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必要措施的法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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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宣布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

  2. 各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一切属于富有阶级(即全部财产在 5000

卢布以上或每月收入在 500 卢布以上者)的股东,都必须继续有条不紊地经营企业的业务,执行工人监督的法令,向国家银行交出一切股票,并且每周向当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报告本人的活动情况。

  1. 国家的内债外债一律废除(勾销)。

  2. 债券和各种股票的小额持有者,即属于各劳动阶级的小额持有者的利益,完全予以保护。

  3. 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凡 16 岁至 55

    岁的男女公民,都必须执行当地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或其他苏维埃政权机关所指定的工作。

  4. 规定下列办法作为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的第一个步骤:凡属于富有阶级的人(见第

    2 条)都必须备有劳动消费手册或劳动收支手册并如实登记, 必须把上述手册送交相应的工人组织,或当地苏维埃及其机关,以便每周登记各人完成工作的情况。

  5. 为了正确地计算和分配粮食和其他必需品,全国公民都必须加入某个消费合作社。粮食局、供给委员会和其他类似机关,以及铁路工会和运输工会,都必须在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领导下监督本法令的执行。特别是属于富有阶级的人,在组织和管理消费合作社的业务方面,必须执行苏维埃所指定的工作。

  6. 各铁路职工工会必须火速制定并立刻实行各种非常措施,以便更合理地安排运输工作,特别是粮食、燃料以及其他最必需的生活用品的输送工作,

    首先要听从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嘱咐和指令,其次要听从苏维埃授予全权的机关以及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嘱咐和指令。

责成各地铁路工会协同当地苏维埃采取最积极的办法直至革命手段来坚决制止私贩粮食,并无情打击一切投机倒把分子。

  1. 各工人组织、职员联合会和地方苏维埃,必须立即促使即将关闭和即将复员的企业以及停产的企业转到进行有益的工作和生产必需品方面来,必须立即寻找订货、原材料和燃料。在没有接到上级特别指令以前,各地工会和苏维埃无论如何不得拖延这项工作以及开展城乡产品交换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的指示和命令。

  2. 凡属于富有阶级的人必须将其全部现金存入国家银行及其分行或储蓄所,每周取作消费用的数目不得超过

    100—125 卢布(按照当地苏维埃的规定),而取作生产和商业用的数目,必须具有工人监督机关发给的书面证明。

为了监督本法令的切实执行,将颁布用现行纸币兑换其他纸币的条例, 犯有欺骗国家和人民的罪行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1. 凡不服从本法令者、怠工者、罢工的官吏以及投机倒把分子都应给予上述处分,并加以监禁或押送前线、强迫劳动。各地苏维埃及其所属机关,

    必须火速制定最革命的办法来对付这些真正的人民公敌。

  2. 工会及其他劳动者组织应协同地方苏维埃,组织若干流动检查小组,

    其中须有党和其他组织所推荐的最可靠的人参加,监督本法令的执行,检查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把违反或规避本法令的犯罪分子交付革命法庭审判。

收归国有的企业中的职工应当竭尽全力,采取非常措施来组织好工作, 巩固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工人监督机关必须每周向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报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凡贻误工作和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交由革命法庭制裁。

载于 1918 年 11 月《国民经济》杂志第 11 期(非全文)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33 卷第 176—179 页

全文载于 1949 年《列宁全集》俄文第 4 版第 26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