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贸易政策调整的原则

从各国的政策实践看,在调整贸易政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渐进原则

一般来说,完成贸易政策类型的转变是一个非常复杂,涉及面广泛,非常困难的改革过程,通常难以成功地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这时的政策调整,应分阶段进行,而且,通常应由易至难。这样可以减少调整的难度和阻力,培养社会的适应和承受能力。在渐进的调整过程中,各方面条件逐步具备了,有利于约束的转化。

  1. 可分割原则

渐进方式要求实行贸易政策的局部调整,而不是立即进行全面的改革。为了适应这种调整方式的需要,贸易政策应当具有可分性。

  1. 可变换原则

政策调整过程伴随政策目标、政策重心和政策组合等一系列的转变。为了不阻碍这一进程,每项政策调整都应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调整后的体制和政策,应当允许和不限制今后的进一步变革。也就是说,所采取的措施本身, 应当不是僵化的、刚性的、不可变换的。

  1. 成长性原则

即每一调整应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下一次的调整,从而逐步顺利地推进整体的政策调整。这包括,所实行的政策对经济环境造成的改变和后果,应有利于为今后的政策调整创造条件。

  1. 连续原则

整个政策调整虽然分阶段推进,但应当是连贯的,即保持政策调整方向的统一性,调整措施衔接,并且不宜停顿,否则,在过渡状态中必然存在的政策和经济状态的扭曲,可能形成刚性和僵化,增大下一阶段调整的难度。连续的原则要求调整有较完整的方案,以保证调整的不间断。日本的贸易自由化计划是一个范例;欧洲联盟的一体化计划,也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1. 补偿原则

在调整过程中,政策和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它的功能始终应当保持, 否则,就会出现贸易秩序的混乱。这意味着,在改革某种政策措施时,需要以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措施来填补,例如以市场调节和间接调控,来取代直接的贸易行政管理。它要求,我们在准备取消某种限制措施时,首先完善有关贸易活动的法规体系,建立有效的市场调节和政府间接调节的机制。

  1. 反复原则

渐进的调整方式下,一些政策措施的转变不可能一次完成,需要多次渐进的变换,即会出现对同一贸易管理措施的多次变革。相应于这种需要,不同政策调整阶段,调整的重点应不断变换,可能反复出现于同一领域。例如, 我国外贸放权的分次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