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论(上)
第一篇 货币的性质第一章 货币的分类一、货币与计算货币
计算货币是表示债务、物价与一般购买力的货币,这种货币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
计算货币是和债务以及价目单一起诞生的,债务是延期支付的契约,价目单则是购销时约定的货价。这种债务和价目单不论是用口传还是在烧制的砖块或纸载的文件上做成账面记录,都只能以计算货币表示。
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目契约的东西,而且也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它的性质是从它与计算货币的关系中得来的,因为债务和价目首先必须用计算货币表示。仅仅在现货交易中用作方便的交易媒介的东西可能接近于货币,因为这种东西可能代表储存一般购买力的手段。但如果全部情形就是这样的话,我们便还没有超出实物交换的阶段。正式货币就其充分的意义来说,只能相应于计算货币而存在。
我们也许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解释货币与计算货币之间的区别,即计算货币是表征和名义,而货币则是相应于这种表征的实物。如果同一种实物永远只相应于同一种表征,那么这种区别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但如果实物可变, 而表征则保持不变,这种区别 就有很大的意义。其间的不同之处正象英国的国王(不论当国王的人是谁)和乔治王之间的区别一样。如果有一种契约规定在十年后支付重量等于英王体重的黄金,而另一种契约则规定支付当今皇上乔治王的体重那样多的黄金,那么这两种契约便是不相同的。前一种契约到时候还要等国家宣布谁来当英国的国王才能支付。
提到契约和订价,我们就引入了它们借以强制实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换句话说,这样就引入了国家和让会的因素。此外,货币契约还有一个特征是,国家或社会不但强制实现其交割,而且还会决定以合法或合乎习惯的方式清偿按计算货币订立的契约时必须交割什么东西。因此,国家首先是作为法律当局出现,强制支付符合契约所载的名义或表征的东西。但当它除了这种强制作用而外,还要求有权决定并宣布哪种东西符合干这一名义;在有权不时改变其宣布的内容时,也就是说,当它要求具有修订品类规定的权利时, 便会起双重作用。所有的现代国家都要求这种权利,而且至少从四千年以来, 国家就有这种要求。只有当货币发展过程达到这一阶段后,克纳普氏的货币国定说(主张货币是国家特有产物的学说)才得到了充分体现。
因此,人们一旦采用计算货币时,货币时代就继物物交换时代而开始了。当国家要求有权宣布什么东西可以作为符合现行计算货币的货币时,当它不只要求有权强制执行品类规定,而且要求有权拟订品类规定时,就达到了国家货币或国定货币时代。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无可争辩地都是国定货币。
应当指出的是,计算货币必然是连续的。当名义改变时(可能与相应的货币的改变配合一致发生,也可能不相配合),新单位必然和旧单位具有确定的关系。一般说来,国家会颁布一个公式,用旧计算货币说明新计算货币。但如果没有国家法令时,在某一日期前的一切契约便全都是按旧通货订定
的,而此后的契约则都是按新通货订定的。纵使如此,市场上还是不免要在两者之间自行定出一种平价。因此,除非突然发生一次巨大的灾难,使一切现存契约一下子都被扫除,计算货币谱系的连续性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