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裁效果
- 出口禁运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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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 4—24 所示,我们把有关国家分为三种情况,即制裁国 A、被制裁国 B 和非制裁国 C,其中 A、C 两国图中反映的是其国内某产品的供求状况, B 国图中反映的是 B 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曲线和外国对 B 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在无贸易制裁的情况下,A、C 两国均向 B 国出口该产品,总和的出口供给为SA+Sc=SA+C,均衡价格为 Po。在该价格下,A、C 两国分别对日出口 Q1Q1 单位该产品,合计为 OQ3 单位(B 国),因此,A、C 两国在对 B 出口中分别获得△a 和△b 的利益。A 国对 B 国实行贸易制裁后,不再对 B 出口,B 国的外国商品供给曲线减少了 SA,仅剩 Sc(SA+C→Sc),由于进口供给下降,B
国的该进口品价格上升,其结果,B 国进口消费下降,进口量减至 OQ2 单位; 同时要为进口支付较高的价格;而 C 国的出口则在该价格下受到刺激,由原来的 Q1Q2 单位增至 Q3Q4 单位。
在出口禁运的贸易制裁中,各国的得失如下:(1)被制裁国 B 国确实受到一定程度的打击,消费者剩余减少了 c+d。(2)制裁国 A 国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失去了 B 国市场,损失为 a。(3)非制裁国 C 国却从中受益,不仅出口量扩大,出口价格也提高了,因此增加了收益 C。从整个世界角度看, 出口禁运的效果表现为 a+d 的净损失,其中既有被制裁国、也有制裁国的损失。
- 进口抵制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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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A 国对 B 国的制裁采取进口抵制的方式,则其效果如图 4—25 所示。制裁前,设 A、C 两国都从 B 国进口某产品,数量各为 10 个单位,价格为 Po。制裁后,A 国停止从 B 国进口,C 国则继续从 B 国进口,故对 B 国产品的进口需求曲线由 DA 十 C 移至 Dc,B 国出口价格降低,C 国从 B 国进口增大。这一制裁效果中各国得失为:(1)B 国受到制裁的打击,出口价格下跌、出口量减少,生产者剩余减少 e+d。(2)A 国停止从低价国 B 国进口,也蒙受一定损失,数额为 a。(3)只有非制裁国 C 国从制裁中受益,得以更低的价格进口更多的产品,获得 C 的收益。
从上述成本一收益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两种情况下,制裁都会使制裁方蒙受损失、付出一定代价。不过,它却能给制裁国政府带来好处:可以表明制裁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争取选民的支持;是除了战争以外最有效的抗议行为;一国政府参加集体制裁,可能争取到其他国家对其损失的补偿;有利于建立国际协作关系。
被制裁国虽然在经济上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但在某些方面也能从制裁中受益,比如:制裁可唤起被制裁国的创业精神;促进其产业的多样化和经济自立;产生对民族工业的保护作用,有利于推进进口替代;使国内矛盾转向国外矛盾,促成被制裁国国内的政治统一等。
- 贸易制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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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制裁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被制裁国经济损失的程度。如果用图 4— 26 来反映被制裁国的情况(该国可出口产品为 X、可进口产品为 Y),则制裁效果取决于:(1)被制裁国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弯曲程度,弯曲度大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贸易利益较大,一旦贸易萎缩,所受损失较大。生产可能性曲线弯曲度大,表明该国生产结构缺乏灵活性(缺乏弹性)。(2)社会无差异曲线的弯曲程度。弯曲程度大,表示消费固定于特定的消费组合,不愿意离弃这种组合(无差异曲线平直则表示消费者准备用一种产品来代替另一种产品)。(3)被制裁国的进出口规模。在图 4—26 中,被制裁国在制裁前的生产点为 D,消费点为 B,国际价格为 P,出口 X 的量为 X2X1,进口 Y 的量为 Y1Y2,福利水平为 L1。受到制裁、贸易中断后,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组合点 A,福利水平降为 L2。福利水平降低的程度,为消费点 B 移至 E 的距离,如果用 X 产品来衡量,被制裁国的损失(福利水平下降幅度)为 X1X2/OX2;如果用 Y 产品来衡量,损失为 Y3Y2/OY2。
概括他说,上述被制裁国损失的大小即制裁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制裁国的贸易依存度,具体表现在该国的进口需求弹性和出口供给弹性上。被制裁国的依存度高(低),则经济的自给程度低(高),对外贸易的供求弹性低(高),易受(不易受)制裁的影响,制裁的成功率高
(低)。一般来说,大国的国内市场广阔,外贸依存度较低,制裁的有效性比较差,对小国进行制裁则易干成功。就某一商品而言,一国外贸依存度的高低,与该商品的进口需求或出口供给弹性有关,所以,制裁效果因商品性质而异。(2)制裁持续的时间。一般来说,商品供求的短期弹性较低,故制裁在短时间内易见成效。但如实行长期制裁,或者制裁从宣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较长,则被制裁国能够做适应性调整,制裁的效果就会明显减弱。(3) 制裁的组织程度。从组织角度看,制裁取得成功要求:不是某一个国家而是国际社会的集体行动,被制裁国无法获得同盟,同时,未参加禁运的国家不会因制裁而承担被制裁国的损失;有效的制裁需要有一个再分配计划,使制裁方的负担以可接受的方法进行分配,即使制裁国的损失得到一定补偿;禁运应当是全面的,以使被制裁国无法取得替代物品;必须有一个能有效实施制裁的执行机构,有控制贸易量的能力。
实际上,制裁的成功率并不高。70 年代一项研究分析了大多发生于战后的 22 个制裁案例,结果发现,成功的只有 4 件,3 件达成互让协议进行解决,
13 件明显失败,有 2 件成败不明。1990 年美国经济学家哈甫鲍尔等人对 115 项贸易制裁结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有 2/3 的制裁是失败的,与上述结论相似。
例如联合国对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的制裁,1965 年 11 月,罗白人政府单方面宣布国家独立,实行镇压黑人政策。1966 年 5 月,联合国作出对罗实行贸易封锁的制裁决议。从制裁条件看,成功机会很大。首先,罗高度依赖国际市场,1965 年出、进口占 GNP 的比重分别为约 40%和 30%;其次, 罗生产结构缺乏弹性,生产和出口高度集中于烟草及少数矿产品。但是实际上,制裁成效不大。制裁的第一年(1966 年),罗出口市场的 2/3 遭到禁运, 出口值下降了 1/3 以上,从 3.2 亿罗得西亚元减至 2 亿罗元,贸易收支恶化
(但仍为顺差)。但是当年罗实际 GDP 仍然比上年增长了 2%。此后的长期效果也大致如此,罗实际 GDP 的年均增长率 1966—1967 年为 4.9%,1968— 1974 年为 7.8%,1975—1979 年才降为负的 2.3%,而这主要是受石油冲击的影响。1979 年,罗通过新宪法,接受多数表决条例,议会选举黑人领袖穆佐雷瓦主教出任总理,联合国正式解除制裁。总的看,制裁并没有给罗经济造成太大困难。制裁失效的主要原因是,决定进行制裁与实施制裁的时间间隔很长;给制裁的破坏者以发财机会,诱使他们以合法及非法途径绕过禁运; 制裁代价与日俱增,效果却不明显,制裁国家内部阻力增大并减弱了政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