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郡县制——地域关系的基础

三家分晋、田氏篡齐,标志着战国时期的开始。通过变法和战争,由秦统一六国、从而建立了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郡县制君主专制国家。

郡县制开始于春秋时期晋楚和秦等国。晋国赵简子的誓师辞里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左传》哀公二年)可见春秋末期,县还比郡大,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县和郡都是新被兼并过来的土地。它并不分封给卿大夫贵族作为封邑,而由君主直接统治。县,悬也;郡从君从邑,就是君主的邑。它们往往设置在国家的边境上,有一套自成系统的军事组织和政治组织,因此逐渐形成为地域关系的地方行政区域,和原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封国采邑不同。

晋楚秦等国于春秋初期已经有县的出现。楚国最初的县,其县公也是世袭的,如申被灭亡后,建立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申公斗班以后, 继任者为申公斗克,即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

称为原衰,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称为原同。又如楚的申公巫臣,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大夫。战国秦汉以后,由于小农经济的广泛出现,世袭贵族统治体制已逐渐瓦解,而成为君主直属的地方行政组织了①。

战国时期,由于各国战争频繁,边地增加,从而形成郡县制,从此由郡而统治县。如魏的上郡有十五县,赵的上党郡有二十四县,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秦楚燕的郡县制都是效法晋国的。商鞅变法集小(都)、邑、聚为县,凡三十一县或四十一县。因此原来聚族而居的村落, 必定有许多被改编为县,从而打破了血缘的纽带关系。

如前所述,秦昭王根据范睢的建议,在战争中,每克服一城一地,就随即置郡。如前 222 年,王翦平定楚江南地,降服了越,置会稽郡。前 225 年, 于取得燕地以后,置渔阳郡、广阳郡,又在魏地(原为宋地)置泗水郡。攻取齐地以后置薛郡。前 223 年,灭楚后置九江郡、长沙郡①等等。故争为郡县制的形成作了开路先锋。

由于郡县制的确立,全国农民都编入于户籍,所谓“户籍相伍”(前 375 年),政府按户籍征收赋税,并根据户籍“计口授田”,征收地租,同时实行郡县征兵制。

秦统一以后,郡县制已成为全国君主专制中央以下的地方行政组织,但是宗法封建制与郡县制之间也依然存在着矛盾与斗争。

前 221 年秦王政已正式称号皇帝,但是丞相绾说:“诸侯被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无以填之,请立诸子。”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都同意丞相绾的意见,廷尉李斯却表示反对,他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 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 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同意李斯的意见。这是第一次关于封建和郡县之间的斗争。

前 214 年,始皇巡游各地回来,在咸阳宫置酒宴会,表示庆贺。但是卜士淳于越又旧话重提,要恢复封建制。李斯这时已是丞相,他又坚决反对, 言词激烈。他说:

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拒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平下,禁之便!

据此可见,秦统一以后,体制问题是尚未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李斯提出如下的办法,所谓:“焚书坑儒”事件也就是这样产生的。李斯因此进一步提出:

  1. 史官非《秦记》皆烧之;

  2. 非卜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 162 页。

① 《资本论》第三卷第 410 页。

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史见知不举者同罪;

  1. 令下三十日不烧,黔为城旦;

  2. 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3. 若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这条例是非常残酷的。从秦统一以后,郡县制已确立为不可动摇的国家基础。尽管以后王朝还有反复,但基本上始终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