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变法

公元前 356 年,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主要内容是:

  1. 编制民户,加强刑赏。以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什伍内各家,互相纠察。一家做奸犯法,别家必须告发。隐瞒不告发,就要同罪连坐。新法规定,不告发奸人的,腰斩。告发奸人的,跟斩得敌人首级同赏。藏匿奸人的,要跟投降敌人同罪。新法还规定,旅客必须有凭证才能留宿客舍。收留没有凭证的旅客,客舍主人要问罪。

商鞅主张对轻罪用重刑。认为,这样可以迫使民众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更不敢犯。商鞅为了保护私有的耕牛和马,对盗窃牛马的人判处死刑;为了统一度量衡,现定“步过六尺者有罚。”商鞅对轻罪用重刑,目的在于贯彻他制定的法令,把民众的反抗斗争镇压下去。《战国策·秦策一》称赞商鞅变法的成效说: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史记·商君列传》称赞其成效是:“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

  1. 鼓励小农生产,崇本抑末。新法规定,凡一家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就必须分家,各立户头,否则要加倍出赋税。努力搞好生产,粮食和布帛生产多的,可以免除劳役。从事末利,游手好闲而贫穷了的,把全家罚作官奴隶。商鞅如此奖励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有利于封建生产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是封建政治的经济基础。

《商君书·垦令》一连列举二十条鼓励垦荒的措施,其中有不少抑商的政策。例如规定商人必须向官府登记各种奴隶(厮、舆、徒、童)的名字和数目,以便官府摊派徭役;还规定提高市上酒肉税额,要让税额比成本高十

倍;更规定加重关卡和市场上的商品税,不准私自贩卖粮食,牟取暴利。还主张“一山泽”,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所有这些抑商政策,目的在于防止商人损害、破坏小农经济,扶助小农经济的成长。

为了新法在民众中贯彻执行,商鞅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据说,他在国都的南门外立了根三丈长的木头,宣布:如有人搬到北门去,就赏给十金。一般老百姓都很奇怪,没有人去动。后又宣布增加到五十金。有一个人不怕事,将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收发了五十金的赏钱给这个搬木头的人。通过这件事,表明了新法的权威性。此后,商鞅就把新法公布了出来。

  1. 奖励军功,按军功重新规定给予名位的标准。

立军功的人,按功劳大小得君上爵赏;私斗的人,按犯罪轻重受刑罚。奖励军功的具体办法是:凡在战争中斩得敌一个首级的,赏给爵位一级;

要做官的,委任五十石俸禄的官。斩得敌人两个首级的,赏给爵位两级;要做官的委任一百石俸禄的官。官爵的提升是跟斩首敌首级的军功相称的。

对没有军功的宗室子弟,一律废除他们的名位,按军功重新规定尊卑爵秩等级。有军功的人可以享受军功爵的待遇,可以享受荣誉。

由于秦国变法的初步成功和在对外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公元前 352 年,商鞅以功升为大良造,这是相当于中原各国的相国兼将军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