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的三项改革

子产政治生活上最大的成就,是他执政后立即进行的三项改革。第一项是田制的整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此事云:

(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

这次田制改革实际是二十年前子驷“为田洫”的继续。《孔疏》解释“为田洫”说:“为田造洫,故称田洫。此四族皆是富家,占田过制。子驷为此田洫,正其封疆,于分有剩则减给他人,故正封疆而侵四族田也。”《孔疏》的解释是正确的。《左传》记述子产的改革特别说“大人忠俭者从而与之, 泰侈者因而毙之”一语也可证明。这就是说,春秋以后原来的井田制已经逐渐破坏了。破坏的原因就是有一些贵族“占田过制”,不但原来的公田已由贵族占有而变为私有,而且农民的私田也可能被他们所掠夺,从而代耕公田也就成徭役剥削了。这自然会引起广大的人民和一部分没落的贫穷贵族(包括“士”在内)的不满。而这种改革必然会牵涉到既得者的利益,子驷那次改革的失败,就是四族丧田者引起来的暴乱。故子产改革之后一年,舆人之诵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这几乎又要酿成与二十年前同样的暴乱。《左传》记载那次暴乱,特别引用

《郑书》称“盗”者并非大夫,因此“舆人”可能主要指“士”(上文“大人”指大夫,见杜注)。他们是有田的(即所谓“士食田”)。也有“隶子弟”(见《左传》桓公二年)。因此,舆人之诵说:“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他们中间必定也有占田过制的,因而也必定有没落的贫穷的人。三年之后,大概是因为生产发展了,而且土地不均的现象停止了,他们就普遍地对子产的改革表示拥护,所以舆人之诵说:“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子产这次改革,恐怕是整理多于改革。因为从“都鄙有章,上下有服” 看来,他并不废除国野(乡、遂)的制度。服,不是车服,而是服役之服, 即所谓“上所以事神,下所以事上”的等级服役制度。

第二项改革是“作丘赋”。这是在郑简公二十八年(公元前 538 年), 距他的作田洫的改革只五年,距鲁国作丘甲则晚五十二年。《谷梁传》对鲁作丘甲说:“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 丘作甲,非正也。”按丘本是被征服部落的地区,他们是不服兵役的,因而也无作甲的义务。现在鲁国统治阶级要被统治的野人也制作甲,当然是“非正”的,郑作丘赋,大概与鲁作丘甲相同。就是说,郑国统治阶级从此也要丘所在的被统治阶级供应军赋了。赋本包括车马、甲盾、徒兵等等,所以郑作丘甲与鲁作赋并无不同。这是春秋以来由于战争的频繁,各国普遍地有加赋的趋势。统治阶级不一定预料到,这样一来,国野的界限却不知不觉地取消了。

子产这次改革,同样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这是必然的。如国人谤之曰: “其父死于路,已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产毫不动摇,他说: “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吾不迁矣。”这种坚定的意志,是春秋时期的政治家所少有的,也就是他所以成功的原因。

第三项改革,是铸刑书。这是在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 536 年)。它与

晋铸刑鼎应该相同,而时间上却早于晋国二十三年(前 513 年),《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这是我国文献上第一次明确用铁的记载。虽然郑铸刑书是否铸在铁铸的刑鼎上,不能断定,但既然说“铸”,很可能也是铁鼎,郑铸刑书,晋叔向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他的言论与二十三年后晋铸刑鼎,孔子所反对的言论全出一辙。孔子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两相比较,可知铸刑书和铸刑鼎,就是把贵族阶级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加以公布。在此以前, 只是贵族阶级的习惯法,不成文法,也即所谓“礼”,而铸刑书以后,则是成文法。礼只施于贵族,刑(指体罚)则施于平民、奴隶。因此铸刑书和铸刑鼎必然对于贵族不利,而引起叔向、孔子等人的反对。

应该指出,刑书的公布必定是阶级矛盾的结果。因为子产给叔向的回信说:“侨(子产)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倘使不是为了无法解决的阶级矛盾,何以说话如此严重!子产于临死前给子太叔的遗嘱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死后数月,子太叔执政,他不忍猛而宽,结果是“郑国多盗,取(聚)人于萑苻之泽。太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子产),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①依《左传》的记载,萑苻之盗似乎发生在子产死后数月,这或是为了故意给子产隐讳,而在子产生前已经发生,就是说,在子产铸刑书时必定已经发生,否则子产给叔向的回信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就不能理解他死前的遗嘱里,说什么宽猛云云,也就成为无的放矢了。

我们知道,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都是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贵族特权才取得的。尽管那些成文法还很不平等,条文非常之残酷,但是有了成文法的公布,总比把法律藏在贵族手里,要对平民有利。以此类推,我们认为郑晋刑书的公布,对平民也可能比较有利,而这正是叔向、孔子等人反对的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子产的改革虽然有其抑制贵族的一面,但是他对于贵族也有曲意回护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