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际贸易本位不存在时的同类现象

以上我们一直假定有一种有效的国际贸易本位存在。最后,我们必须考虑一下没有这种本位存在时的情形。例如欧战刚结束后到 1924—1929 年普遍恢复金本位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情形都是这样。

当对外贸易差额 B 和对外收支差额量 L 之间的距离无法通过准许黄金流动而弥补时,那么外汇方面所受的压力就显然会使本国和其他各国之间的汇率一直改变到这种距离消失所必须的程度为止。总之,维持对外平衡的作用机构基本上已经不再是银行利率的变化,而是外汇率的变化。银行利率在维持对外平衡方面始终是一个次要的工具,在维持对内平衡方面是一个主要工具。但国外扰动所造成的转移的性质和以上假定有国际贸易本位的情形相比时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

外汇率改变的效果在某种意义下说来和银行利率的改变虽然相似,但我们将看到,它的作用方式是相反的。此外它还能立即使一些力量发生作用, 这些力量在银行利率的变化被用作恢复平衡的工具时是完全不存在的,至少开始时是这样。外汇汇率作用和银行利率作用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分述如下:

(一)让我们把可以在拟定的外汇率变化范围之内进入对外贸易作为进口或出口物资的一切商品称为对外贸易商品。实际上没有进入对外贸易而在国内消费的商品,只要和上述意义下的对外贸易商品属于同一类,便可以包括在内。B 的增长就等于是国产对外贸易商品剩余的增长。所谓国产剩余指的是国内生产的这类商品超过国内投资或国内消费所用量的过剩量。因此, 一个国家增加其对外贸易商品的剩余生产时就增加了对外投资量。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把国内生产的其他商品都称之为国内贸易商品。当外汇率改变时,所有的对外贸易商品价格用当地货币衡量时都立即改变了,但起初时却不会发生什么作用来改变国内贸易商品的价格。假定所要补救的不平衡状态是 B 相对于 L 而言不足,让我们比较一下外汇率政策和银行利率政策作为恢复平衡的手段而言在这种情形下的作用方式有什么异同。

如果外汇率改变后使本国货币发生了适当程度的贬值,那么平衡就会由于提高对外贸易商品的价格并使国内贸易商品价格保持不变而恢复,于是就会吸引企业家增加前者的产品,其结果是增加对外贸易商品的剩余生产,也就是增加 B。从另一方面说来,如果将银行利率提高到一个适当的程度,就会使一些力量发生作用,降低国内贸易商品的价格而又使对外贸易商品的价格维持不变(这是大致情形,没有谈到细致的变化)。上面说,这两种方法的作用相同但方式相反,指的就是这种情形。在上面所假定的情形下,外汇方式是通过膨胀的作用恢复平衡的,而银行利率方式则是通过紧缩的作用产生类似的相对变化。从另一方面说来,如果不平衡是由于 B 相对于 L 而言过大所造成的,那么通过紧缩发生作用的便是外汇方式,运用膨胀作用的则是银行利率方式。因此,当摩擦是一种严重的毛病时,最小抗力的路线是在前一种情形下运用外汇办法,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用银行利率办法。我们如果在具体环境下始终遵循最小抗力路线的话,其结果是长时期中的物价趋势会始终上涨。

两种方法之间的异点还不止于此。外汇法的特性是直接使相对物价水准上涨或下跌,而银行利率法则只能间接地起这种作用,因之便有一种时滞存

在。从另一方面说来,银行利率法的特性是对 L 直接发生作用。这两种性质究竟哪一种好,就要看 B 与 L 之间的不平衡是由于国外利率的变化造成的, 还是由于国外物价水准的变化造成的。在前一种情形下,平衡位域无法单纯通过汇率政策达到,迟早必须配合上银行利率的变化。的确,假定国内外货币收入的平均水准最后维持不变,那么外汇的新平衡率和原先的平衡率的差别就只会达到相应于贸易条件的改变那种程度。而贸易条件的改变量则和前面一样,要取决于两国的投资与生产的实际状况。但在后一种情形之下,银行利率法将在投资率中造成一种不必要的扰动,这种扰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有害的。应用这方法只是为了最后对生产的货币成本造成影响,往后就要回复过来。国内的货币收入和原先维持同一水准时,要达到新平衡位域除了适当改变外汇汇率以外并不需要任何其他变动。

现在我们可以把选择问题总结如下: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国外物价水准的变动造成的,用外汇法就有利,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对外平衡而完全无需推翻对内平衡。但如果是由于国外利率变化造成的,那么银行利率法就终究是必要采用的;而且,假定我们要维持国内货币收入稳定的话,那就只有在相对利率变化牵涉贸易条件的重大变化时,才能兼用外汇法。其次,如果不平衡纯粹是临时性的,无需作持久的重新调整,那么临时运用外汇法的好处就是可以迅速而直接对物价发生作用;银行利率法则只有到为时太晚、无法起作用时,才能产生所需的结果。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对外贸易商品和国内贸易商品的价格水准的相对摆动可以使 B 发生足够的改变来克服一现即逝的不平衡原因,而无需严重地扰动货币收入或储蓄与投资的平衡。

因此,如果各中央银行明智的话,那么在服从下述第(二)项的考虑事项之后,看起来就应当在武库中同时具有两种武器,以便在适当的机会上应用。

(二)外汇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副作用。预期外汇汇率不稳定时,对于正的大小将具有深远的影响,趋向于减少对外投资贷付差额量;如果我国是借入国的话,也会同样减少对外投资的借入量。因此,两种方法的选择便不但要考虑到以上所列举的技术性货币条件,而且也要同样考虑到我们根据社会与国家的一般政策出发,究竟是要鼓励还是要阻抑对外投资贷付(或借入)。

(三)此外,由于短期投资收付量的变动取决于国内外利率的较小差额, 所以在本国国内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便要小得多。因为还会有另一种支配 L 的因素出现,那就是对于外汇未来行市的预期。由于欧战后经验的结果,这一点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所以无庸赘述。如果外汇的变动据估计是围绕着一个缓慢移动的法线作短期的上下摆动,那么 L 相对于 B 的每一次过剩和不足一旦有时间影响到外汇,就会使纠正力量发生作用。因为对外贷款偿还时的预期损益永远会使 L 沿着某一个方向运动,这方向从保持对外平衡的观点看来是有利的①。但如果外汇的变动被认为是朝同一方向累积和继续向前变化的

① 读者很容易看出,我写上面这一段话时,心里设想的有一部分是英国在 1929—1930 年的情况。因此,应当补充的是:我虽认为对外投资贷付的相对吸引力是加重困难的重大因素,但认为这一因素作为对外投资贷付差额与对外贸易差额不平衡的原因而言没有减少对外贸易差额的那些因素那样重要;后一差额减少的原因是生产报酬和成本的紧缩没有截至 1925 年为止的时期中英镑的国际价值上涨的程度那样大。实际情形是对外投资贷付差额增加和对外贸易差额减少两种趋势结合造成的。前者是由于长期外在原因而产生的,

起始,那么,它的效果就会加重不平衡,并使 L 的运动方向与所需方向相反。在下面的讨论中,让我们把当地的不兑现货币撇开不谈。这种货币没有

客观标准,完全要听凭软弱无力或指导错误的管理摆布。我们倒是要假定, 当地货币的管理从长期看来要受某种货币价值对内稳定性的标准支配。

在这种假定下,这类货币体系的行为和国际贸易本位下的货币体系的行为之间,主要的差别在于以下各点:(一)B 对于对外变化的敏感性更直接;

(二)L 对于国内外相对利率的变化敏感性更迟缓;(三)引人了一种新方法来影响 L,这方法不是相对利率的变化,而是外汇率的变化;(四)可以不改变货币收入的平均水准而改变对外投资率。

在本章中,我不打算对国际贸易本位和当地贸易本位的实际利弊作最后评价。这应当是第二卷中所讨论的问题。在那儿我将把两者作出实际的比较。但不论是哪一种本位有利,我认为最重要的区别似乎有以下各点:

在当地贸易本位方面,中央银行有时遇到的两难局面(即对内和对外平衡不能同时维持的问题)情形较比缓和得多。如果中央银行能自由地变化外汇率和市场利率,而且在适当的时候适量地运用每一种方法,那么,由于普遍失业盛行而损失财富和产品的危险就要小得多。因为对外贸易商品价格的直接变化可以大部分代替失业作为保持和恢复对外平衡的因果之链中的第一环节。它的不利之处在于使对外投资收付的流动性减少(如果这是一个不利之处的话)。

关于优点究竟是哪一边多的问题,显然无法提出一般的答复。这问题只有一部分取决于对外贸易工业在本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 相对地位,而不完全取决于这一点。因为它同时也要取决于当地利率的剧烈变动没有人为遏制时,相对于可以由贸易条件的微度变化迅速引起的对外贸易差额量的相应变动说来,对外投资收付量的潜在变动是否可能很大。最后一点的答案未始不会受到世界其余部分的关税政策的影响。因为如果光是对外投资收付率对于小变化具有高度敏感性,而不伴以对外贸易的反应对于小变化的同等高度的敏感性,那就会是不利的,甚至还是危险的。

我们很少能加以控制。后者则是我们的战后货币政策所造成的短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