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

努尔哈赤时期,后金的国家行政机构很简陋,基本上是以旗代政, 一职多能。皇太极为了适应后金政权的封建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协调满、蒙、汉关系,强化汗权,使其处于独尊的地位,因此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行政机构。他要求“凡事都照大明会典行,极为得策” [89],故行政机构,多仿自明制。

天聪三年(1629 年)四月,皇太极设文馆,“命儒臣分为两直,巴克什达海,同笔帖式刚林、苏开、顾尔马浑、托布戚等四人翻译汉文书籍;巴克什库尔缠,同笔帖式吴巴什、查素喀、胡球、詹霸等四人记注本朝政事,以昭信史”[90]。随后,皇太极不断吸收汉人入馆理事,如范文程、宁完我、鲍承先、高鸿中、马国柱、杨方兴、高士俊等。文馆不仅是一个译书、记注的机构,一切往来国书及官员奏章都要经过它办理,而且它的大臣以奏议的方式陈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参与议政,可见它已是清代内阁的雏型。

天聪五年(1631 年)七月,皇太极接受汉官宁完我的建议,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以贝勒一人领其事,下设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分掌其职。除吏部设满、蒙、汉承政各一人外,其余各部皆设满承政二人、蒙、汉承政各一人。参政、启心郎,除工部外,各设参政八人,启心郎一人,而工部设满参政八人,蒙、汉参政各三人, 满、汉启心郎二人。其余办事笔帖式,各酌量事务繁简补授。虽然贝勒们分掌六部事务,但是他们和皇太极已不是原先的平列关系,而是封建的君臣隶属关系。不久皇太极为了直接控制六部,又进一步削弱贝勒的权力,下令“停王贝勒领部院事”[91],这样就把贝勒置于国家机构之外,皇太极独主政务。

崇德元年(1636 年)三月,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 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等;内秘书院,负责掌管和起草对外文书与敕谕、祭文等;内弘文院,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等。设置八承政,分管内三院事务。五月,皇太极又更定内三院官制,内国史院大学士一人, 学士二人;内秘书院大学士二人,学士一人;内弘文院大学士一人,学士二人,其中以满人为主,兼有汉人和蒙古人。内三院的组织和职掌比文馆更完善、更扩大了。内三院的官员参加国家机密,成为皇太极处理政务的得力助手。

六月,皇太极在三院六部之外,设置都察院,其职掌是参加议奏、会审案件、稽察衙门、监察考试等,“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慢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92]。即使奏事不实,也不坐罪。该院的地位在六部之上,官员的设置与六部相同。与此同时,皇太极设立蒙古衙门,负责管理蒙古诸部事务,官制只分承政、参政二等,每等各有三、四员。到了崇德三年(1638 年)七月,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设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副理事官八员、启心

郎一员。

内三院、六部和都察院以及理藩院,合称三院八衙门,这是仿照明制建立起来的一套比较完整的国家机构。它虽然同八旗制度并存,但是已逐步取代早先八旗所行使的国家权力。皇太极通过这套政权机构,把权力集中起来。

皇太极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有些部门“办事多有缺失”,官员“不实心办事”,更有甚者“各部贝勒多在私家理事” [93]。因此,他为了使国家行政机构,能够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促使各级官吏勤于职守,提高办事人员素质,不断充实官员队伍,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颁布官员升赏、黜罚、考核等法令,如制定《功臣袭职例》, 后人根据先人功劳大小袭职,所谓“叙各官功次,赐之敕书”[94]。又对部院各级官吏三年考绩一次,有功者赏,有过者罚,以此来督促官吏, 做好工作。二是实行科举制,命生员参加科举考试,吸收大批汉族知识分子参政,这批人“小用之则小效,大用之则大效”[95],他们被输送到政府部门后,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