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秦在变法以后商鞅变法

秦是在周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其建国以前,还是在羌戎的包围中过着游牧的生活。周室东迁,羌戎的一部分虽然被秦的军事力量所驱逐向东南迁徙,但是关中之地依然是羌戎,后来还有从北方来的狄人杂居,时叛时服。大概在秦穆公以后,秦才扩大和巩固了国家的基础。春秋时期,尽管穆公称霸西戎,但是与晋、楚相比,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都要落后得多。秦的宗族之间还常常发生械斗,似尚无大宗、小宗的区别。男女婚娶,还没有一定的制度和礼教。这一些,大概跟他与羌戎长期杂处是有关系的。但是不可否认,他另一方面已日益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化,如前引由余对穆公所说的话,就可证明。

战国之初,三晋最早进行变法。商鞅由魏入秦,他在秦的变法与三晋的变法在内容上更为丰富。

秦孝公即位(公元前 361 年)时的形势是,黄河以东有强国六,与齐、楚、魏、燕、韩、赵并立,而淮泗之间有小国十余,楚魏与秦接界。秦僻在雍州,华夏诸侯以夷狄看待他。孝公下令国中说:“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间, 修德行武,东平晋乱,以河为界,西霸戎狄,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为后世开业,甚光美。会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 未遑外事,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献公即位,镇抚边境,徙治栎阳,且欲东伐,复穆公之故地,脩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这说明孝公对于促使秦国强盛,有迫切的愿望。

公元前 356 年,孝公以商鞅为左庶长,实行第一次变法:(1)颁布法律, 制连坐法;(2)重农抑商,奖励农业和开荒;(3)奖励耕战,禁止私斗, 颁布依军功行赏的二十等爵制。前 350 年,商鞅又实行第二次变法,(1)废井田,开阡陌;(2)推行县制;(3)统一度量衡;(4)按户口征收赋税①。从第一次变法到第二次变法,可以看出商鞅变法已由军事的政治改革向经济的改革上步步深入。关于商鞅变法,本编下,第四章,商鞅另有传。现仅就下列问题,加以论述。

  1. 提拔有军功的人,裁抑宗室旧贵族。颁布二十等爵制,就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提出来的。春秋以来,华夏诸国贵族专政,君权旁落。如想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拔有军功的人,抑制宗室旧贵。《史记·商君列传》说: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宗室贵族, 是凭借血缘关系而取得世卿世禄的特权的。而今要凭借军功授官授爵及土地、奴隶和财产。这一政策的目的和作用,显而易见。但是商鞅变法并没有废止贵族等级爵制,也是显而易见的。

  2. “废井田,开阡陌”以后的田制,究竟是什么田制呢?《秦本纪》和《商鞅列传》里对此都未明确交待。商鞅废井田,在《汉书·食货志》里作“商鞅作辕田”,而《史记·商君列传》说:“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

① 参见杨宽著《战国史》,第 184—193 页。

平”,都并没有说农民可以私有土地。据新出土的云梦秦简的发现,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以后,却实行授田制。如秦简《田律》云:

入顷刍、槀,以其受(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槀,相输度可也。

秦简的时间虽然是秦末的事,但是它继承了商鞅变法之制,却是无可怀疑的。就《田律》看来,授田者为国家,受田者为农民。这里的农民原来就是井田制下的农民。春秋以后,无论秦晋,或鲁卫等国,由于“暴君污吏慢其经界”, 结果井田制破坏了,农民失掉了土地,“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 因此,新兴国家为了挽救这一社会危机,由国家按户口授予农民土地,而仍旧按照井田制的方式,即所谓“什伍”编制起来。这既是行政组织,也是军事组织。蒙文通引《春秋繁露》云:“梁内役民无已,使民比地为伍,一家亡,五家杀。”按梁在今陕西韩城,本来就是秦的同姓国。因此可知,秦的什伍编制是沿袭梁的旧制。连坐法也是这样。

井田制本是公社所有制。春秋以后公社土地被贵族所掠夺,因此他们“助耕公田”,实际已成为宗室贵族的农奴。秦变法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农民成为国家所有的“编户齐民”。按照户口授田多少,向国家缴纳租赋。

在商鞅变法之初,这种田制改革对宗室贵族是不利的。对于刚刚受田的农民,由于“赋税平”,其生产积极性却有所提高,如果立了战功,还可获得最低级别的爵位,甚至获得奴隶或者“庶子”为他服役。

  1. 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其目的是在于使农民固著于土地,不致流入城市,保证专制国家的粮源和兵源。商鞅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孥。”这可见商鞅对于商业活动限制的严厉。但也为奴隶制留下了一条尾巴。

商鞅变法,总的精神是奖励耕战。孝公死后,商鞅被迫至死,但其法未改。这对于促进秦的富强以及后来秦之统一六国,都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