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税亩、作丘甲和舍中军

鲁襄、昭时期(公元前 572—前 495 年)是三桓,尤其是季氏最强盛的时期。季氏行父执政之后,仲叔蔑(仲孙氏)、公孙豹(叔孙氏)执政。后来又是季孙宿、叔孙舍执政。清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二十一总结说:“鲁之执政共十一人,季氏凡六人,叔孙氏二人,孟孙氏一人,东门氏一人。” 这可见季孙氏独占优势的地位。

在季氏专政时期,鲁国出现了初税亩、作丘甲和舍中军等在经济、军事方面的几件大事,反映了当时阶级斗争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特点。

《春秋经》,宣公十五年(前 594 年),“初税亩”。《春秋经》只有这样三个字。综合三传的解释看来,是从此年起,鲁国公室开始向私田征税。原来井田制的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公社农民助耕公田以外,私田收入本属农民所有,此即所谓“藉而不税”。藉者,借也,即借民助耕公田(也即藉田)。“藉而不税”就是助耕以外再没有其它负担。亩就是“八家皆私百亩”的私田。现在鲁国公室向农民私田征税,这是不合旧制的,所以三传对此都有严厉的批评。《左传》宣公十五年说: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意思是说,农民的负担不超过公田以外,使他们过着比较富裕的生活。因此初税亩,——向农民私田征税,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是不合理的。《公羊传》说:“税亩者,何也?履亩而税也。”据《国语·齐语》,春秋初,齐桓公已经按土地面积大小征税了,时间上要比鲁国更早,但是《国语·齐语》的记载混杂着战国时的制度,不一定可靠。但初税亩确是鲁国向农民的私田征

① 《左传》、成公十六年。

① 《史记·鲁周公世家》。

税,这是可以肯定的。《谷梁传》说得更为明白:

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 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

这一段记载,虽然出于汉代人之手,但是它对于公田和私田的关系说得相当明白。春秋以后,井田中的公田已因“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绝大部分被掠夺而成为暴君污吏、贵族官僚的私有土地了,而农民却仍按旧习惯“助耕公田”。这样一来,助耕也就成为徭役劳动,土地的掠夺者也就成了地主。马克思在谈到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在中世纪时期还保留着公有土地制的残余时说,它们原来有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土地,前者由共同体成员共同耕种,后者则是分给共同体成员一家一户耕种的。虽然有所谓公田和私田之分,但都是共同体的公共财产。这种共同体就是公社,其土地制亦即井田,所以有公田和私田之分。马克思接着说:“在时间的进行中,这种公地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自由农民在他们地上做的劳动变成了他们替公地盗占者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发生的。”①鲁国的“初税亩”,齐国的“履亩而税”就是井田制被破坏和掠夺了以后,向农民征收租税的情形。我国古代本无“租”字,租税之租正是反映“助耕公田”的助变为租的历史进程。在“初税亩”时,也许只限于私田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而公田依然还是保留“助耕”,故《谷梁传》说:“初税亩者,非公(室)之去公田也。”当然,公田最后也被取消(被掠夺),这只是不久将来的事情。到春秋末年,不论公田私田,都采用租税的剥削方式了。

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公社农民自然不是没有反抗的。《诗经·齐风·甫田》云:“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甫田就是大田,诗中说公田里已长满了莠草,正是公田被荒芜不耕的现象。公田是由官吏们督责农民耕种的,故公田“稼不善”是农民不勤奋耕种的缘故;私田“稼不善”则是官吏过度剥削农民的缘故。

上文讲田野制度时已说过,国人当兵并出兵赋,野人是不当兵的,只从事农业劳动。但是“初税亩”以后的四年,公元前 590 年(成公元年)鲁国又“作丘甲”。《谷梁传》解释说:

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 甲是牛皮或犀牛皮制成的。国人当兵,所以是国人之事。春秋以后,战争频繁,兵源愈来愈不足,国野的界限不得不取消了。丘原来是野外的地名,古人居住于丘,故曰“丘民”。丘甲就是开始要野人(丘民)也纳兵赋。战国时《司马法》说:“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每丘出牛一头,应为四头),是曰匹马丘牛。”马牛既可为运输之用,也可制皮甲。

公元前 484 年,哀公十一年,“用田赋”。田或作甸。甸从勹从田,意指城郊四周的土地。西周时所谓甸服,即此甸字。《司马法》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可见甸在丘外。《左传》于是年记载:

季孙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而私于冉有曰: “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

田赋亦即甸赋。按照孔子的意思,如果“敛从其薄”,“丘亦足矣”;不然

① 《资本论》第一卷,第 368—369 页。

的话“虽以田(甸)赋,将又不足”。当然战国以后如秦那样,“用田赋” 就是指所有的田亩了。甸赋则是鲁统治者更进一步增加公社农民的负担。至此国野的界限也不存在了。

用田赋,是季孙氏的意见,这是《左传》和《国语》明白记载的。初税亩,作丘甲,虽然没有指明是季孙或三桓共同的意见,但是很可能是他们共同的意见。何以知之?《论语·颜渊》说:

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这是宣公初税亩以后一百余年了,遇到年成欠收或饥荒之时,只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即彻)已显然不够支出。有若的话是要哀公不分公田私田都征收赋税。

古代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这是大概的规定。三军分上、中、下三军。中军一般由国君率领,其他二军由卿大夫率领,如齐楚都是这样。公元前 562 年,襄公十一年,鲁“作三军”。可见在此以前,鲁只二军。据《左传》记载:

季武子将作三军,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武子固请之。

可知作三军也是季孙氏(宿)的意见,叔孙氏是不太同意的,但是后来他还是同意了,于是“盟诸僖闳(地名),诅诸五父之衢(地名)”。三家约定: “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后人对此解释不一,绎其大意如次:

  1. 从此把公室之军分为三股,由三家各率领之。

  2. 三家各自毁弃了私乘。这些私乘之人原来都对公室有服役的义务,

    现在季氏要求它们作为私邑,这样可以不征兵赋,否则,加倍征赋。

  3. 古代士兵都是自己的族人,即所谓“士有隶子弟。”叔孙氏“使尽为臣”,就是采用子弟兵制。

  4. 孟孙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即一半采用子弟兵制,一半如季氏那样,征收兵赋。

自此之后二十五年,昭公三年(公元前 537 年),三家又向公室进一步发动进攻。《左传》于是年说:

舍中军,卑公室也⋯⋯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

以前作三军是公室尚主中军。“舍中军”就是废除中军,这当然对公室是很不利的,实际上这已取消了公室的兵权。四分公室,就是季孙独占四分之二, 叔孙、孟孙各占一份。从此以后,三家都采取征赋的办法。“公食于贡”, 就是三家各出一份贡赋,给公室而已。公室从此丧失了全部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