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类法的缺点

分类法又叫体系法,由于分类体系是按单线展开的,每次分类只能有一

个标准,所以会使具有多种属性的事物无法得到充分的反映。也就是说,许多事物(如图书),可以按某一属性而集中,也可以根据其它属性而分散, 这就产生了集中与分散的矛盾,对于认识事物是不利的。

由于事物有多种属性,要想全面地认识和揭示事物。就必须建立许多标准,从不同侧面划分出许多类型。比如,关于信息用户的类型,我们可以从用户所属学科或领域划分,可以按用户有没有利用某一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服务划分,可以根据用户对信息的使用情况划分,可以按用户的技术职务划分,也可以按对用户信息保证的级别划分,等等,还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标准, 而这些标准,从不同角度、侧面反映了信息用户的各种特征,不可能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由于信息用户特征的多样性,人们对信息用户特征的认识的局限性,所设立的标准不可能周全,也不可能过多。因此,分类法的局限性也就明显地表现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