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昆的结构

满蒙汉三体文《满洲实录》卷一,与“mukūn”对应的蒙文为“aimak”。关于“aimak”,著名蒙古史学者符拉基米尔佐夫认为:“中世纪蒙古人的爱马克是近亲家族的结合,是部落分支⋯⋯乃是互为亲族关系的家族,从古代氏族(斡孛克)的分裂中产生出来的不同分支的联盟或结合体。”[155]女真人的穆昆组织,也是由同一地域内若干家族(乌克孙) 组合而成的。他们有共同的祖先,血缘关系比较密切,与穆昆相比,在社会生活中保持了更大程度的一致。

乌克孙,满文写为“uksun”在《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满洲实录》等清代文献中,“宁古塔(满语“六”之义)贝勒”及其子孙,被称作“uksun”(乌克孙)[156],是由同祖、父衍生的诸子孙以及他们家庭所组成的血缘关系比较穆昆更为密切的近亲集团。

关于乌克孙在明代女真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地位,直接的文字史料很少,只有通过不同的侧面进行综合的研究。

首先,从亲属制度来考察。亲属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规定人们之间亲属关系的某种体系,用以表明这种体系的名称即是亲属所谓。一般说来,亲属称谓是它由以形成时代的亲属关系的反映,也是随着后者的发展而变化的,正是由于亲属称谓的这种滞后性,使人们可以借助对它的考察,去约略地了解已被湮没于历史尘埃中的亲属制度。

一直到清初,满族人的亲属称谓仍很简单,载在《满洲实录》中的父系称谓不过有:mafa(祖),ama(父),eme(母),eshen(叔父), ahūn(兄),deo(弟),uyun(姐),non(妹),jui(子),omolo

(孙),以及作为家庭核心的 eigen(夫),sargan(妻)。这些称谓上下及于祖孙,旁系不出伯叔,均未超出一祖所生的近亲范畴,而其它关系比较疏远的亲属称谓则由上述称谓派生,如称清太祖的伯父李敦巴图鲁为:“taidzu sure beilei mafa giocangga jui lidun baturu”(直译“太祖淑勒贝勒的祖父觉常安的儿子李敦巴图鲁”),称侄子为“deo i jui”(直译“弟的儿子”)等等,如此累赘的表达方式,自然是比较晚近时候的产物。[157]

汇录《清文鉴》卷五有关家族成员的条目与释文,可以明了亲属称谓何以如此简单的缘由,兹据其原文翻译如次:

  1. mafa:父之长辈,又老翁之敬称;

  2. mama:父之母辈,又老妪之敬称;

  3. ahūn:父伯叔所生子比己年长者,又同辈亲戚比己年长者;

  4. deo:父伯叔所生子比己年幼者,又同辈亲戚比己年幼者;

  5. uyun:父伯叔所生女比己年长者,又同辈之亲戚比己年长者;

  6. non:父伯叔所生女比己年幼者,又同辈之亲戚比己年幼者;

  7. jui:亲生子女,又兄弟之子女,又同辈亲属之子女,称子辈;

  8. omolo:子所生之子。

上引称谓仍保留了满族先民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第一,同一称谓, 指称不同对象,除嫡亲外,旁及同辈份亲族。亲属制度一般分为类分式与描述式两大类型。前者的特点,重视群体关系而不计及个人的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只要辈份相同,除性别外,一般使用同一称谓,因此称谓极简单。后者的特点,则是直系与旁系的亲属各使用不同的称谓,以示区别。满族早期称谓仍保留类分式特点,说明人们在早先的社会交往中,首先关心的是有无血缘关系,其次才是亲疏。同时意味着,凡是血族成员,在社会的权力方面基本是平等的。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类分式不但是满族先民,而且也是世界范围内诸多民族氏族社会亲属称谓的基本范式。第二,每个称谓的对象均分两类,同祖所生的成员

(乌克孙)为一类,其它比较疏远的亲属为一类,充分显示了乌克孙在血亲关系中的核心地位。这种对同祖所生伯叔子侄均以嫡亲称谓相称的习惯,一直延续到清代前期。

亲属称谓属于语言的范畴,并不可能准确无误地反映已经消亡或接近消亡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所以需要结合满族先民的经济生活,对乌克孙的功能作进一步了解。

《满洲实录》卷三追述其先民行围狩猎制度时写道:“前此凡遇出师行猎,不论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照依族寨而行”,满文为: “uksun uksuni gasan gasani yabumbihe”。这里,与“族”字对应的满文既非哈拉(hala),亦非穆昆(mukūn),而是以近亲血缘为纽带的乌克孙(uksun),与“寨”对应的满文是“gasan”(噶栅),即村屯。噶栅是部落内的基层地域单位,乌克孙则是基本血缘单位。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两种划分又以不同方式相互交错在一起,乌克孙既以一定的空间为存在前提,就不可能孤立于噶栅之外,换言之,噶栅多是以一个或几个乌克孙为主体的。因此,在行围狩猎的集体生活中。乌克孙的作用尤为重要。

女真人是传统的渔猎民族,同时兼营采集、畜牧、农耕等辅助性生产。农业经济在 15 世纪末 16 世纪初才开始振兴。明初海西女真的经济虽然受到西部蒙古民族的更多影响,但经济生活与建州女真没有多大差异。

狩猎离不开集体协作,“群聚以猎”是女真人行猎的主要形式,人数多则三十,少不过十余,“率以二十余人为群”[158],是围猎人数的理想规模。究其原因,集体狩猎的规模受着自然环境与本身攫取型经济特点的约束,人数过少难以保证行围的顺利进行,人数过多又会使个人收入受到影响,以乌克孙而非穆昆作为行围的组织基础,正是基于这个道理。

乌克孙既是集体狩猎的组织,也必然是从事这种性质生产的分配单

位。满族和其它通古斯语民族中,有一个通行的古老语汇:“obu”(或曰“ubu”),意为集体狩猎平均分配的份额[159]。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国后,分众亲近子侄为八旗旗主,号称“八家”(jakūn boo),或者“八分”(jukūn ubu,意为八份),无论掳掠所获还是收养纳降,均按“八家均分”的原则分配[160]。得到礼物,八家“例为均分之,如有余不足之数,则片片分割”[161]。透过这种阶级社会特权家族内部的均分制度,可以曲折地了解到明代女真人在乌克孙内部平均分配猎获物的民主平等性质。

综上所述,乌克孙的经济职能是很重要的,它是集体狩猎的单位与相应的分配单位,这是决定乌克孙在社会关系中曾经居有核心地位的基本原因。

再次,从社会生活考察:生产活动趋向于分散,是狩猎和采集经济的共同特征,生计的需要使女真人养成“不喜羁系一处”[162]的习惯, 因而在相对广阔的地域内只能维持小型的聚落形式。明代女真的噶栅组织规模狭小,一般在十至二十户之间[163],因此,部落内的关系非常松散。建州女真酋长李满住部落千余户,直属部落仅百户,不过三百人[164]。兀良哈是与朝鲜毗邻的女真部落,即明政府所授毛怜卫,其酋长赵三波、巨具、权赤在本卫大酋郎卜儿罕被朝鲜边吏杀害后,转投建州左卫,“亦各率麾下⋯⋯百五十余兵而已,他人无与焉”[165]。当时左卫的大酋长董山纠结武装丁壮多时可达千人,实际上就是由这些平日各自为政的族、部临时凑集而成的。所以,朝鲜人记载说:“野人散处, 或五六户或十余户,或十五余户,屯居无常,各有酋长,酋长欲留,则其下焉往,欲去,则其下亦从之”[166],这种率领十数户,屯居无常, 任意去来的酋长,多数应是乌克孙的族长。他们是集体生产的组织者和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一般又是血缘组织内辈分最高的长老,在族人中享有很高的威信。社会关系的涣散,是导致乌克孙成为社会活动中心的又一原因。

氏族制度的衰落瓦解,则成为强化乌克孙在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地位的新因素。氏族社会的基础是氏族血缘组织,狭隘的生活环境使同氏族成员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感,一种亲密而深刻的利害关系,在此基础上保持行动的一致。然而,处在氏族制度瓦解阶段进入早期奴隶制的建州、海西女真的部落组织,早已不是同一血缘成分的结集。由于古老的氏族组织哈拉已经析解,由它派生的血缘组织穆昆内部的关系也日愈松懈,同一穆昆不再能单独享有一片土地而是与其它血缘分支错居一起, 同一片地域汇聚了越来越多的血缘成分,由于部落内已经不存在完整的氏族组织,有力家族即乌克孙的族长构成议事会主体。明初吾都里部酋长凡察,可以召集大小五十余酋长议事[167],兀良哈部酋长曾聚集酋长二十余人会议[168],与会者大多是乌克孙的代表。同一血缘或不同血缘的各乌克孙形成自己的特殊利益,“其心不同,而间有异同之议焉” [169]。其时女真诸部合则毕举,这多是在联合对外的场合,不合则各行其事。氏族组织的分解,注定了乌克孙在血缘组织内扮演起主要角色。进一步考察乌克孙的内部状况,我们还可发现:同一乌克孙之内,

存在着若干满语称为包(boo)的家庭。所谓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代际和亲缘关系的组合状况。《朝鲜成宗实录》十六年(1485 年)十二

月壬午条载,建州女真酋长李满住之孙沙乙豆说:“父达罕送我云,前者子包罗大、李多乙之介,受大国鞍马而来,不胜感戴,然皆别居,无益于我。汝则同居一家,幸蒙上恩,又受鞍马而来,则我得而资之矣。” 朝鲜实录原文有注:“沙乙豆,万住(即李满住)之孙,达罕之第三子也,包罗大、李多乙之介,即达罕之第一第二子也。”说明沙乙豆的两兄弟都已别居,只有他还和父亲同居。《朝鲜中宗实录》十二年(1517 年)十二月乙丑条又记,建州女真酋长主成可之婿童尚时的话:“主成可率两子同居,长子、次子及我则各居。”上引记载表明,在女真家庭中,普遍存在年长诸子“别居”或“各居”的状况;分居的次序是由长及次,惟有幼子与父母同居。

长子析居、幼子守户大概是一种始于原始渔猎经济的家庭制度。它的社会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控制家庭人口,以适应渔猎采集过程中分散经营、流动生产、辗转迁徙,以及长期野外生活期间窝铺(满语称“tatan”,塔坦)狭小的需要。据日本学者旗田巍考证:明代女真人的家庭,一般是包含二名男丁的小家庭,人口众多的人户是罕见的[170]。这应是实行长子析居制的结果。文化人类学研究也证明:扩大式家庭(即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通常存在于实行定居的农业社会。小农经济的单弱、四世同堂的定居生活方式,以及保证财产(主要是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不致分散的愿望,是有助于农业社会中大家庭维系的主要因素。而在流动性很强的渔猎社会中,却缺少适应这种大家庭赖以生存的土壤。

到私有制度发展起来以后,从这种古老的析居制度中逐渐演化出一种特定的财产继承制度——分家子与未分家子制度(下简称“分家子” 制度),或曰幼子继承制。《金史·本纪—·世纪》记:“生女真之俗, 生子年长即析居。”金女真家中的未分家幼子称“蒲阳温”(即幼子之义),又名“主家子”。“主家子”者,即“主父母之业”,当父母在世时,与之同居止,父母殁,承袭其最后遗产(即最大份额的家产)[171]。在满语中,末子称“fiyanggū”(费扬古),与“蒲阳温”似为同一语汇。据前引朝鲜实录的两条史料,明代女真酋长的诸分家子,可以把得来的赏赐据为己有,而并不奉献给父亲,是明代女真家庭实行分家子制度的明证。同时又说明,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女真人的家庭已不再是家族内单纯的生活单位,而兼有了越来越明显的经济内容,实际上已成为私有财产的所有单位。不过,这些别居的家庭往往还不是完全独立的生产和分配的单位。在集体生产的场合,仍旧实行按不同劳动组合(如乌克孙、噶栅、牛录、塔坦)平均分配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主要见于传统的采集经济和农业生产中。所以,它仍旧是乌克孙家族的细胞, 与之保持经济上的联系。同一乌克孙的各包的族人,往往在近邻居住, 彼此关系密切[172];他们不能通婚。奉祀共同的祖先神;遇到困难时, 共同对神立誓,团结一致;与外族发生冲突时,“同族所生”的各包集合聚议,“共相保守”[173]。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经济的不断壮大,促使家庭逐渐从家族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明朝末年,努尔哈赤的六祖分居在赫图阿拉(今辽宁省新宾县境内)的六处地方,远近相距二十里至五六里不等。以后进一步分衍为十二处[174]。这表明,个体家庭与家族的经济联

系被进一步割断。

依据以上的考察,女真的血缘组织大致构成了这样一个系统的形态:哈拉(老氏族)→穆昆(新氏族)→乌克孙(家族)→包(家庭)。这一血缘组织形态的形成,显然是古老的氏族哈拉日益繁衍和发展的结果。伴随家族和家庭的发展,私有经济的壮大与阶级分化的形成,是传统秩序的被破坏和社会矛盾的日愈不可调和。

  1. 《人民日报》1978 年 1 月 24 日,第 4 版。

  2. 吉林大学历史系文物陈列室:《吉林西团山子石棺墓发掘记》,《考古》1960 年第 4

期。

  1. 刘法祥:《吉林省永吉县旺起屯新石器时代棺墓发掘简报》,《考古》1960

    年第 7 期。[4]黑龙江省博物馆:《黑龙江宁安牛场新石器时代遗址整理》,《考古》1960 年第 4 期。[5]李云锋:《吉林珲春南团山、一松亭遗址调查》,《文物》1973 年第 8 期。

  1. 吉林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吉林通化市江几村和东江村考古发掘简报》,《考古》1960

年第 7 期。

  1. 陈大为:《桓仁县考古调查发掘简报》,《考古》1960 年第 1 期。

  2. 吉林省博物馆:《吉林江北土城子古娄地遗址及石棺墓》,《考古》1960

    年第 4 期。[9]黑龙江省博物馆:《嫩江下游左岸考古调查简报》,《考古》1960 年第 4 期。黑龙江

省博物馆:《昂昂溪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调查》,《考古》1974 年第 2 期。

  1. 黑龙江省博物馆:《乌苏里江流域发现的古代文化遗存》,载《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土文物》。

  2. 《国语》卷 5,鲁语下。“楛矢石砮”是用楛木为杆,以青石为镞的箭。[12]《竹书纪年》卷 9。

  1. 《尚书》序。

  2. 《逸周书》王会篇。[15]《左传》鲁昭公九年。

[16]范晔:《后汉书》卷 85,挹娄传。“弱水”,据《山海经》记载,称黑龙江为洛水, 弱水是洛水的转音。

[17][22]陈寿:《三国志》魏书卷 30,挹娄。

[18][20][25]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968,外臣部,朝贡一。[19]陈寿:《三国志》魏书卷 4。房玄龄:《晋书》卷 97,肃慎传。[21]房玄龄:《晋书》卷 3,武帝纪;卷 97,肃慎传。

  1. 陈寿:《三国志》魏书卷 4。

  2. 李文信:《依兰倭肯哈达的洞穴》,《考古学报》第 7 册,1954

    年。[26]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969,外臣部,朝贡 2。

[27]李延寿:《北史》卷 94,室韦传。[28]魏收:《魏书》卷 100,勿吉传。

[29][33][36]李延寿:《北史》卷 94,勿吉传。[30][32]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970,外臣部,朝贡 3。[31][33]魏徵:《隋书》卷 81,靺鞨传。[34][38][40][41]王溥:《唐会要》卷 96,靺鞨传。

[35]刘昫:《旧唐书》卷 199,靺鞨传;王溥:《唐会要》卷 96,靺鞨传。[37]刘昫:《旧唐书》卷 199,靺鞨传。

[39]“小海”,据《唐会要》流鬼国(库叶岛)条云:“流鬼,去京师一万五千里,直黑水靺鞨东北,少海之北”,少海与小海相互转音。又据《东北边防辑要》库叶岛沿革形胜考条云:

“今库叶岛东北隔海为俄罗斯国工甘查甲部⋯⋯亦曰堪察加⋯⋯甘查甲西面之海即黑龙江省东北之海,亦系渤海,非大海也,故唐书谓之少海”。由此可知小海即鄂霍次克海。

[42][44][45]欧阳修:《新唐书》卷 219,北狄传。

[43]刘昫:《旧唐书》卷 195,《新唐书》卷 219;《唐会要》卷 96。

[46]《唐册封渤海井栏石刻》榻本,《辽东志》卷 1,金州卫“鸿胪二井”。[47][53]金毓黻:《渤海国志长编》第 16 卷。

[48]北京市文物管理处藏:《唐张建章墓志铭》。[49][51]刘昫:《旧唐书》卷 199。

[50][52]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971,外臣部,朝贡 4。

  1. 王钦若:《册府元龟》卷 971,外臣部,朝贡 4;苏联驻华大使馆供稿,润生译:《渤海王国的遗址》,《考古》1960 年第 1 期。

  2. 《全唐诗》卷 583。

  3. 脱脱:《辽史》卷 72,宗室。

  4. 脱脱:《辽史》卷 2,太祖本纪下。

  5. 辽兴宗耶律宗真为了避讳,改女真叫女直。[59]景方昶:《东北地舆释略》卷

    1。

蒲与路:南至上京六百七十里,东南至胡里改一千四百里,此至北边界火鲁火疃克三千里。方昶按蒲与路当即今之齐齐哈尔城一带。

合懒路:西北至上京一千八百里,东南至高丽界五百里,方昶按即今宁古塔南三百里,大小海等之地,跨图门江而抵高丽瑞川府诸地皆是也,元时即合兰府水达达等路,即其地合兰,即合懒之音转,今之海兰又即合兰之音转吴。

恤品路:恤品路辽时为率宾府,西北至上京一千五百七十里,东北至胡里改一千一百,西南至合懒一千二百里,北至边界斡可阿怜千户二千里,方昶按恤品即今绥芬,恤品即率宾之音转, 绥芬又恤品之音转也。

胡里改路:西至上京六百三十里,北至边界合里宾忒千户一千五百里,方昶按胡里改以水得名,即今瑚尔喀河,自宁古塔三姓二城迤西,东北抵乌苏里江以西诸地。

  1. 托克托:《金史》卷 24,地理志上。

  2. 黑龙江省文物考古工作队:《黑龙江流域历史的新见证》,《光明时报》1977

    年 2 月9 日。

  3. 乌居龙藏:《黑龙江与北桦太》154

    页。[63]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恤品河窝母艾谋克印”。[64]罗福颐:《满洲金石志》补遗。

[65]宋濂:《元史》卷 1,太祖本纪。[66][67]宋濂:《元史》卷 59,地理志 2。[68]《经世大典》,见《永乐大典》卷 19420。

[69][73]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 10,《故元遗兵》。[70]万历《四镇三关志》卷 1,辽镇。

[71]《续文献通考》卷 208,封建考 3。[72]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 1。

[74]沈节甫:《纪录汇编》卷 32,金幼孜:《金文靖公北征录序》。[75]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女直。

[76]朝鲜《李朝实录》,太宗朝卷 7。[77][79]毕恭:《辽东志》,辽东志书序。

[78][88][94]天顺《大明一统志》卷 89,女直。

  1. 《明太宗实录》卷 62,永乐七年闰四月己酉。

  2. 《敕修永宁寺记》碑,见《历史研究》1974 年第 1

    期,《历史的见证》附录。[82]陈循:《寰宇通志》卷 118,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83]关于奴儿干都司管辖的卫所的数目,许多文献记载不一。

(明)天顺《大明一统志》记载“建置都司一、卫一百八十四、所二十。”(到正统年间

止)

(明)毕恭:《辽东志》始修于正统八年,成于弘治元年,统计卫三百三十八,(除去福

余、朵颜、泰宁三卫)所二十三。

(明)徐溥:正德《大明会典》卫三百二十五(除兀良哈三卫)所二十四。

(明)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卫三百八十一(除兀良哈三卫)所二十四。

(明)陈循:万历《寰宇通志》记载,“建置都司一、卫百八十四、所二十,”(到正统年间止)

(明)任洛:《全辽志》嘉靖时重修,卫三百三十三。

(清)张廷玉:《明史》卫三百八十四。

(清)《满洲源流改》卫三百七十八,所二十四。

因为记载不一致居多,所以本文采用实录的统计数字。[84]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卷 6。

[85]《黑龙江流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的又一铁证》,《辽宁日报》1975 年 1 月 5 日。[86]《明英宗实录》卷 147,正统十一年十一月己卯。

[87]罗福成:《女真译语》二编,肃慎馆来文。

  1. 《毛怜卫招挥使司之印》,见《青丘学丛》第十五号。印文:毛怜卫指挥使司之印, 礼部造永乐三年十二月日

  2. 《木答里山卫指挥使司印》内蒙古博物馆藏。印文:木答里山卫指挥使司印礼部造永乐四年十月日慈字五十五号

  3. 《禾屯吉卫指挥使司印》,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印文:乐屯吉卫指挥使司印礼部造 永乐七年九月日礼字四十三号

  4. 《囊哈儿卫指挥使司印》,见金毓黻:《东北古印钩沉》印四十一。印文:囊哈儿卫指挥使司印礼部造永乐十年十月神字七十三号

  5. 《塔山左卫之印》,见《满洲金石志》卷六。印文:塔山左卫之印礼部造正统十二年[95]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

    108,朝贡通例。

  1. 茗上愚公:《东夷考略》,女直。

  2. 《明世宗实录》卷 184、卷 185、卷 187、卷

    189。[98]申时行:万历《大明会典》卷 145,会同馆。

  1. 据万历《大明会典》礼部、给赐,东北夷条记载:都督给彩段四、折钞绢二、织金纻丝衣一、靴袜一;都指挥给彩段二,折钞绢一,绢四,织金纻丝衣一,靴袜一;指挥给彩段一, 折钞绢一,绢四,素纻丝衣一,靴袜一;千百户、镇抚、舍人、头目给彩段一、折钞绢一,绢四, 靴袜一,以上是抚尝数字。四赐马一匹,给彩段二疋,抄钞绢一,貂皮四张给绢一疋。

  2. 《明成祖实录》卷 34,永乐三年三月癸卯。[101]《明成祖实录》卷

    41,永乐四年三月甲午。[102][104]毕恭:《辽东志》卷 3,边略,马市。[103]《明宪宗实录》卷 7,天顺八年七月乙未。[105]《明宣宗实录》卷 113,宣德九年十月丁己。[106][107]《明孝宗实录》卷 195。

  1. 毕恭:《辽东志》卷 3,边略,弘治十六年正月甲午。抽分货物,正统初年骟马一匹

银六钱,儿马一匹银五钱,骡马一匹银四钱,牛一只银二钱,缎一疋银一钱,锅一口银一分,貂皮一张银二分,人参十抽一等。

  1. 毕恭:《辽东志》卷

    3,边略,马市,都督每名羊一只,每日桌面三张,酒三壶, 都指挥每名羊一只,每日桌面一张,酒一壶,一部落每四名猪肉一斤,酒一壶。

  2. 辽宁省(1)档案馆藏有关女真档案资料,从编号乙 101 至乙 109

    号,都是万历时期的马市贸易档案,反映了新安关(对蒙古)、镇北关(对海西女真)、广顺关(对海西女真)、抚顺关(对建州女真)的贸易情形。

原先明朝政府规定:开原每月自初一至初五开市一次,包括开原的二处马市,北关(镇北关)和南关(广顺关)都如此。现仅从《明档乙 107 号:广顺、镇北、新安等关易换货物抽分银两表册》所记录的时间进行统计,可以清楚说明马市交易时间的变化。该件档案的时间是万历十二年(1584 年)广顺关和镇北关有以下日期,初二、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都开市交易。

  1. 本文用《全辽志》卷 2“马市抽分”额数,(该书是嘉靖十六年修印,1537

    年)和《明档抽分清册》对照计算所得。

《全辽志》

马:儿马一匹银五钱,马驹一匹银三钱骟马一匹银六钱,小马一匹银二钱

骒马一匹银四钱

牛:大牛一只银二钱,小牛一只银一钱,中牛一只银一钱五分,牛犊一只银五分羊:绵羊一只银二分,山羊一只银一分

貂皮:一张银二分袄子:一件银五分

《明档抽分清册》马:一匹银七钱

牛:一只银二钱五分羊:一只银二分

貂皮:一张银二分五厘袄子:一件银一钱五分

  1. 辽宁省档案馆藏:明档乙 107

    号,万历十二年《广顺、镇北、新安等关易换货物抽分银两表册》。

  2. 辽宁省档案馆藏:明档乙 105

    号,万历六年《定辽后卫经历呈报经手抽收抚偿夷人银两各项清册》。

  3. 辽宁省档案馆藏:明档乙 107

    号,万历十二年《广顺、镇北、新安等关易换货物抽分银两表册》。

  4. 毕恭:《辽东志》卷 9,外志。

  5. 《明成祖实录》卷 85,永乐十年九月丁卯。

  6. 《吉林阿什哈达摩岩》,《文物》1973 年第 8

    期。[118]《明宣宗实录》卷 90,宣德七年五月丙寅。

  1. 《重建永宁寺记》碑。

  2. 列宁:《论“民族文化”自治》。[121]毕恭:《辽东志》卷

    7,东戌见闻录。

  1. 朝鲜《龙飞御天歌》第 7 卷五二章,“如女真,则斡朵果豆漫夹温猛哥帖木儿,火儿阿(即胡里改)豆漫古论阿哈出,托温豆漫高卜儿阏。”

  2. 朝鲜《李朝实录》世宗朝卷 24,六年六月癸酉。

  3. 《明成祖实录》卷 40,永乐四年二月庚寅。[125]《明武宗实录》卷

    103,正德八年八月己亥。[126]《明世宗实录》卷 123,嘉靖十年三月甲辰。

[127]史禄国:《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1984 年译本页 191。[128]莫东寅:《满族史论丛》人民出版社 1958 年本页 21。

[129]今西春秋:(满和对译)《满洲实录》日满文化协会昭和 13 年本页 372 注。[130]三田村泰助:《清朝前史的研究》东洋史研究丛刊昭和 40 年本页 476—477。[131]《满洲实录》卷 1 页 5、15、16、18、20。

  1. 《御制清文鉴》康熙 47 年内府刻本卷 5 页 12 上。

  2.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 5,雍正 13 年内府刻满文本页 12

    上。[131]《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 42、58、59,乾隆 9 年内府刻本。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文月折档》乾隆七年二月十三日鄂弥达奏。

  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二十二年《宁古塔副部统行文档》;吴振臣《宁古塔纪略》小方壶斋舆地丛书本第

    1 帙,页 346 上下。

  3. 《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中华书局 1981 年本第 1 编上册第 2

    号、4 号档; 参康熙二十二年《宁古塔副都统衙门档》。

  4. 吴振■:《养吉斋丛录》卷 1,北京古籍出版社 1983 年本页

    3。[139]《御制清文鉴》卷 5 页 13 上,15 下。

  1. 《朝鲜世祖实录》卷 37,日本东京大学文学部编《满蒙史料·朝鲜李朝实录抄》1982 年本,十一年十月甲申。

  2. 《燕山君日记》卷 28,三年正月壬子。

  3. 《满洲祭神祭天典礼·文献篇》伪康德二年姜园精舍本页 3 上。

  4. 《钦定满洲祭祀条例》卷首,殿本页 2 上。

  5. 《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首《凡例》页 2 上。[145]《朝鲜世宗实录》卷

    62,十五年十月乙巳。

  1. 《朝鲜世宗实录》卷 89,二十二年六月丙申;卷 90,同年七月辛丑。

  2. 《明朝英宗实录》卷

    89,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编《明代满蒙史料·明实录抄》昭和29 年本,正统七年二月甲辰。

  3. 《朝鲜世宗实录》卷

    60,十五年五月己未、丁卯;十六年五月乙巳。[149]《全辽志》卷 6,辽海丛书本页 25 上。

  1. 马文升:《抚安东夷记》,载《清入关前史料选辑》(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年本页 3。

  2. 《清朝通志》卷 3—5《氏族略·满洲八旗姓》,万有文库本,共载横跨满、蒙两族的姓氏 17 个。

  3. 旗田巍:《吾都里族的部落构成》,载《满洲史研究》专辑。

  4. 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 2,上海聚珍仿宋印书局 1923 年本页 3 下,4

    上。[154]《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卷 12 页 12 上本传。

  1. ъ·я·符拉基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 1978 年译本页 211。

  2. 广禄、李学智评注《清太祖朝老满文原档》第 2 册,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专刊 1972 年本页 24;《满洲实录》卷 1 页 24。

  3. 李学智:《谈满文的亲族称谓》,载台湾《边改研究所年报》第 17 期。

  4. 《燕山君日记》卷 34,五年七月壬午。《朝鲜世宗实录》卷

    113,二十八年八月辛酉。[159]《御制清文鉴》卷 7“ubu”条,《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页 613。

  1. “八家均分”又作“八份均分”(jakūn ubui,neigen dendehe),见《满文老档》

(太祖朝)卷 44,东洋文库本,天命八年二月初三日。

  1. 《备边司誊录》第 4 册页

    307,转引自陈文石《满洲八旗牛录的构成》(下),载台湾《大陆杂志》31 卷 10 期。

  2. 《朝鲜世宗实录》卷 82,二十年七月癸巳。

  3. 《朝鲜成宗实录》卷 53,六年三月庚申;《朝鲜世宗实录》卷

    94,二十三年十二月己未;同上卷 86,二十一年九月癸酉。

  4. 《朝鲜成宗实录》卷 52,六年二月辛巳;《朝鲜世祖实录》卷

    37,十一年十月丙戌。[165]《朝鲜世祖实录》卷 26,七年十一月壬寅。

[166]《朝鲜世宗实录》卷 94,二十三年十二月己未。[167]《朝鲜世宗实录》卷 89,二十二年六月丁亥。[168]《朝鲜太宗实录》卷 10,五年九月甲寅。

  1. 《朝鲜世宗实录》卷 73,十八闰六月癸未。

  2. 旗田巍:《关于建州三卫的户口》,载《池田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昭和

    15 年本,页 667。

  3. 贾敬颜:《民族历史文化萃要·蒲阳温》。吉林教育出版社 1990 年本。

  4. 《关于建州三卫的户口》667

    页。在金代女真早期生活中,可以看到类似情景,即《金史·兵志》所云:“兄弟虽析,犹相聚种。”

  5. 《满洲实录》卷 1 页 12、24。[174]《满洲实录》卷 1 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