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
1900 年 9 月 3 日,奕返抵北京,由日军负责“保护”;9 月 18 日,李鸿章在俄军“保护”下到达天津,10 月 11 日至北京。随后,两人代表清政府向联军卑屈求和。
- 月 24 日,各国在协调了内部分赃和挑选代理人问题上的矛盾后,除了参加武装侵略中国的八国以外,又加上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向清政府提出了“议和大纲十二条”,并声称这些条件“无可更改”。李鸿章等将此电告业已逃至西安的慈禧。慈禧见条款上没有将她作为祸首加以惩办,如获大赦,即于 12 月 27 日复电奕、李鸿章,表示“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
允”①。各国见侵略目的基本实现,便于 1901 年 5 月开始撤出部分在京联军,
6 月 14 日撤销联军统帅部。9 月 7 日,清廷以奕、李鸿章为钦差全权大臣, 同俄、英、美、日、德、法、意、奥及荷、比、西等十一国全权大臣,在北京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通过此约,帝国主义列强在政治上逼迫清廷向其“谢罪”,惩办主张抵抗的大臣与官吏,并永远禁止中国人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会社,“违者皆斩”,官民对此镇压不力者,“即行革职, 永不叙用”②。在经济上,勒索战争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年息四厘,分三十九年还清,连本带息共九亿八千余万两。在军事上,强迫清廷允许各国在使馆区驻军,中国人不得在使馆区内居住;将大沽及北京至大沽沿路的各炮台一律拆除;各国可在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今滦县)、昌黎、秦皇岛、山海关十二处留兵驻守;清政府在两年内不得向外国购买军火及其原料。条约签订后,各国于 9 月 17 日撤出在京兵员(驻使馆区兵员除外),22 日开始撤离直隶(驻兵留守地除外)。次年7 月 15 日,各国乘交还天津之机,又强令清政府不得重修大沽炮台和天津城垣;清军不得在各国军队驻津区二十里内驻扎;禁止中国军队在白河口、秦皇岛、山海关等处部署海防;在铁路沿线二英里内,各国军队对华人有弹压治罪之权。各国留驻上述十二处的兵额,第一期(联军由北京、直隶撤离时
① 王耀焕:《晋东防军纪略》,《义和团》(三),第 318 页。
① 《军机处寄全权大臣奕李鸿章电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 853 页。
② 《辛丑和约条文》,《义和团》(四),第 498 页。
期)为一万二千二百人,第二期(正常时期)为八千二百人,至 1907 年 10 月续有递减。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用武力强加于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锁。它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造成了更深重的民族危机。但是,慈禧却对帝国主义列强感激涕零,决心充当它们的驯服工具。清政府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①。从此,清朝统治者完全投入了帝国主义的怀抱,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的工具。
① 《上谕》,《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 94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