。奴隶的婚

① 根据公元前 218 年的克劳狄法,元老不得经商。因此,他们往往通过代理人经商。

① 1 塞斯退斯等于 2.5 阿司。

① 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 3 卷,第 371 页,1975 年。

姻不被法律承认,其所生子女为“天生”奴隶。这些与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的规定如出一辙。奴隶的实际处境是悲惨的,特别是在矿山、工地和农庄里,他们往往戴着镣铐,额上打了烙印,住在潮湿的地窨子里,吃不饱穿不暖,在监工的鞭挞之下,使用粗笨的工具,从事艰苦的劳动。在奴隶主的摧残折磨下他们大都在壮年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到他们不中用的时候,按照加图的说法,奴隶主就应该像对待一切废品一样,毫不怜惜地将他们卖掉。对奴隶主来说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里从“人畜”(奴隶)身上榨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罗马奴隶主还逼迫奴隶从事角斗训练,然后将成批的角斗士驱上角斗场,彼此格斗,或与野兽搏斗,奴隶主从角斗士的流血牺牲中寻求野蛮之欢乐。②总之,在罗马,奴隶制已具有发达的典型的形态。因此,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便也达到了激烈的程度,从毁坏他们所憎恨的工具和属于奴隶主的财物,到个别的和集体的逃亡,使奴隶主蒙受损失,以至发动大规模的武装起义,给奴隶主阶级和整个奴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

大农庄的形成和小农的破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平民和贵族斗争的首要问题,是平民争取“公地”的占有和分配的问题。由于对意大利的征服和罗马统治者推行的移民政策,在这一问题上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得到相对的缓和。但自公元前 3 世纪中叶罗马大举向意大利境外扩张以后,土地问题又逐

渐尖锐起来,到公元前 2 世纪中叶已达到严重的地步。其主要表现,就是大地产的形成和小农的破产。

从罗马的对外扩张中获得最大利益的,首先是有权势的奴隶主新贵,其次是属于金融高利贷集团的骑士。他们将大批金钱投资于意大利农村,通过兼并小农的土地,多半是应征入伍、连年转战异域的那些农民的土地,扩大了自己的农庄。形成大农庄的另一重要因素,是许多贵族早已利用他们的权势侵吞了大片的罗马“公地”据为私产。阿庇安在他的《内战史》中,对大农庄的形成有如下描述:“因为富有者占领大部分未分配的土地,时间过久之后,他们的胆子大了,相信他们的土地永远不会被剥夺了。他们并吞邻近的地段和他们贫穷邻居的份地。一部分是在被说服之下购买的,一部分是以暴力霸占的。因此,他们开始耕种广大的土地,而不是单一的地产。”① 阿庇安称这些大土地所有者是“有财有势的人”。由于奴隶数量激增和剥削奴隶更为有利可图,他们经营的农庄就大批使用奴隶劳动。

大地产,拉丁文原名“拉蒂芬丁”①,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包括中等规模的奴隶制农庄(villa,主要在中部意大利)和分散出租给佃农的出租地,

② 角斗士,拉丁文 gladiator,本意为“剑斗士”,按 gladius 意为“剑”。据认为,这种野蛮娱乐可能是从伊达拉里亚传入的。

① [古罗马]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 6~8 页,商务印书馆,1976。

① 拉丁文 latifundium,是 latus(广大)和 fundus(土地)的复合词。

以及在南部意大利拥有上千犹格土地的大牧场(saltus)。加图在他的《农业志》中,把意大利的农庄经营分为七类,依次是“葡萄园、菜园、柳树园、橄榄园、牧场、谷物和森林”。加图式的庄园不但以奴隶劳动为特色,而且以商品生产作为生财之道。加图劝告农庄主人要将农庄设在交通便利而离城市较近的地方,要多卖而少买。

罗马共和时代土地制度总的发展情况是:征服意大利时期,基本上是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时期,当然已出现了土地的集中(如李锡尼法所表明), 不过那只是更大规模集中的前奏,而那时的耕种者还是以小农和“被保护人”为主,使用奴隶尚不甚普遍。但是,随着罗马对境外扩张而造成的土地集中,终于导致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并占居优势;小农经济纵然存在,也无法与使用奴隶的农庄相竞争。

奴隶制农庄形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小农的破产和流氓(游民)无产者的出现。农民破产后,只有少数人能谋得工作,如从事某项手工业或农忙时充当临时雇工等。由于奴隶制生产方式的特殊性,大多数破产者不得不变成流氓无产者,他们以公民身份来到罗马城,靠国家的赈济或富人的施舍过活, 或甘当权贵的“门客”及其政治上的支持者(在选举中为之效力);久之人数越来越多,从而沦落为罗马社会中的一个寄生阶层。这种罗马无产者与近代无产阶级有根本区别:前者依靠奴隶制社会过活,而近代社会却须依靠后者而存在。小农破产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影响了罗马军队的兵源和战斗力。因为无产者(亦无“财产资格”)原则上是不应征的,所以才产生随后的马略的军事改革。当然,农民破产和奴隶制农庄发展的程度在意大利各地并不平衡,一般说来南部和中部意大利发展较快,所占比重较大;北部特别是波河流域发展得比较迟缓,小农经济保留时间亦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