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1. 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

  2. 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

  3. 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革命法庭应予惩处。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在没收地主田庄时遵守最严格的秩序,确定达到多大面积的土地以及哪些土地应予没收,编制全部没收财产的清册,并对转归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产业,

    包括一切建筑物、工具、牲畜和储存产品等等,用革命手段严加保护。

  4. 下附农民委托书是由《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144]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订的,公布于该报第

    88 号(彼得格勒,1917

年 8 月 19 日第 88 号),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

各地应该以这份委托书作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