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和少数民族的权利

俄国的机会主义者在讨论民族问题时最惯用的手法,就是以奥地利作例子。我在《北方真理报》①(《启蒙》杂志第 10 期第 96—98 页)上发表的那篇遭到机会主义分子攻击(谢姆柯夫斯基先生在《新工人报》[177]上, 李普曼先生在《时报》上)的文章中肯定地说:既然在资本主义世界民族问题一般地说有解决的可能,那就只有一种解决办法,这就是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为了证明这一点,我顺便举了瑞士的例子。

上面提到的那两个机会主义分子都不喜欢这个例子,都企图驳倒这个例子或缩小其意义。据说,考茨基曾经说瑞士是个例外,说瑞士有完全独特的分权制,有独特的历史,有独特的地理条件,说那里操外国语的居民居住分散,情况非常特殊等等,等等。

所有这些说法都不过是企图回避论争的实质罢了。当然,瑞士不是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它是个例外。但是奥地利和俄国也属于这样的例外(或落后,——考茨基补充说)。当然,在瑞士,正是独特的、不寻常的、历史形成的条件和生活条件,才保证了它比那些同它接壤的多数欧洲邻国有更多的民主。

可是,既然我们所谈的是一个应该借鉴的榜样,那为什么要说这番话呢?在现代条件下,那些已经根据彻底的民主原则建立了某种机构的国家, 在全世界来说都是例外。我们在自己的纲领中,难道因此就不该坚持一切机构都应实行彻底的民主主义吗?

瑞士的特点在于它的历史、它的地理条件和其他条件。俄国的特点在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从未有过的无产阶级的力量和国家的各方面都非常落后,这种落后客观上要求必须冒着种种失利和失败的危险,特别迅速、特别坚决地向前迈进。

我们是以无产阶级的观点为依据来制定民族纲领的;从什么时候起选个榜样必须选坏的而不该选好的?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只有在彻底实行民主主义的国家里才能实现民族和平(既然一般地说是有可能实现的),这在任何情况下难道不都是不可争辩、不可反驳的事实吗?

既然这是无可争辩的,那么机会主义分子坚持要以奥地利而不以瑞士为例,就是地道的立宪民主党人的手法,因为立宪民主党人总是抄袭欧洲的坏宪制,而不是抄袭好宪制。

① 见本卷第 332—335 页。——编者注

瑞士通行三种国语,然而法律草案在付诸全民投票时,是用五种文字刊印的,也就是除了用三种国语外,还用了两种“罗马语族的”方言。根据 1900

年的调查,在瑞士的 3315443 个居民中有 38651 人操这两种方言,即占 1% 强。军队中军官和士官“享有用母语同士兵讲话的最大自由”。在格劳宾登和瓦利斯两个州(各有居民 10 万多一点),这两种方言是完全平等的①。

试问,我们是应该宣传并且维护一个先进国家的这种生动的经验呢,还是应该从奥地利人那里抄袭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没有试验过的(奥地利人自己也还没有采纳的)像“超地域自治”一类的杜撰出来的东西呢?

鼓吹这种杜撰出来的东西就是鼓吹按民族分校,就是鼓吹非常有害的观点。而瑞士的经验表明,在整个国家实行彻底(仍然是相对而言)民主主义的条件下保证高度的(相对而言)民族和平,在实践上是可能的并且已经实现了。

对这个问题有研究的人们说:“瑞士不存在东欧那样的民族问题。这个词汇(民族问题)在这里甚至都无人知晓⋯⋯瑞士的民族斗争早在 1797—

1803 年间就终止了。”②

这就是说,法国大革命时代不仅用最民主的方式解决了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的一些首要问题,同时还顺便地“解决了”民族问题。

俄国境内有的县份甚至一个县的一部分的 20 万居民中就有 4 万人操两种方言并且希望在本地区享有使用语言方面的完全平等,现在就让谢姆柯夫斯基和李普曼之流先生们以及其他机会主义分子去试试作出论断,说这个“唯独瑞士的”解决办法不适合于这些地方吧!

宣传民族和语言的完全平等,就可以把每个民族的彻底的民主分子(即只是无产者)单独分出来,可以不按民族,而是根据他们对一般国家制度进行深入和重大改善的愿望把他们联合起来。反之,宣传“民族文化自治”(尽管个别人和个别集团出于好意),就是离间民族,并且实际上是促使一个民族的工人同该民族的资产阶级接近(所有的犹太资产阶级政党都采纳了这个“民族文化自治”)。

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同完全平等的原则是分不开的。我在《北方真理报》上发表的那篇文章,对这个原则的表述几乎同马克思主义者后来召开的会议作出的更确切的正式决定的表述完全一样。这个决定要求“宪法中还要加一条基本法律条款,宣布任何一个民族不得享有特权、不得侵犯少数民族的权利”。

李普曼先生试图嘲笑这个提法,他问道:“怎样才能知道什么是少数民族的权利呢?”民族学校使用“自己的教学大纲”的权利,是否属于这些权利之列呢?少数民族要有多大才有权设自己的法官,自己的官员,开办使用

① 见勒内·昂利《瑞士与语言问题》1907 年伯尔尼版。

② 见爱·布洛赫尔《瑞士的民族》1910 年柏林版。

母语的学校呢?李普曼先生想从这些问题中作出必须要有“积极的”民族纲领的结论。

其实,这些问题清楚地表明,我们这个崩得分子用所谓细节问题的争论作掩护,正在偷运着多么反动的货色。

在自己的民族学校里有“自己的教学大纲”!⋯⋯可亲的民族社会党人, 马克思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学校教学大纲,比方说,大纲要求实施绝对的世俗教育。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背离这个共同的大纲(至于用某些“地方性的”课程、语言等等作补充的问题,可由当地居民决定)。可是,根据使教育事业“不受国家管理” 而交给各民族管理的原则,我们工人就得允许各“民族”在我们的民主国家中把人民的钱财花在办教权派的学校上!李普曼先生自己不知不觉清楚地说明了“民族文化自治”的反动性!

“少数民族要有多大?”这一点连崩得分子心爱的奥地利纲领也没有确定,这个纲领说(比我们的更简短更不清楚):“对于少数民族的权利,帝国议会将颁布一项特别法律加以保障。”(布隆纲领第 4 条)

这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为什么谁也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来质问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人呢?这个法律究竟应该保证什么样的少数民族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因为一切明白事理的人都懂得,纲领中规定细节问题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纲领只能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里所说的基本原则在奥地利人那里是不言而喻的,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所通过的决定也直接表述了这条原则。这条原则就是不容许存在任何民族特权和任何民族不平等。

为了给崩得分子解释清楚问题,我们举一个具体例子。根据 1911 年 1

月 18 日的学校普查材料,圣彼得堡市国民“教育”部所属的初等学校有学

生 48076 人。其中犹太学生 396 人,也就是说,不到 1%。其次,罗马尼亚

学生 2 人、格鲁吉亚学生 1 人、亚美尼亚学生 3 人等等[178]。能不能制定一个包罗这些各种各样的关系和条件的“积极的”民族纲领呢?(自然,在俄国,彼得堡还远不是民族成分最“复杂的”城市。)看来,连崩得分子这样的研究民族“微妙问题”的专家也制定不出这样的纲领。

然而,如果在国家宪法中有一项规定不得侵犯少数民族权利的基本法律条款,那么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要求废除这样的命令,例如,规定不得用公费雇专门教员讲授犹太语、犹太史等等的命令,或者规定不向犹太、亚美尼亚、罗马尼亚孩子乃至一个格鲁吉亚孩子提供公家场所听课的命令。在平等的基础上满足少数民族的一切合理公正的愿望决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而且谁也不会说,宣传平等是有害的。相反,宣传按民族分校,例如,宣传在彼得堡专门为犹太孩子办犹太学校,那就是绝对有害的,而且为所有的少数民族,为一两个或两三个孩子办民族学校简直是不可能的。

其次,在任何一项全国性的法律中,都不可能规定究竟什么样的少数民族才有权开办专门学校或聘请讲授补充课程的专门教员等等。

相反,关于民族平等的全国性的法律,完全可以在各地区议会、各城市、各地方自治机关、各村社等等的专门法令和决定中,详细地加以规定并加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