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权制和自治
李普曼先生在自己的反驳意见中写道:
“以我国的立陶宛、波罗的海边疆区、波兰、沃伦、俄国南部等地为例,——你们到处都可以发现杂居的居民;没有一个城市没有一个大的少数民族。不管分权制实行得怎样广泛,到处(主要在城市公社中)都可以发现各种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一起,正是民主主义把少数民族完全交给多数民族支配。然而,大家知道,弗·伊·是反对瑞士联邦实行的那种国家联邦制和无限分权制的。试问,他为什么要举瑞士作例子呢?”
我为什么举瑞士作例子,上面已经说明了。同时也说明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背离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可是在上面的一段引文中,李普曼先生还重复了一条最流行的(也是最不正确的)反对意见(或者怀疑意见),这种意见通常是用来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纲领的,因此值得加以分析。
当然,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它将始终反对中世纪的部落制度,始终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达到紧密的团结,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才能广泛地开展起来。
资本主义生产力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要求有广阔的、联合和统一成为国家的地域,只有在这样的地域里,资产者阶级,还有和它必然同时存在的死对头无产者阶级,才能各自团结起来,消灭一切古老的、中世纪的、等级的、狭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阂。
关于民族自决权,即关于民族享有分离和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 我们还要专门来谈①。但是,在各种不同的民族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是决不会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会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迈出的巨大的历史性的一步,除了通过这样的国家(同资本主义紧密相联的)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通向社会主义的
① 见本卷第 369—402 页。——编者注
道路。
然而,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在这方面, 所有的市侩和民族主义市侩(包括已故的德拉哥马诺夫),把问题搅乱了, 这就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花时间来进行澄清。
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我们这里人们总是把集中制同专横和官僚主义混为一谈。俄国的历史自然会引起这种混淆,然而这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仍然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举个具体例子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罗莎·卢森堡在她的长篇文章《民族问题和自治》①中犯有许多可笑的错误(下面将要谈到),其中一个错误特别可笑,这就是她试图说明自治的要求只适用于波兰。
然而,请先看看她是怎样给自治下定义的。
罗莎·卢森堡承认(她既然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当然必须承认),一切对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最重要的和重大的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决不应该由各区域的自治议会掌管,而只能由全国性的中央议会掌管。属于这类问题的有:关税政策、工商法、交通和联络工具(铁路、邮局、电报、电话等)、军队、税制、民法②和刑法、教育的一般原则(例如,关于绝对的世俗教育、关于普及教育、关于最低教学大纲、关于学校的民主制度等等的法律)、劳动保护法、政治自由法(结社权)等等,等等。
根据全国性的立法,由自治议会掌管的是纯粹地方性的、区域性的或纯粹民族方面的问题。罗莎·卢森堡在发挥这个思想时也谈得十分详细(甚至过于详细),她指出了例如建设地方铁路(第 12 期第 149 页)、地方公路
(第 14—15 期合刊第 376 页)等等。
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需的集中制原则,不仅不会因为实行这样的(地方的和区域的)自治而遭到破坏,反而会因此能够民主地而不是官僚主义地得到贯彻。没有这种既促进资本集中、生产力发展,又促进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在全国范围内的团结的自治,那么,资本主义广泛、自由和迅速的发展就是不可能的,或者至少会有极大的阻力。这是因为,对纯粹地方性的(区域的、民族的等等)问题实行官僚主义的干预,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特别是在大的、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上实行集中制的障碍之一。
因此,当读到我们杰出的罗莎·卢森堡非常严肃地用“纯粹马克思主义
① 《社会民主党评论》杂志[179]1908 年和 1909 年克拉科夫版。
② 罗莎·卢森堡在发挥自己的思想时谈得很细,例如,她还谈到(而且谈得很对)离婚法(上述杂志第 12
期第 162 页)。
的”词句来竭力证明自治要求只适用于波兰,而且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时候,是很难叫人不发笑的!自然,这里并没有一点对“自己教区”的爱国主义,这里只有“实际的”考虑⋯⋯例如对立陶宛的考虑。
罗莎·卢森堡以维尔纳、科夫诺、格罗德诺和苏瓦乌基四省为例,力求使读者(也使她自己)相信,这些省份居住的“主要”是立陶宛人,她还把这些省份的居民加在一起,结果是立陶宛人占全体居良的 23%,如果再把日穆奇人[180]同立陶宛人加在一起,则占居民的 31%,就是说不到 1/3。结论自然就是关于立陶宛自治的想法是“无根据和人为的”(第 10 期第 807 页)。
凡是了解我们俄国官方统计方面存在的人所共知的缺点的读者,立刻就会发现罗莎·卢森堡的错误。为什么要以立陶宛人只占百分之零点二(0.2
%)的格罗德诺省为例呢?为什么要以整个维尔纳省而不是只以该省的立陶宛人在居民中占多数的特罗基一县为例呢?为什么要以整个苏瓦乌基省为例,确定立陶宛人占该省居民的 52%,而不以该省一些立陶宛人居住的县份,即以 7 个县中立陶宛人占居民 72%的 5 个县为例呢?
在说明现代资本主义的条件和要求时,不用“现代的”,不用“资本主义的”行政区划,而用俄国中世纪的、农奴制的、官方官僚制的行政区划, 而且用的是最粗线条的行政区划形式(用省而不是用县),这是很可笑的。非常明显,不废除这些区划,不代之以真正“现代的”区划、真正符合资本主义的而不是官家的、不是官僚制度的、不是守旧势力的、不是地主的、不是神父的要求的区划,那么就谈不上在俄国进行什么比较认真的地方改革, 同时,现代资本主义的要求,无疑会包括居民的民族成分要尽可能统一的这项要求,因为民族性、语言统一对于完全控制国内市场和经济流转的完全自由是一个重要因素。
崩得分子麦迭姆重犯罗莎·卢森堡的这个明显的错误,他想证明的不是波兰的那些“例外”特征,而是民族地域自治原则行不通(崩得分子是拥护民族超地域自治的!),这实在令人惊奇。我们的崩得分子和取消派分子搜集了全世界各国、各民族的社会民主党人的一切错误和一切机会主义的动摇思想,并且囊括的一定是全世界社会民主党中最坏的东西:从崩得分子和取消派分子的著述中摘录的只言片语凑在一起就能组成一个标准的社会民主主义垃圾博物馆。
麦迭姆用教训的口吻说:区域自治对于区域和“边疆区”是适合的,而对于拥有 50 万到 200 万居民、面积相当于一个省的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这样的州就不适合了。“这就不是区域自治,而是普通的地方自治⋯⋯在这种地方自治之上必须建立真正的区域自治⋯⋯”同时这位作者还斥责了对旧的省和县的“破坏”。①
① 弗·麦迭姆《关于俄国民族问题的提法》,1912 年《欧洲通报》杂志[181]第 8 期和第 9 期。
事实上,保留中世纪的、农奴制的、官方行政的区划就是“破坏”和损害现代资本主义条件。只有满脑子是这种区划精神的人,才会“故作博学的专家的姿态”,动脑筋把“地方自治”同“区域自治”对立起来,考虑什么按照死板公式大区域应推行“区域自治”,小区域应推行地方自治。现代资本主义完全不需要这些官僚死板公式。为什么不仅不可能成立拥有 50 万居
民的民族自治州,甚至拥有 5 万居民的民族自治州也不可能,为什么这一类的州在合适的情况下,在经济流转需要的情况下,不能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同毗邻的大大小小的州联合成统一的自治“边疆区”,——这一切始终是崩得分子麦迭姆的一个秘密。
我们要指出,社会民主党布隆民族纲领完全立足于民族地域自治,它提出“废除历代的皇朝封地”,而把奥地利划成若干“以民族为界”的州(布隆纲领第 2 条)。我们是不想走这么远的。毫无疑义,统一的居民民族成分, 是实现自由的、广泛的、真正现代化的商业周转的最可靠的因素之一。毫无疑义,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任何一个坚定的民主主义者,都不会去保护奥地利的皇朝封地和俄罗斯的省和县(后者不像奥地利皇朝封地那样糟糕,但毕竟还是很糟糕的),都不会否认必须尽可能地用按居民的民族成分划分区域的办法来代替这些旧的划分办法。最后,毫无疑义,建立拥有清一色的、统一的民族成分的自治州,哪怕是最小的自治州,对于消灭一切民族压迫都是极其重要的,而且散居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这个民族的成员都会“倾向”这些州,同它们交往,同它们组成各种自由联盟。所有这一切都是无可争辩的,只有从顽固的官僚主义观点出发,才会对这一切提出异议。
居民的民族成分是极重要的经济因素之一,但它不是唯一的,在其他诸因素中也不是最重要的。例如,城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起着极其重要的经济作用,但是任何地方的城市,波兰的也好,立陶宛的也好,乌克兰的也好, 大俄罗斯等地的也好,居民的民族成分都是十分复杂的。由于考虑“民族” 因素而把城市同那些经济上倾向城市的乡村和州分割开来,这是荒谬的,也是不可思议的。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完全绝对地以“民族地域”原则为立足点。
因此,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在最近一次会议上所规定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比奥地利的办法要正确得多。这个会议在民族问题上提出了如下的原则:
“⋯⋯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当然,不是指波兰一地,而是指俄国各个区域)“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并且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地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划”①(不是按照现在的省界、县界等)。
这里是把居民的民族成分和其他条件(首先是经济条件,其次是生活条件等等)相提并论的,这些条件应该作为确定与现代资本主义相适应而不是
① 见《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24 卷第 61 页。——编者注
与官场习气和亚洲式的野蛮状态相适应的新区划的根据。只有当地居民才能够完全准确地“估计”所有这些条件,而国家的中央议会将根据这种估计来确定自治区域的区划和自治议会的管辖范围。
我们还要研究一下民族自决权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民族的一大帮机会主义分子——既有取消派分子谢姆柯夫斯基,也有崩得分子李普曼,还有乌克兰民族社会党人尤尔凯维奇——都在“推广”罗莎·卢森堡的错误。下一篇文章,我们将专门探讨这个被这“一大帮”搅得特别混乱的问题[182]。
载于 1913 年 11 月和 12 月《启蒙》杂志第 10、11、12 期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24 卷第 120—1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