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的建国及国野制度

周公初封原在今河南鲁山。周公东征胜利后,占领了徐奄,才把鲁由鲁山迁徙于今山东曲阜,仍称其国为鲁。

曲阜原是徐奄的地方。周公东征胜利以后,徐奄人民被迫向江淮流域迁徙,留下来的就成为鲁国的附庸。《左传》定公四年,“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商奄也就是少皞的后人。《史记·鲁周公世家》说“伯禽即位之后,有管蔡等反,淮夷、徐奄戎亦并兴反。于是伯禽率师伐之于肸,作《肸誓》。”按《史记》这一记载,可能有误。因为周公东征, 伯禽随行,则伯禽即位应在管蔡之乱以后。《肸誓》即今《尚书》的《费誓》, 费亦作粊、鲜、狝,在曲阜之东郊。这都是同音通假之字,实即一地。伯禽为了镇压淮夷、徐戎,在费宣誓作战,时间亦应在伯禽即位以前;或者是即位之后,仍有淮夷徐戎之乱。春秋以后,鲁与淮夷徐戎也仍不断发生战争。

《费誓》说:“鲁人三郊三遂”。孙星衍注云:“《左传》说:古者百里之国,三十里之遂(隧),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九里之遂,三里之郊。”据此可知,在古代,国(城) 以外就是郊(遂与国之交界,故曰郊),郊以外就是遂。这就是国野制度。国(城)中居统治阶级,野(遂)居被统治阶级。他们的阶级地位和待遇也不同。《费誓》先对国人说:

你们要把甲胄、干戈、弓矢都准备好。你们要把牛马拉好,把井、穫(井、穫都是为捕获野兽而设的陷井)杜塞起来,以防牛马误堕其中。如果伤害牛马,就要受到常刑。你们的牛马,臣妾(奴隶)逃跑了,不要离开军队去追赶。如果离开军队去追赶,就要受到常刑。你们不敢抢夺人家的东西。有敢逾越垣墙,盗窃人家的牛马,引诱人家的臣妾,要受到常刑。甲戌那天,我要征伐徐戎,你们要准备好自己的干粮。准备不及的话,要受到大刑。

原文比较难懂,其实却是很朴质的语言。这里主要说话的对象是战士,是征服者。他们是军队中的骨干。他们要自备弓矢、干戈以及粮食。他们还有在战争中所俘虏的牛马、臣妾(男女奴隶)。周公伯禽告诫他们不要违犯命令。如果违犯,一般的处分是“常刑”,大刑就是斩首及其它肉刑了。下面接着又对被征服的野人说:

你们要准备桢和榦。甲戌前,我在战地上要用的,都要你们供应。否则你们和你们妻子就要都没为奴隶。你们还要准备刍茭(草和干草)。如果准备不足,你们要受到大刑。

由于野人是被征服者,不但语气极其严厉,而且一来就是“大刑”。你们和你们妻子都要没为奴隶,原文是“汝则有无余刑非杀”。一般来说,被征服者是只供应战争用的器材、草和干草而不上前线。

关于国野的区别,这实在是最可信的史料。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 国中什一使自赋”。又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①。战国时, 国野制度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已解体了,但是孟子认为国野是两个阶级,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这是有根据的。国人什一使自赋,就是他们只当兵和出兵赋。而野人则是“九一而助”,还保留着殷人的井田制。君子与野人是两个对立的阶级。按古代的等级制说,野人中主要就是庶人。(工商居住于国中, 但他们不是国人)他们比“皂隶”要高一个等级。按阶级来说,他们是“没有权利而只有义务”(恩格斯语)的平民。

古代山东境内,氏族部落林立杂居。齐鲁对于它们的统治政策,是有差异的,《史记·鲁周公世家》记载着一个故事:鲁公伯禽就封以后,三年才回京“报政”。周公问道:“何迟也?”伯禽问答说:“变其俗,革其礼, 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但是以前太公封于齐,只五个月就回到周来“报政”了。周公说:“何疾也?”回答说:“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 因此周公太息说:“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这显然是根据春秋以后的情形说的,因为鲁在西周并不太弱。但这一故事说明,齐鲁对当地的被征服者在政策上确有不同。齐国因循旧俗,所以比较简易。鲁则积极改革旧俗,推行周政比较严格。如国野制度,齐国在春秋齐桓公时才实行,即其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