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族组织及其宗法

在分析宗族的组织之前首先应该解释什么是“宗法”。宗法就是继承法。有宗族就有宗法,因此兄终弟及与嫡长子继承都是宗法。

过去我国学者只重视宗法而对于宗族的组织却很少记述。《礼记》有《丧服小纪》和《大传》二篇,成书甚晚,多不可据,而且也只是讲嫡长子继承法。因此使后人发生一个错误的认识,即宗法就是嫡长子继承法,非嫡长子继承法就不是宗法。如兄终弟及、幼子继承等就不是宗法,更进而认为无宗法(嫡长子继承法)也就认为无宗族,这真是大错特错了。“礼失求诸野”, 现在我们可以凉山彝族的“家支”来做比较。四川民族研究所编写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对此有很好的叙述:

诺合的家支组织是奴隶制社会以前氏族社会的蜕变,在形式上具有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组织的一些特征。

作者指出凉山彝族的“家支”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氏族,是很正确的。我们前面说过,罗马的父家长家族就是我国古代的宗族,其实凉山彝族的家支也是父家长家族。该书接着说:

传说凉山的诺合(黑彝奴隶主)都由古侯和曲涅两位祖先繁衍而来,

至今已传至五十八代,约有一千余年的历史。二十代以前,凉山的诺合人口还不多,但此后人口繁衍,又分出许多诺合的“家”,如阿侯、果基家等等。“家”之下又有许多“支”,如阿侯“家”下分出尔目,阿呷、布吉等八个“支”,与以上的“家”合称为“家支”。支以下便是父系个体家庭为单位的诺合“户”。⋯⋯狭义而言,家支系统包括这一血缘集团的“家”、“支”和“户”。广义而言,包括诺合各“户”所属的被统治者曲诺、阿加和呷西等等。(该书第 1320 页)

我们暂时不讨论凉山是否是奴隶制社会的问题,但是以其家支组织与宗族组织相比较,却可见二者有很多近似甚至相同之处:

首先,凉山彝族是一个以父家长为首的父家长大家族。它由“家”、“支” 和“户”三个层次组成,正如商周的宗族由“宗”、“族”和“室”三个层次组成一样。《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族于称庙。”由于鲁与吴都是同姓(姬),所以在宗庙内举行吊丧,同兄弟就是同族。这正象凉山彝族“家” 下面是“支”一样。鲁与吴虽是同姓(传说吴的祖先太伯、仲雍都是古公亶父之子)但不一定属于同宗。宗是姓的分支,正象凉山彝族的家支都是从古侯和曲涅两姓分出来的,如阿侯家、果基家等等。太伯、仲雍早于周公二代, 不妨认为同宗(但不能说以后的同姓都是同宗)。“宗”的下面又分为“族”, 已由“同族于祢庙”可证。《左传》昭公三年,叔向对晏婴说:

肸(叔向名)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而已。当时晋国的贵族家族已日趋衰落,叔向说他这一“宗”本来有十一族,但逐渐衰落,已只剩下羊舌氏一族了。在叔向说了这话以后二十五年,羊舌氏也被灭亡了。

“室”本来是指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不分阶级都可称“室”,也可称“家”, 如王室、公室,也可称做王家、公家、私家。又如奴隶有配偶的也可称室或家。如金文中常见“臣十家”、“鬲百人”的记载,家指有配偶的奴隶,鬲以人称,则是单身奴隶。楚穆王即位以后,以其为太子之“室”赐予宠臣潘崇。(《左传》文公元年)这就不是指其妻妾儿女,因为他即使最宠爱潘崇也不能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妾儿女赐予潘崇,所以这“室”就只能是指奴隶。

(详见夺田兼室一节)《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王室分给鲁国殷民六族, “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可见殷民虽被瓜分,但是他们仍由父家长率领着,其宗族组织并未破坏。宗氏、分族就是“宗”和“族”,类似自由人,即族人,丑是非自由人,即奴隶了。丑正是宗族下面的基层组织

——室。有似凉山彝族支里的曲诺、阿呷、呷西一样。《诗·周颂·良耜》云:

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恤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这不但可证一族由百室组成,而且它是一个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的家庭公社或农村公社。《逸周书·作雒》篇说:“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可以作为旁证。孔子说过:“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也⋯⋯”,十室之邑则是最小的邑,至于“千室之邑”则已是很大的邑,就不象是家族了。至于“室” 是“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也不能一概而论,它是宗族下的基层单位, 却是可以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