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古巴比伦王国

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伊比新统治后期,伊什比埃拉实际上就以伊新为中心,脱离了乌尔的控制,建立了伊新王朝。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退回故地,而阿摩利人却居留下来。他们接受了当地文化,并在苏美尔地区建立拉尔萨国家。与此同时在伊新的北部又兴起一个塞姆语人的国家—— 埃什努那。与伊新、拉尔萨、埃什努那互争雄长的还有远居西北方幼发拉底河岸上的玛里。约公元前 1894 年,另一支阿摩利人以苏姆阿布姆为首领占据巴比伦城,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第一王朝(约公元前 1894~前 1595 年)。与此同时,两河流域北部另一个国家——亚述,亦日益强盛起来。

到公元前 18 世纪,玛里和埃什努那已屈服于亚述,伊新也日益衰落, 拉尔萨又为东方的埃兰人所征服。这时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公元前 1792~前 1750 年)乘机而起,赶走了埃兰人,征服了伊新、拉尔萨, 重新统一了苏美尔·阿卡德地区,最

后又攻克了玛里,并一度占领过埃什努那和亚述城。

汉谟拉比的统治及其法典汉谟拉比在统一巴比伦尼亚的过程中,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奴隶主专政的国家机器。他总揽全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和宗教大权,并把自己加以神化,自称为伟大的天神的后裔。他任命中央各部大臣,委派地方各级官吏。恩西的地位,早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即已降为从属于中央政权的地方统治者,这时又进一步降低。例如有一个名叫塔利巴吐姆的地区长官,抱怨当局把隶属于他的恩西新·伊鲁调离开他。后来汉谟拉比在书信中命令驻在拉尔萨的总督(可能负有节制巴比伦尼亚南部大部分地区的使命)新·伊丁那姆说:要把新·伊鲁归还给塔利巴吐姆,恢复其原来的恩西的职位。这一诏令,方面说明恩西已降为身受层层节制的地方官吏,另方面也说明汉谟拉比有权调动各级官员。

两河流域的统一,中央政权的巩固,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汉谟拉比为了发展农业,大力兴修水利。按汉谟拉比的年代记,在他统治的第八、九、二十四和三十三年,都是开凿河渠,兴修水利之年。特别是在其第三十三年的记事中说:“他重凿(名)为‘安努和恩利尔之所爱,汉谟拉比民富’之运河。(这样)他为尼普尔、埃利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伊新供应了长流而丰盈之水,并将苏美尔和阿卡德从混乱(直译:分散)中重新组织起来”。

①汉谟拉比时期水利之兴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作为汉谟拉比政权的支柱,是一支常备军。对此汉谟拉比曾采取了一些

① 引文据《古代近东文献》,第 270 页。

有效的措施。当时的士兵被称为列杜、柏以鲁。他们从国家领得服役份地(包括田园、房屋和牲畜)。列杜、柏以鲁被俘或死后,只要他的儿子接替他服役,就可以继承这种份地,但不得买卖。如果被俘者的儿子还小,得保留三分之一土地,让被俘者的妻子抚养孩子。如果被俘者回来了仍可领回原来的份地。政府规定:军官不得侵占士兵财产,犯者处以死刑。一般人如买了战士的田园、房屋和牲畜,不仅要如数归还,并且不得索取买时花去的银子。汉谟拉比实行份地与军事义务相关连的兵役制度并保护士兵的份地,就有可能使国家拥有一支强大的随时可以征召的军队。

汉谟拉比不仅重视武功,也注意文治。他根据国内新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各邦原有奴隶制法典的基础上,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制定了一部新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它是汉谟拉比即位后的第三十年刻石公布的。①《汉谟拉比法典》石柱,后来不知为什么被移到埃兰的首都苏撒,有的研究者认为它是埃兰人入侵巴比伦尼亚时搬走的。1901 年为法国考古队发现,现存于巴黎卢佛博物馆。

《汉谟拉比法典》共 282 条条文,石柱所刻法典有 35 条条文(第六十六~一百条)已被磨损,后来根据苏撒以及亚述图书馆等处所存的法典副本

(泥版断片)将缺文补上。

法典分序文、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在序文和结语部分竭力宣扬王权神授,以及立法宗旨是为“发扬正义于世”,等等。正文的内容包括诉讼手续、盗窃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关系、商业高利贷关系、债务、婚姻、遗产继承、奴隶买卖和处罚等等。法典旨在保护奴隶主贵族、僧侣、大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私有财产,调整自由民内部的关系,并加强对广大奴隶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剥削和统治。

古巴比伦的社会经济根据《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古巴比伦时代其他一些文献(如地方官和汉谟拉比的通信等),可以较清楚地了解古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经济情况。

汉谟拉比时代,南部两河流域的生产力有了相当高度的发展。青铜已广泛使用,附有播种漏斗的改良犁已出现在田野上,灌溉系统有了扩大和改善。为灌溉高地,采用了较完善的扬水装置。在古巴比伦的经济生活中,农业显然具有头等意义,当时的一个文献写道:“难道你不知道田地是国家的生命吗?”

除农业外,手工业和商业也有所发展。《汉谟拉比法典》中曾提到十种手工业行业,如制陶、织布、冶金、木作、皮革、造船、制砖、建筑,等等,

①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是根黑色玄武岩石柱,高 225 厘米,底部圆周 190 厘米,顶部圆周 165 厘米。在石碑上半段,是一幅精致的浮雕,太阳神沙马什端坐在宝座上,把象征帝王权力的标志——权标授予恭谨地站在他面前的汉谟拉比。石碑的下半段,用楔形文字刻着法典全文。

实际上当时手工业已有二三十种之多。手工业作坊主要是国王和神庙开设的。在城市里也有私营作坊。商业贸易,对外对内都很发达;神庙,甚至国王本人亲自洽谈大规模的交易。他们的命令由代理人“达木卡”和“达木卡” 的助手“沙马鲁”(零售商)去执行。巴比伦输出谷物、油类、枣子、织物、皮革以及陶罐等,交换回来的是金、银、铜、石头、木料、盐、奴隶、香料、染料以及供国王和贵族享用的各种奢侈品。有时也经营金属、染料等转口贸易,有一次出口锡竟达 10 塔兰特①之多。由于国内外商业的发展,银和铜越来越成为一般交换的媒介物,但铸币仍未出现。

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国王拥有大量的土地,但剥削方式已与前一时代大不相同了。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王家大规模的奴隶制农庄和手工业作坊,已随着这个王朝的崩溃而瓦解了。这一时期的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各种穆什根努分散经营的。一是“纳贡人”,他们依附王室,领取土地耕种,交纳租税;二是负担兵役的士兵列杜、柏以鲁,他们从国王那里领取份地作为服兵役的报酬。以上两种人从王室所领取的土地,按法典规定“不得出卖”。三是“神妻”(女巫之一种)、达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例如手工业者及公务人员等)。他们领取份地也是作为服役的报酬。这种土地按法典规定可以出卖, 但买者须服与此相应的义务。在这些人中很多是富人或奴隶主。以上这几种人“自行买得”的土地是可以自行处理的。

寺庙和贵族大臣拥有大片土地,并往往享有不纳税的特权。村社中的小自耕农经济在这一时期占有重要的地位,但这些小生产者总是在不断分化之中,贫者出卖土地,或沦为佃农,或沦为雇工,或甚至沦为债奴。按法典规定,只要不是有条件地(因服役)占有的土地,只要不是直接属于国王或村社的土地,法律就容许自由出卖、交换、抵押和出租。如有由于非法夺取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而丧失土地所有权者,可以向国王申述,调查属实后即令归还原主。例如在汉谟拉比的书简中曾提到有个名叫伊阿·鲁·巴尼的人,不知何故丧失了某一城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汉谟拉比诏令新·伊丁那姆总督说:“伊阿·鲁·巴尼的土地所有权是自古就有的,因在文书上是让渡给他的。因此,你应把这块土地给予伊阿·鲁·巴尼”。①

古巴比伦的阶级关系是前一时期阶级结构的继续发展。按《汉谟拉比法典》的记载,当时巴比伦尼亚的居民分为两大类,即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两个等级:一、全权自由民(阿维鲁), 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和商业高利贷者,也包括自耕农、佃农、独立的手工业者以及各行各业的雇工等等。他们之中有贫富贵贱之分。二、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他们在经济上是依附于王家的。有的是投靠王室分得田园房屋的“纳贡人”及其后代,有的是分得田园房屋充当常备军士兵的人

① 古巴比伦的计量单位:1 塔兰特=60 明那,1 明那=60 西客勒。

① 引文据 L.W.金译:《汉谟拉比的书简和铭文》,第 3 卷,第 28 页,1990 年版。

(柏以鲁和列杜)。穆什根努中富有者亦拥有土地、房屋和奴隶,如达木卡。可见,按经济地位来说,自由民不论是全权或非全权的都有富人与穷人,奴主与非奴主之分;同是奴主,也有大中小之别。但按社会法律地位来说,穆什根努则较为低下。法典规定:有损伤阿维鲁之目者,亦损其目;有折断阿维鲁之骨者,亦折其骨。如果被害人是穆什根努,那么犯法者只须交纳规定的罚金便可以了事。

古巴比伦时代阶级分化加剧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租佃雇佣关系的盛行。法典规定农民租种土地所有者的耕地,要付出收成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果租种果园则要付出收成的三分之二。由于租佃关系的流行,有些土地所有者与高利贷者不仅出租田地,而且本身也承租田地。这些大承租人经常把他们所承租的土地分为许多细小的地段,转租给穷人耕种。对雇工的报酬,法典规定,耕者每年给以 8 库鲁①之谷,牧人基本相同;手工业者每日白银约 5 塞②左右。这些报酬菲薄,仅供糊口而已。

奴隶,在法典中被列为在两个自由民等级之下的第三个等级。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两河流域后,战俘奴隶减少了,主要的奴隶来源是买来的奴隶或债务奴隶,特别是后者,在这一时期达到了空前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古巴比伦时期商品货币关系与高利贷急剧发展的结果。《汉谟拉比法典》在维护奴隶制关系、肯定债奴制的合法性的同时,力图限制高利贷利率,限制债奴受奴役年限,以缓和下层自由民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法典

规定谷利为33 1 %,银利为20%(第八十九条),可是实际上往往不受此3

限制。法典还规定欠债者如以妻子为债奴,则服役以三年为限,第四年应予解放,恢复其自由(无论债务偿清与否,不再付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其实欠债者不仅以妻子奴婢为债奴,而且自身也往往沦为奴隶。

奴隶的应用是很广泛的,在农业、手工业和家务劳动方面都加以使用。奴隶更多地使用在王室或寺庙经济中,但在中小奴隶主家庭也往往拥有几个甚至二十几个奴隶。一些大的公共工程可能还使用由国家支配的公共奴隶。例如汉谟拉比就曾命令新·伊丁那姆派给他一定数量的这类奴隶,以备某种公共工程之用。

奴隶是可以买卖的财产,当时一个奴隶的平均价格为 20 西客勒的银子, 约等于一头牛的价格。他们的处境是悲惨的,法典规定,杀死奴隶的凶手, 只要赔偿奴隶主的损失,无须偿命。虽然法典规定债奴受虐待而死,债主要受到惩罚(第一百一十六条),但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却说,如人质“自然死亡”于债权人家中,“则此不足以作为控诉之根据”,从而使奴隶主可以

① 即苏美尔语之“古尔”,1 古尔=300 西拉(“西拉”是苏美尔语读音,阿卡德语读作“库”,这是苏美尔和阿卡德容量单位中的“升”,等于 0.404 公升)。

② 1 塞=0.05 克。

轻易开脱罪责。法典规定,凡盗窃奴隶,帮助奴隶逃跑或窝藏逃奴者,都要处以死刑(第七、十五、十六、十九条);剃去他人奴隶的标识的理发师, 处以断指之刑;欺骗理发师,使其剃去他人奴隶标识的人,则处以死刑(第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七条)。法典还规定,如奴隶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认自己的主人,均处以割耳之刑(第二百零五、二百八十二条)。这种严刑峻法,其目的在于防止奴隶大众的反抗斗争,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阶级利益。

古巴比伦王国的衰落汉谟拉比用种种办法巩固他的政权,但他的统治仍然是不稳固的。他死后不久,在他的继位者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南部两河流域发生了暴动,一些城市被占领。社会内部又有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国王在一件书简中说,国中混乱了,他不得不宣布豁免移居者到期应付的实物租,毁掉军曹、穆什根努和柏以鲁欠债的泥版。古巴比伦王国在内外交困中衰落了,统一的两河流域又重新出现各邦互相争夺的局面,而四周的游牧部族,又纷纷侵入两河流域。

公元前 16 世纪中叶,北方新兴的奴隶制国家赫梯对巴比伦进行了掠夺性的袭击,灭古巴比伦第一王朝,但不久便退回去了。这时南方伊新城的伊路买尔建立了第一海国王朝,亦称巴比伦第二王朝。这个王朝可能曾经占据巴比伦城。约于公元前 1530 年,原来居住在底格里斯河以东山区的半农半牧的加喜特人,从两河东北部长驱直入,灭海国王朝,统治两河流域近四百年之久,这就是加喜特王朝,即巴比伦第三王朝(约公元前 1530~前 1157 年)。

在加喜特人统治下,巴比伦尼亚仍旧是一个奴隶制国家。加喜特奴隶主与巴比伦原有奴隶主日益合流,共同残酷地剥削着普通加喜特人和被征服居民。随着官僚贵族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摆脱国王控制的神庙经济的重新壮大,独立的大商人奴隶主阶层(达木卡)的形成,以及若干享有免除全国性赋税、徭役和兵役等义务的城市(如巴比伦、尼普尔等)的出现,劳动人民的负担也就日益加重,贫困破产沦为债奴者比比皆是。在人民起义和亚述、埃兰的不断打击下,加喜特王朝灭亡了。代之而起的是巴比伦第四王朝(亦称伊新第二王朝)。第四王朝曾一度战胜亚述、埃兰,但未能改变地方分裂割据的局面,也未能抵御阿拉米亚人的入侵,公元前 729 年终于为亚述所吞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