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克索”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

在以农业为主要物质生产部门的满族社会中,土地关系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阶级划分的重要依据。

所谓“拖克索”,据《清文鉴》说:“田耕的人所住的地方叫做拖克索。”[46]就是奴隶主占有的、驱使奴隶耕作的奴隶制庄园。关于“拖克索”的情况,朝鲜人申忠一在《建州图录》中有详细记载,万历二十三年(1595 年)他出使建州,沿途见到六处“农幕”(即拖克索)。这些“拖克索”都属于努尔哈赤家族和有权势的首领所有。如努尔哈赤自己有一处,其弟速尔哈赤有两处,速尔哈赤的女婿童时罗破有一处,努尔哈赤的从弟童阿斗有一处,另外地方首领童流水有一处。“拖克索” 设有管庄人,努尔哈赤的管庄人叫王政,速尔哈赤的管庄人叫双古,他们负责管理庄园和监督奴隶生产。

16 世纪末,“拖克索”土地所有制处于萌芽时期,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不大。根据《建州图录》记载统计,申忠一出使建州见到三十一名首领中,只有五人有“拖克索”,仅占百分之十六。而且“拖克索” 占有的耕地面积也不多,如童流水在蔓遮川的“拖克索”,“起耕仅二十余日”,总共只有一百多亩地[47]。

但是,随着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顺利进行,统辖地区不断扩大,社会生产发展和物质财富日益增加,奴隶人数愈来愈多。因此,“拖克索” 不仅数量急剧增多,而且占地面积也迅速扩大了。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更加明显,阶级对立日趋尖锐。这种变化和发展的情况, 在天命四年(1619 年)朝鲜人李民■写的《建州闻见录》里有所记载, 如果以此同申忠一的《建州图录》记载比较,时过二十四年,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拖克索”有了很大发展,它的数量大大增加了,不再是以少数首领所占有,而是上自努尔哈赤和贝勒大臣,下至八旗士兵“皆有奴婢、农庄。”虽然此时后金全境有多少“拖克索”,确实无法知道, 可是当时仅一名八旗将领就占有“拖克索”“多至五十余所”[48],这就十分清楚说明“拖克索”数目之多,而且已成为满族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

既然“拖克索”已成为后金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因此就必然有适应它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万历四十年(1612 年),努尔哈赤对诸贝勒大臣说:“如果没有阿哈(奴)厄真,(主人)何以为生?如果没有诸申(自由民),贝勒(诸王)何以为生?”[49]从这段话来看,满族内可分厄真和阿哈两大对立的奴隶主与奴隶阶级,此外还有诸申自由民阶层。如果再从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分配关系和在生产中的地位来看,每个阶级包括不同等级与阶层的人。

奴隶主阶级包括努尔哈赤及其家族,八旗将领,归降的首领和官员。他们拥有大量的“拖克索”和可以买卖、屠杀、殉葬的奴隶以及不同程

度的占有诸申与其他自由民。这些奴隶主平日“但■刀剑,无事于农亩” [50],不参加劳动生产,专靠剥削奴隶的全部剩余劳动为生。正像恩格斯深刻揭示的那样:“用自己的劳动来取得生活资料,被认为是只该由奴隶去做的事,这种行为甚至比抢劫还更可耻些。”[51]

奴隶阶级是由战争俘虏和诸申降为阿哈的两部分人组成。这些阿哈,不但被迫从事家内劳动,而且更多的是用于农业耕作。如天命三年

(1618 年),努尔哈赤一次就从诸贝勒的“拖克索”抽调阿哈八百人, 前往浑河一带打晒粮食[52]。他要“阿哈把耕田所得谷物同厄真共同吃” [53],这就说明阿哈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但是,厄真占有生产资料和阿哈,阿哈劳动产品全部被厄真占有,《建州闻见录》记载,“奴婢耕作,以输其主”[54],《满洲秘档》也说:“仆夫力耕以供其主,不敢自私。”[55]

此外,阿哈毫无政治地位,他们的居住、生活、婚姻、嫁娶全无个人自由,必须听从主人安排。而主人对阿哈有生杀予夺之权,任意买卖、毒打、屠杀等,阿哈遭受非人待遇,与牲畜同列,无疑成为会说话的工具。这些阿哈的子女世代为奴,不能自行离开主人,逃跑要治罪。“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56]

诸申阶层,有建州自由民和归降的百姓与士兵。诸申人身是较为自由的,对自己的财产具有完全所有权,但他们必须依附八旗旗主和厄真以求保护,并对他们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自备马匹、军械、口粮应征出战和服无偿劳役等等。当时努尔哈赤把诸申作为自己的私产,可以任意赏赐给部属,可见诸申虽是自由民,但社会地位还是比较低的。

总的说来,满族未进入辽沈地区以前,它的生产关系与“拖克索” 土地所有制是相适应的,正处在奴隶制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