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和国早期平民和贵族的斗争

斗争的背景 塞维·图里乌改革以后,少数富裕平民的地位虽然上升, 但贵族在罗马国家中的权势和影响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广大平民和贵族的矛盾非但未得解决,到共和国初年这种矛盾已形成一触即发之势。平民和贵族矛盾的焦点是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而争取政治权利则是解决土地和债务问题的重要保证。

罗马氏族制度时代的土地是属于氏族共同分配使用的。相传第一王罗慕路斯曾分给每个氏族成员两犹格①土地。随着氏族制度的瓦解和阶级关系的形成,享有特权的氏族贵族占有更多更好的土地;有些没落贫困的家庭往往求其“保护”,只有通过贵族保护者,他们才能享有使用份地的权利。但是处于氏族之外的、人数越来越多的平民,对罗马国家的“公地”原则上是没有份的。平民为罗马国家当兵作战,罗马的领土日益扩大,然而不断增加的“公地”却只能为贵族所独占,平民偶尔分得一点土地也是杯水车薪,他们渴望分得更多的土地。因此,土地问题在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上便成为社会斗争的一个中心内容。债务问题和土地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平民经常遭受拥有地产的贵族门阀的高利贷盘剥,再加上天灾人祸,他们贫穷破产了,更悲惨的是将妻子儿女甚至自身交给贵族抵债,充当债务奴隶。贵族的法庭对平民是很严酷的。平民为了改善其处境,特别是摆脱沦为债奴的命运,同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的问题,自共和国初期以来就显得十分突出。“王政”结束后建立的罗马共和国,本质上是土地贵族的专政。握有实权的

③ 晚近有的学者通过对考古资料的研究认为,伊达拉里亚人的势力被逐出罗马在伊达拉里亚人败于丘米(公元前 474 年)之后,因此主张罗马共和国成立之年当在公元前 5 世纪中期(见《新不列颠百科全书》,第

15 卷,“古罗马”条)。

① 1 犹格约合 1/4 公顷。

元老院完全由贵族组成,两执政官也须从贵族中选出,就是在森杜里亚大会上也同样是雄于财势的贵族居于支配地位。至于陆续产生的其他高级官职, 平民也是没有资格担当的。广大中下层平民为了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迫切要求参预政权;少数富裕平民极力要求与贵族分享政权,从而使他们的经济地位能够和他们的政治权利相一致。平民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过程,即是打破贵族门阀垄断政权的过程。

平民保民官和十二铜表法平民对贵族斗争的第一个胜利,是平民保民官的设立。共和国初年平民因债台高筑而处境艰难。公元前 494 年,罗马与邻近各部落发生战争,平民拒服兵役,除非贵族停止不利于平民的债务法。贵族口头上应允,随即背弃诺言,平民忿而全体武装撤至罗马郊外的圣山(一说阿芬丁山),并准备在那里另建新城,自立政权,这就是李维所记载的第一次撤离运动。贵族被迫减轻平民的债务负担,并承认平民有权选出两名平民保民官,以保护平民的利益。不论元老院的决议还是高级长官(独裁官除外)的命令,凡是损害平民利益的,保民官皆得行使否决权① 。保民官虽非正式官员,但他是平民的法定代言人,可以旁听元老院会议,其人身不可侵犯;后来增加到六人以至十人,由部落大会选出。保民官制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共和国初期罗马并无成文法。习惯法的解释和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属于贵族,这些权利也成为贵族压迫平民的手段。公元前 462 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提议编纂成文法典,贵族起初表示反对,后来同意成立一个十人委员会(成员皆贵族)并赋予广泛权力。公元前 452~前 451 年,以阿皮乌·克劳狄① 为首的委员会编成十表条文,镌在十块铜牌之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平民不满其内容,公元前 450 年改组十人委员会,贵族和平民各占一半;他们在十

表之外又增编两表,因全部条文镌于 12 块铜牌之上,故得名“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原文并未保存下来,其主要内容散见于古典作家的著作中。总的来看,它只是把传统的习惯法加以整理和记录,并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法典明确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债权者的利益。例如,死者的财产须按其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由其最近父系亲属继承,若无父系近亲可由同氏族成员继承(第五表),这反映了氏族制的残迹。法典规定的借贷条件是:年利不得超过本金十二分之一,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得有 30 日的宽限期;倘仍无力偿还,债权人可将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给债务人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为奴隶(第三表、第八表)。法典保有“以牙还牙”的原始性,比如,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得到调解时, 则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须偿付

① 否决权,拉丁文 veto,意为“阻止”,即否定任何不利于平民的法律或决议的有效性。

① 阿皮乌·克劳狄,公元前 449 年因仗势强夺平民之女引起公愤,平民又撤离到圣山(一说阿芬丁山)。克劳狄下狱,自杀。

300 阿司罚金,如被打断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第八表),这里对奴隶和自由人作了法律上的区别。还有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的规定(第十一表)。十二铜表法的本质是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利益的,但法典的编纂依然是平民的一个胜利。它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借贷利息),有了成文法就得按律量刑,贵族便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解释习惯法。十二铜表法是后世罗马法典以至欧洲法学的渊源,它所使用的某些词语也为后世所沿用。

斗争的继续深化和李锡尼—塞克斯图法 公元前 445 年根据卡努留法,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制,这是对十二铜表法有关条文的否定,也是对生活现实的承认。保民官卡努留的另一重要提议是平民也有当选执政官的权利。贵族执意不肯,同时提出折衷方案:停选执政官,设立贵族、平民皆可当选的军事保民官(一译军政官),行使执政官职权,唯任满后不能进入元老院。军事保民官最初三人,后增至四人(一说六人),事实上贵族占多数。贵族为补偿在设立军事保民官一事上的损失,随之增设了监察官

①二人,由森杜里亚大会自贵族中遴选。从这里,也可看出平民与贵族斗争

的复杂性。

土地问题一向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焦点,在共和国的各个历史阶段,这一问题都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曾经指出,共和时代罗马的“国内史可以明显地归结为小土地所有制同大土地所有制的斗争, 当然这种斗争具有为奴隶制所决定的特殊形式”② 。在争取土地权利的斗争中,平民(也包括少数贵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公元前 486 年执政官斯普里·卡西乌提出第一个土地法案:将罗马征服区的“公地”分一部分给平民,引起元老院贵族的强烈反对。贵族诬告卡西乌想当僭主,并处以死刑。其后,据说在公元前 5 世纪中期,又有保民官伊西留提议分给赤贫公民

一部分阿芬丁地区的土地,亦无结果。公元前 5 世纪后半叶,罗马同伊达拉

里亚进行了紧张的战争(维爱战争),平民照例是为之出力的。公元前 396

年罗马最后征服伊达拉里亚,随之元老院下令将占据的土地(约 30 万犹格)

分给平民,每人 7 犹格,暂时缓和了土地问题,但并未根本解决。公元前 390 年高卢人大举进攻罗马,使罗马人蒙受重大损失。战争的负担主要落在平民身上,许多人失掉土地,又陷入债务泥潭,社会上发生了可怕的骚乱。这时候,与高卢人战斗有功的马克·曼里乌又提出在平民中分配土地的要求;贵族指控他要当国王并处以死刑,从卡皮托林悬崖上把他摔死。但贵族并不能

① 监察官,拉丁文 censor,意为“评价者”。这一职务在罗马政治生活中有独特的作用。开始时掌管户籍调查、评定财产资格并确定公民的等级。后来参与管理国有财产,乃至审定元老院名单,系罗马高级长官中较有权势者。每届选举 2 人,任期 5 年,执行职务为 18 个月。当选人物大都是德高望重,富于保守性的

贵族。公元前 4 世纪中期平民始可担任。

② 《马克思致恩格斯(1855 年 3 月 8 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8 卷,第 438 页。

阻挡平民运动的汹涌浪潮。公元前 376 年盖约·李锡尼和鲁西乌·塞克斯图担任保民官,他们提出涉及土地、债务和政权三个问题的新法案。主要内容是:一、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地”,但占有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 犹格。另外,在“公地”牧场上放牧,大牲畜不得超过 100 头,小牲畜

不得超过 500 头。这实际上是要打破贵族历来对“公地”的垄断特权,并对贵族占有“公地”加以限制,从而使土地集中的过程缓慢下来。二、平民所欠债款一概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应作债款的本金计算,下余未偿的本金三年之内分期偿还。这实际上等于或接近于取消原来的债务,因为当时债务人已付的息金多半能和本金相抵。三、取消军事保民官,恢复每年选举两名执政官的制度,但其中一人须由平民充任。这是卡努留法的重提。平民能分享执政官的权力,也等于取得进入元老院的资格。贵族极力反对李锡尼—塞克斯图法。以广大平民为后盾的李锡尼和塞克斯图坚持斗争,在十年当中他们一直当选平民保民官,也一直提出这项法案。公元前 367 年法案终获通过。

①塞克斯图当选为公元前 366 年的第一任平民的执政官。

李锡尼—塞克斯图法的通过具有重要意义:平民首次正式获得分配“公地”的权利,债务问题也暂时得到有利于平民的解决,分担执政官权力使上层平民得以进身于最高权势者的行列,这些措施进一步调整了平民和贵族的关系。“罗马人民”的范围扩大了,罗马城市公社的基础和新兴的罗马奴隶主阶级的统治也有所加强,这一切都对罗马成功的对外扩张给以有力的推动。

平民的胜利和“新贵”的产生随着平民开始担当执政官,公元前 4 世纪

中期起,其他若干高级官职平民也大都有权担任。比如,约自公元前 356 年

平民可任独裁官②,公元前 351 年可任监察官,公元前 337 年可任大法官③。另外,管理罗马市政的市政司,管理财务的财政司(均由公民大会选出), 也都有平民任职。

公元前 326 年彼特留法通过,它规定禁止将负债的罗马公民变成奴隶。罗马历史家李维把这件事看作是平民获得自由的开端。废除债务奴隶制表明,此后罗马取得奴隶的来源只有非罗马人之一途了。公元前 287 年平民和贵族斗争又复激化。平民撤离到第伯河右岸的雅尼库鲁山丘。独裁官昆图·霍登西乌颁布法令,公民大会上的平民决议,可不必经过元老院的赞同而生效。意即罗马公民皆须遵守,贵族亦不得例外(事实上部落大会即公民大会

① 关于占有“公地”不得超过 500 犹格的规定,在当时大概未能实行。据考证,到公元前 167 年时才有 500

犹格的土地最高限额的明确规定。

② 独裁官,拉丁文 dictator。系罗马非常任长官,产生于共和国初期。当国家处于紧急时期由元老院任命, 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时期一切军政权力属于独裁官,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其他高级长官停止活动。

③ 大法官,拉丁文 praetor,一译“最高审判官”。公元前 366 年起,由森杜里亚大会从贵族中选出一人, 任期一年。后增至多人。地位仅次于执政官,主管公民诉讼,有时也代行执政官的职权。

早已有贵族参加)。这样,部落大会便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大会了。通常认为,共和国早期罗马平民和贵族的斗争,至此告一段落。

经过两个多世纪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罗马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了深刻变化。旧的氏族贵族的特权大体上已被取消,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器日益完备。恩格斯在总结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雅典、罗马和德意志人)时, 对罗马的类型作了以下概括:“在罗马,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站在这一贵族制之外的、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并在它的废墟上面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化在国家中了。”①平民和贵族的斗争以消灭氏族制度的残迹而告终,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场反对氏族制度的革命。不过,这场渐进而相当激烈的革命,基本上采取的是合法斗争的形式。本来的那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界限逐渐地泯没了,但在新的国家中他们并没有“融化”成为一个统一的阶级。在斗争中切实得到利益的只是平民的上层——富裕平民。因为罗马的高级长官是无薪给的,一般平民甚而某些贫困化的贵族自不能枵腹从公。公元前 4 世纪末至公元前 3 世纪初,那些有财势的贵族世家与平民中的一批新兴暴发户,共同形成一个新的特权集团——“新贵”②。“新贵”的财力基础主要在于日益成长的大土地所有制,其权力依据则是世世代代把持元老院和各种高级官职;在“骑士”阶层兴起以前,他们是罗马国家政权的唯一主宰。此后“平民”的含义也有所不同了,它通常只用来称呼那些贫穷的农民、手工业者以及游民无产者等。罗马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并不曾产生雅典式的民主政治;握有实权的元老院成为这个军事国家的司令部,这便是罗马共和国的真实内容。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