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演绎法

(一)演绎法的概念及其分类

演绎是在一般中发现个别的思维方法和推理形式,即用已知的一般原理考察某一特殊对象,推演出有关这个对象的结论。如从牛顿 3 定律出发,推演出当火炮的仰角为 45°时射程最远,并得出了射程与炮管倾角之间变化规律的一般公式,采用的就是演绎法。演绎逻辑奠基于亚里士多德,他提出了三段论法的一般规律。欧几里德几何学则从 5 个公理和 5 个公设出发,构成了一个逻辑上完美严密的体系,使亚里士多德关于科学是演绎系统的理想得到了实现。后来法国哲学家和物理学家 R.笛卡儿创立了以数学为基础、以演绎法为核心的方法论,把演绎方法看作是科学发现的基本逻辑,并与培根的

归纳主义相对立,成为近代演绎主义的代表。接着德国数学家 G.W.莱布尼茨则把数学与形式逻辑结合起来首创了数理逻辑,用形式化的数学方法研究问题,把演绎推理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同归纳法一样,客观世界存在的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也是演绎法的客观依据。但与归纳法不同,演绎法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着蕴涵关系的推理。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果必定与现实相符”。因此,演绎法具有不可抗拒的逻辑力量,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方法。

从逻辑学上讲,演绎推理可分为直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选言三段论、联言推理和关系推理。但从科学研究角度讲,人们还可以将演绎推理分为公理演绎法、假说演绎法、定律演绎法和理论演绎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