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法

(一)分类法的概念及其类型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可以按其属性区分开来,并归入一定的门类。这种按属性异同将事物区别为不同种类的思维方法叫做分类法。类是具有共同特征的集合。

分类法是以比较法为基础的。人们通过比较,揭示事物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然后根据共同点将事物归并为较大的类,再根据差异点将较大的类划分为较小的类。正如陈世骤同志所言:“万物虽众,但均有共有别。推而共之,可以类上归类,推而别之,可以类下分类。共性是归合事物的根据, 特性是区别事物的根据,共性与特性是对立统一,是一切分类的根据。”这样分类的结果就将事物区别为具有一定从属关系的不同层次的大小类别,形

成各种概念系统,反映客观世界中事物的区别和联系。

分类法作为一种认识事物、区别事物的方法,在世界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并已发展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分类法和主题法是在长期信息研究工作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文献整理和检索的工具与基础,也是信息研究的重要方法。根据分类法的目的和标准,通常分类法的类型有现象分类法,即根据事物的外部标志或外在联系进行分类,如按作者和厂商分类;本质分类法, 即根据事物的本质特征或内在联系进行的分类,如按学科和内容分类;实用分类法,即根据应用需要进行的分类,如按字顺和笔划分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