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服务奖惩规则
- 凡有下列行为,且有具体事实为证者,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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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满足顾客要求,挽留住了可能转移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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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公司与顾客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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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进了公司与顾客间的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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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并从实践上维护了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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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工作,获得顾客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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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三次获公开表扬者,应于第三次时,给予奖励纪念章,并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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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获三枚徽章者,给予荣誉休假奖励(带薪),发奖状,并加以更高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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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以下行为并且有具体事实力证者,应予以私下劝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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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顾客态度冷淡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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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顾客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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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维护工作区域整洁,使公司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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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与顾客保持良好关系。(5)不遵守“顾客服务系统”内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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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三次私下劝导无效者,应于第三次时,给予离职警告,如仍未改善,则报请总经理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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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下列行为。并且有事实为证者,应予以解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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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失职,导致顾客不满,与顾客发生口角,且不愿道歉,以致影响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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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对待顾客态度恶劣,蓄意制造执行过失。
- 如有其它未规定的具体事实,由单位主管呈报总经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