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要素

  1. 考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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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2. 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3. 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1. 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2. 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3. 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8)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

  1. 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过渡。

  2. 揭示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3. 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深化的无限过程,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

  4. 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209]。

  5. 在高级阶段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

  6. 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否定的否定)。

  7. 内容对形式以及形式对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8. 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过渡。((15 和 16 是 9 的实例))

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

载于 1929 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 9 卷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55 卷第 190—19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