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服务奖惩规则

  1. 凡有下列行为,且有具体事实为证者,应给予奖励:
  1. 服务满足顾客要求,挽留住了可能转移的顾客。

  2. 解决了公司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3. 增进了公司与顾客间的情谊。

  4. 热心并从实践上维护了公司的形象。

  5. 认真执行工作,获得顾客好评。

  1. 凡有三次获公开表扬者,应于第三次时,给予奖励纪念章,并以物质奖励。

  2. 凡获三枚徽章者,给予荣誉休假奖励(带薪),发奖状,并加以更高的物质奖励。

  3. 凡有以下行为并且有具体事实力证者,应予以私下劝导:

  1. 对顾客态度冷淡不佳。

  2. 与顾客争执。

  3. 未能维护工作区域整洁,使公司声誉受损。

  4. 不愿与顾客保持良好关系。(5)不遵守“顾客服务系统”内的规则。

  1. 凡有三次私下劝导无效者,应于第三次时,给予离职警告,如仍未改善,则报请总经理予以解雇。

  2. 凡有下列行为。并且有事实为证者,应予以解雇处分:

  1. 因执行失职,导致顾客不满,与顾客发生口角,且不愿道歉,以致影响公司形象。

  2. 无故对待顾客态度恶劣,蓄意制造执行过失。

  1. 如有其它未规定的具体事实,由单位主管呈报总经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