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纲中关于土地问题的条文
苏维埃政权在完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以后,已着手实现一系列旨在组织社会主义大农业的办法。其中最重要的办法是建立国营农场(即社会主义大农场),鼓励农业公社(即农民经营公共大经济的自愿联合)以及共耕社和协作社;无论谁的土地,凡未播种的,一律由国家组织播种;由国家动员一切农艺人才来大力提高农业经营水平等等。
俄共认为,这些措施是使绝对必须提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的唯一方法,因此俄共力求尽可能完满地实现这些措施,把它们推广到国内较落后的地区,并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的办法。
鉴于城乡对立是农村经济和文化落后的最深刻的原因之一,而在目前危机如此深重的时代,这种对立已使城市和乡村面临衰退和灭亡的直接危险, 俄共认为消灭这种对立是共产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同时认为除上述措施以外,必须广泛地有计划地吸引产业工人参加农业方面的共产主义建设, 扩大苏维埃政权为此而成立的全国性的“工人协助委员会”**[357]**的活动等等。
俄共在全部农村工作中仍然是依靠农村无产者阶层和半无产者阶层,首先把他们组织成为独立的力量,建立贫苦农民委员会、农村党支部、农村无产者和半无产者的特种工会等等,尽量使他们接近城市无产阶级,使他们摆脱农村资产阶级和小私有者利益的影响。
俄共对富农即对农村资产阶级的政策是坚决反对他们的剥削意图,镇压他们对苏维埃政策即共产主义政策的反抗。
俄共对中农的政策是逐步地有计划地吸引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党的任务是把他们同富农分开,关心他们的需要,把他们吸引到工人阶级方面来,用思想影响的办法而决不用镇压的办法来克服他们的落后性,在一切
触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力求同他们妥协,在确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方面向他们让步。
载于 1919 年 2 月 27 日《真理报》第 45 号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36 卷第 113—1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