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决权的意义和它同联邦制的关系

民族自决权只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具体说来,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就是有鼓动分离的充分自由, 以及由要求分离的民族通过全民投票来决定分离问题。因此,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要求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

争的彻底表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愈接近充分的分离自由,在实际上要求分离的愿望也就愈少愈弱,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或群众利益来看,大国的好处是不容置疑的,而且这些好处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日益增多。承认自决并不等于承认联邦制这个原则。可以坚决反对这个原则而拥护民主集中制,但是,与其存在民族不平等,不如建立联邦制,作为实行充分的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道路。主张集中制的马克思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宁愿爱尔兰和英国结成联邦,而不愿爱尔兰受英国人的暴力支配。①

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消灭一切民族隔绝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正因为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一方面应当向群众说明伦纳和奥·鲍威尔的所谓“民族文化自治”[168]这个主张的反动性,另一方面应当要求解放被压迫民族,不是说一些泛泛的、模棱两可的言词,不是唱一些内容空洞的高调,不是把这个问题“搁置起来”,到实现社会主义的时候再解决,而是明白确切地规定政治纲领,并且在政治纲领中要特别考虑到压迫民族的社会党人的伪善和胆怯。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所有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时期,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导致各民族的必然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