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问题方面

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几乎]完全剥夺了地主和实施了承认大规模地共同经营土地的优越性的土地社会化法令以后,苏维埃政权的主要任务是在这方面寻找和试行各种最合理最实际的过渡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俄共在土地问题上的政策的基本路线和指导原则仍旧是力求依靠农村中的无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分子。首先应该把他们组织成为独立的力量,使他们接近城市无产阶级,摆脱农村资产阶级和小私有者利益的影响。组织贫苦农民委员会**[289]**是这方面的步骤之一,建立农村党支部,改 选工人、农民和红军代表苏维埃以清除富农分子,建立农村无产者和半无产者的特殊类型的工会,——这些以及诸如此类的措施应当严格地予以执行。俄共对富农即对农村资产阶级的政策是坚决反对他们的剥削意图,镇压

他们对苏维埃政策即社会主义政策的反抗。

俄共对中农的政策是采取谨慎的态度;必须把他们同富农分开,决不能把镇压手段扩大到他们身上;中农就其阶级地位来说,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 可以成为无产阶级政权的同盟者,或者至少是中立者。因此,尽管有不可避免的局部的失利,尽管中农动摇,但必须坚定不移地力求同他们妥协,关心他们的一切愿望,在确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方面向他们让步。在这方面,

首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工会帮助下或采取其他办法建立起更严格的监督, 反对那些打着共产党员招牌、实际上执行的不是共产主义政策而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政策的苏维埃政权代表的违法乱纪行为,毫不留情地把他们驱除出去。

至于向共产主义的农业过渡的办法,俄共将通过实践来检验在实际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三个主要措施,即国营农场、农业公社**[288]**和共耕社**[352]**(以及协作社),注意更广泛更正确地运用它们,特别是注意发动农民自愿参加这些新式共耕组织的方式,组织劳动农民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同志纪律。在粮食政策方面,俄共坚持要巩固和发展国家垄断,同时也不拒绝在苏

维埃政权进行监督的条件下,为了把工作组织得很好而利用合作社和私商或商业职员,并实行奖励制度。有时不得不采取的部分让步纯粹是出于万不得已,而且国家决不会因为这种让步而放弃实行垄断的坚定意向。在一个小农经济的国家中,实行国家垄断是很困难的,需要进行长期的工作和一系列过渡措施的试验,目的是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普遍地组织生产消费公社并正确地发挥它们的作用,把一切余粮交给国家。

载于 1919 年 2 月 23 日《彼得格勒真理报》第 43 号

选自《列宁全集》第 2 版第 36 卷第 76—9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