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丁授田”

天命六年(1621 年)七月,努尔哈赤参照明朝辽东屯田,结合满族原有的牛录屯田,颁布实行“计丁授田”,“计丁授田”制度的出现, 标志着满族社会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它对以后清代社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计丁授田”规定对满族军士和辖区汉民,“每一男丁,给地六日

(一日合六亩),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按口均分。⋯⋯其纳赋之法, 每男三人,合耕官田一日;每二十人中,以一人应役”[65]。这种“计丁授田”制度,就其土地所有制来说,当时把土地分为官田和份地,直接生产者除了以无偿劳役耕种官田外,便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自己的经济;就其生产关系来说,不像奴隶那种人身隶属关系,而是对土地的一种隶属关系,他们是以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是自己养活自己的劳动者;就其分配形式来说,官田实行的是劳役地租,份地则是“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从此出”[66]。由此可见, “计丁授田”在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和分配形式上,都反映出封建生产方式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计丁授田”的土地仍属后金所有,分得份地的男丁,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真正的所有权,因为份地不许自由买卖,而且耕种土地的男丁成为土地的附属物,被束缚在土地上, 不能自由迁移,不能垦荒耕种,就连土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发展多种经营,扩大再生产。所以,在“计丁授田”下的男丁身份,是半自由的封建农奴,这种极其深刻的变化,是一个革命性的重大质变,它意味着旧的奴隶制崩溃,新的封建制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