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师美

一、教师美的基本性质

关于教师的作用,已往的中外思想家和教育家都有过不少论述,并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教师美的问题。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对教师美的论述常常是不自觉的,或不系统的。到了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高度发展的今天,人们才有可能对教师美有一个较为自觉的、深刻的认识。这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对教师的要求在不断深化。它不仅仅要求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向学生传授知识经验,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还要求教师在此过程中依据美的原理和规律激发学生的求知渴望和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的动力, 以适应这科学和知识迅猛发展的时代。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的学生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不断地被充实到教育内容中来,学生的学习难度越来越大,借教育之外的美本就无法彻底缓冲教育的紧张和乏味,现在表现得更为突出,所以,挖掘教育过程中包含的美的因素,立教育自身之美,才可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审美愉悦,这不仅成为学生认识活动深入、持久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愈来愈成为维持学生内在心理平衡的重要因素。教师美在这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约翰·奈斯比特曾指出:“每当一种新技术引进社会,人类必然会产生一种高情感,否则新技术就会遭到排斥,技术越高级,情感反应也就越强烈。”

人类社会如此,教育活动也同样如此。教师作为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在新的情况下,社会必然对教师提出新的要求,教师也必须产生相应的新认识和高情感,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新科技和新知识真正在教育中得以体现。所以,我们认为教师美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是由教师职业所决定的。

当然,把问题仅仅局限在教师美的客观基础上还是不够的。这样一来, 就会把教师美视为对客观现实消极和被动的反映,把教师美视为一种纯自然过程的因果必然性序列上被动的一环。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意识到他自己对他的环境的关系,是他的意识对象。“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同自然界的事物是人作为主体的意识和思维活动的客体一样,人自己的社会存在也是人们作为主体的意识和思维活动的客体,并同样转化为主体的意识和思维的内容而被观念地加以把握。实际上,人要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实现和扩大自己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就必须经常把自己当作客体加以对待,实现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如人们在身体素质方面和思维意识方面的自我锻炼和自我改造,就是把自己既作主体又作为客体。各种形式的艺术表演、技能表演,主体按照一定的客观尺度和标准,又通过自己的感情动作、表情、语言,把自己塑造成为对象化的客体形象,也是自己

既作为主体,又把自己直接当作对象性活动的客体加以对待

教师作为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其对象性的活动不仅指向学生,他还必须把自身的活动当作客观对象加以思考、研究和改造。教师在自身持续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摆脱原有的被动的、吃力的活动形式,获得自身活动的自由, 获得情感的愉悦和精神上的超越,就必然要不断增加自身的本质力量。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运用美的规律对自己的外在表现和内在素质进行审视和改造。只有这样,教师的本质力量才能不断地凝聚在作为客体对象的教师身上。当教师的本质力量不断地转化为一种美的对象化形式时,他便能调节教的活动,逐渐体会到“教”的愉悦、“教”的魅力、“教”的满足;与此同时, 作为其对象性活动的另一部分——学生,也可能产生“学”的动力,“学” 的自觉,“学”的愉悦和满足。如此刺激、反馈,产生良性循环。所以,我们认为教师美的实质就是教师在客观历史的基础和条件上,对自身活动的审美观照和对教与学的艺术化追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