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问题》

恩格斯在他论住宅问题的著作(1872 年)①中,已经考虑到了公社的经验,几次谈到了革命在对待国家方面的任务。很有意思的是,他在谈到这个具体问题时,一方面明显地说明了无产阶级国家同现今的国家相似的地方, 根据这些相似的地方我们可以把两者都称为国家;另一方面又明显地说明了两者不同的地方,或者说,说明了向消灭国家的过渡。

“怎样解决住宅问题呢?在现代社会里,解决这个问题同解决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完全一样,即靠供求关系在经济上的逐渐均衡来解决,但是这样解决之后,这个问题还会不断产生,就是说,一点也没有解决。社会革命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不仅要以时间地点为转移,而且也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消灭城乡对立的问题。既然我们不必为未来社会的组织臆造种种空想方案,也就用不着在这上面浪费时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宅,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帮助解决真正的住宅缺乏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 主,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到这些住宅里去。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为社会福利所要求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占据住宅那样容易实现了。”

(1887 年德文版第 22 页)①

这里没有考察国家政权形式的改变,只谈到国家政权活动的内容。剥夺和占据住宅是根据现今国家的命令进行的。无产阶级的国家,从形式上来讲, 也会“下令”占据住宅和剥夺房屋。但是很明显,旧的执行机构,即同资产阶级相联系的官吏机构,是根本不能用来执行无产阶级国家的命令的。

“⋯⋯必须指出,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和全部工业,是同蒲鲁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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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的‘赎买’办法完全相反的。如果采用后一种办法,单个劳动者将成为某一所

住宅、某一块农民土地、某些劳动工具的所有者;如果采用前一种办法,则‘劳动人民’ 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第 68 页)①

我们在下一章将要考察在这段论述中触及的问题,即关于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的问题。恩格斯非常谨慎,他说无产阶级国家“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分配住宅。把属于全民的住宅租给单个家庭就既要征收租金,又要实行一定的监督,还要规定分配住宅的某种标准。这一切都需要有

①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459—550 页。——编者注

①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485 页。——编者注

①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544—545 页。——编者注

一定的国家形式,但决不需要那种公职人员享有特权地位的特殊的军事和官僚机构。至于过渡到免费分配住宅,那是与国家的完全“消亡”联系着的。恩格斯谈到布朗基主义者**[20]**在公社以后因受到公社经验的影响而转到

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上的时候,曾顺便把这个立场表述如下:

“⋯⋯无产阶级必须采取政治行动,必须实行专政,作为向废除阶级并和阶级一起废除国家的过渡⋯⋯”(第 55 页)②一些喜欢咬文嚼字的批评家或者“从事剿灭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分子大概以为,在这里承认“废除国家”,在上述《反杜林论》的一段论述中又把这个公式当作无政府主义的公式加以否定,是矛盾的。如果机会主义者把恩格斯也算作“无政府主义者”,那并没有什么奇怪,因为社会沙文主义者给国际主义者加上无政府主义的罪名现在是愈来愈时行了。

国家会随着阶级的废除而废除,马克思主义向来就是这样教导我们的。

《反杜林论》的那段人所共知的关于“国家消亡”的论述,并不是简单地斥责无政府主义者主张废除国家,而是斥责他们鼓吹可以“在一天之内”废除国家。

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民主主义”学说把马克思主义在消灭国家问题上对无政府主义的态度完全歪曲了,因此我们来回忆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无政府主义者的一次论战,是特别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