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给委员会的指示

责成委员会:

  1. 详细审查社会主义社会科学院的章程,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然后呈报中央执行委员会;

  2. 立刻就这个问题和组成人员问题同非俄罗斯民族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国外的马克思主义者交换意见;

  3. 拟定、讨论适于并愿意担任创办人和教师的人选名单,以便呈报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279]

载于 1933 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 21 卷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34 卷第 349—35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