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的变法

三晋是法家的发祥地,吴起与商鞅都是由魏国出去到秦楚进行变法的。

法家的变法主要是军事法,而由军事法变为民法的。但是这不能不牵涉到土地制度方面的变法。《左传》僖公十五年(公元前 647 年),晋于韩原之战败于秦,于是乎作“爰田”又作“州兵”。“爰田”就是上文“朝国人而以君命赏”者,可见“爰田”是针对国人即战士说的。州兵是在野外州的地区进行征兵。州人本来是不当兵的。爰田就是换田,易田。也就是后来商鞅在秦所实行的“辕田”。秦国生产力落后,所以一直到商鞅变法时才实行。《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孟康说,云:“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未世寖废。商鞅相秦,复立辕(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 不复易居也”。据此可知,爰田原是公社里所实行的轮换耕田的制度,而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已经不再三年一爰土易居了,而是分配到土地上,由农民自行轮流换耕。晋自韩原之战失败于秦,为了扩充兵源,使州人也当兵, 因此州人与国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赏田”者就是使他们可以不必参加“三年一爰土易居”的老办法,而准许他们可以长期占有土地,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自爰其田”。易、锡古本一字。读“易”田为“锡田”,因而误作“赏田”。

春秋战国之际,范氏与赵氏已经实行对私有土地征取赋税的办法。《左传》哀公二年载:

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杜注:尨,范氏臣,为范氏收周人所与田之税。)。赵氏得而献之。吏请杀之。赵孟曰:“为其主也, 何罪?”止而与之田。

这是说周人给范氏田,他不是自耕,而是征收赋税的。范氏是赵氏的政敌, 他捉到了范氏派去征税的臣,而不杀他,赵氏自己当也是这样,所以说“为其主也,何罪?”

据新出土《孙子兵法·吴问》篇记载,晋国六卿赵氏、魏氏、韩氏、知氏、范氏、中行氏都在自己的领域内扩大“步百为亩”的旧制。赵氏的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韩氏、魏氏以二百步为亩。知氏以一百八十步为亩。范氏和中行氏的亩制最小,以一百六十步为亩。孙武因此推断,实行小亩制的范氏、中行氏将先亡,其次是知氏,再其次是魏氏、韩氏。如依此说,田亩改制与政治上的胜负也是有关系的。

1965 年山西考古发现赵氏宗族与其族人和依附者的《盟书》。主盟者就是赵鞅,即赵孟、赵简子。其中《盟书》云:“自今以往,敢不率从此明质之言,尚(倘)敢或纳室者,而或婚宋人兄弟或纳室室者,而弗执献丕显公大家,明亟视之。”①室是宗族下面的基层组织,它们既有自由人,也有非自由人。据这《盟书》内容看来,纳室就是族人和非自由人把自己的家室、财产投靠于贵族以便求得“庇护”。赵简子说“无敢或纳室”者,是禁止他们去投靠别的贵族。倘使“弗执献丕显公大家”,就要受到惩罚。“明亟视之”, 是盟书上的习语,意即要受到惩罚。这样,族人和非自由人就成为赵氏“庇护”的农民。我们这样解释,也许是合理的。

魏文侯时任用法家李悝变法。据史籍记载,他的变法主要是“尽地力之教”,就是使土地发挥最高限度的效率。这不但是要改进农业的生产技术, 而且要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比如“治田勤谨”,精耕细作的话,每亩可增产粟(小米)三斗(约合今六升),相反的话,就会减产三斗。一进一出,

① 《山西侯马盟书考释》,文物出版社。

要相差很多。

在李悝提出“尽地力之教”以前,《汉书·食货志》这样说: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廿万顷土地。除去山川、村落占三分之一以外,有六百万亩耕地。这可见魏国变法以前,曾经调查了全国的土地,因而可以“计口授田”, 从而督责农民的勤惰。也正因这样,李悝还能进一步提出“平籴法”,即好年成由政府按好年成的等级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亦由政府按坏年成的等级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看起来是国家关心农民,实际上农民的收入也就是国家的收入。

李悝变法,最有影响的是撰次《法经》。后来商鞅在秦变法,编次《秦律》,就是以李悝的《法经》为依据的。

赵武灵王时实行“胡服骑射”,主要是军事技术上的改革,但是“强兵” 与“富国”都是法家变法的目的。

韩国也曾经进行变法。但是由于变革很不彻底,旧势力没有受到打击, 反而造成了一些紊乱。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他讲究“术”,目的就是在加强对臣民的统治。依申不害的说法,只凭借公开的法是不够的,还要有一套“术”来监督和防止官吏或贵族的舞弊弄法,阳奉阴违,以及瞒上欺下, 在君主面前是一套,在人民面前又是一套。不这样,君主的权力又会旁落了, 以致酿成“弑君取国”事件的发生。申不害认为只有“术”可以驾御它们, 以补“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