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赋税的演变

《汉书·食货志》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可见古代赋与税原来是有区别的,就是说赋是兵赋,税是田税。在井田制度之下,农民助耕公田, 殷人叫做“助”,周人叫做“籍”。农民助耕公田以外,在私田上自己劳动所得,即用作为养活自己的生活资料。此即所谓“籍而不税”。公田的收入原来是为社里“公共支出而用”,包括天灾、饥馑、战争以及其他宗教活动等等。夏商周三代兴亡之际,新来的统治者夺取了一部分公社的人民和土地, 分封给诸侯和卿大夫。公社组织和井田制依然存在,但是它们已经要为统治阶级缴纳贡物、粮食和供应徭役等。在土地王有制之下,这样的公社,包括土地和人口,都成为“王之所有”。因此它们必须向国家登记,叫做“书社”。

《左传》襄公十五年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籍书而致之”。二十五家出自杜撰,至少也是后起之说。但它解释“书杜”为“籍书而致之”,是可能有根据的。《吕氏春秋·慎大览》说:“武王胜殷⋯⋯与谋之士封为诸侯, 诸大夫赏以书社。”可惜《吕氏春秋》的成书更晚。但是春秋以后,“书社” 之名已颇流行。如:

齐桓公见管仲⋯⋯与之书社三百。(《荀子·仲尼》) 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矣。(《管子·小称》)

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眉以南,书社五百。(《左传·哀公十五年》)

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景公与鲁君地,山阴数百社。(《晏子内篇·杂上》)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辟而受。”⋯⋯景公禄晏子以平阴与棠邑及市者十一社。(《晏子内篇·杂下》)

按社有时也就是“邑”,相当一个小小的自然村落。所以《论语·宪问》说:“夺伯氏骈邑”,朱熹注以为邑即社,这是正确的。如《论语·公冶长》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就是很小的邑。《子仲姜镈》说: “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这里的邑大概也只“十室之邑”那么大, 则侯氏所赐之邑可能就是社。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社邑的破坏了,故孟子说: “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

公元前 594 年,鲁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但是“经”里仅此三个字,意义不明,因此不得不借助于三传的解释。《左传》说:

“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谷出不过藉,就是农民除耕种“籍田”(公田)以外,不再有其他的负担和剥削。亩是私田,则“初税亩”就是从这年起,鲁国公室还向农民的私田伸手征收实物税了。这里应该联带解释一下“租”字,租字本由助字引申而来,因此我们认为征税以前, 应该先已有“租”。“租”为徭役劳动的话,则税就是实物代役租了。

所征之税率终究怎样,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解释,都是征什一之税,这大概是说,“初税亩”后,于私田也征什一之税,那就是征收十分之二的税了。《论语·颜渊》记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哀公)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

彻也?”彻是周克殷前征税的方法,现在已征收十分之二,就自然被人所批评。但百年以后的哀公征收十分之二的税还感不足。

在实行“初税亩”前,农民曾进行过消极怠工的斗争。《诗·齐风·甫田》说:“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秀桀桀”。甫田是诸侯的籍田,由于农民的消极怠工已长满了荒草。《谷梁传》说:“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意思是说,如果官吏剥削农民过重,以致庄稼不善,就不是好的官吏;公田应由农民耕种,如果消极怠工,以致公田长满野草,这就不是良民。《谷梁传》对两方面都作了批评,可知“初税亩” 是公田与私田从此都收实物税的意思。

“初税亩”,不但使农民的负担加重,而且暗示公社井田制已在日益破坏。

孟子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滕文公》上)可见在野农民只有助耕。孟子主张国野分治,所以才这样说的。但是前 590 年,

成公元年,鲁“作丘甲”。前 483 年,哀公十二年,鲁“作田赋”,田赋即甸赋。丘、甸都属于野的范围,那里原是被征服人民居住和耕种的地方,他们本来是不当兵,不出赋的,而现在丘甸也都征收兵赋了。虽然野人民的负担已有增加,但是国野的对立和界限却在逐渐缩小。

公元前 538 年(鲁昭公四年),郑国子产“作丘赋”,丘赋与丘甲的意

思相同。子产于作丘赋前,前 543 年(鲁襄公三十年),曾经整顿井田制度, 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子产这次田制整顿,只是把贵族“占田逾制”的现象加以整顿,并不是废除井田。郑国经过子产这次改革,居然使它在诸侯间的地位有所提高,可见还是有作用的。

古代兵制与田制是密切联系的。如族字从■从矢,是旗帜之下,每家出箭一支,五人为伍,十人为什,组成队伍,故族可引伸为宗族、族类。大概一百家为一族(即百室一族)设百夫长,千家则十族,设千夫长。西周时期, 请侯与卿大夫分别掌握军队,因此公室与私家在兵权上也有斗争。

公元前 562 年(襄公十一年),鲁“作三军”,经过三家讨论然后结盟,

决定“三分公室,各有其一”。后来经过了二十五年(前 537 年)三家又经过讨论,决定“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

(昭公五年)这样鲁公室的兵权已全入三家之手。尤其是季氏择二最占优势。前 483 年(哀公十二年)鲁用田(甸)赋时,冉有(时为季氏家宰)征求其老师孔子的意见,孔子是不同意于丘以外又向田(甸)用赋的。因此赋的增加只对私家季氏有利。这与三家分公室的军队也有关系。

前 645 年,晋“作州兵”,同时又“作爰田”。据后人研究,州也是在野的范围内,因此“作州兵”就是征调州人当兵。这是晋国的国野界限从此也消除了。“作爰田”是使国人的公社土地不再重新调整分配,而只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流换耕。这不但促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也促使私有土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