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的关系

一、政策手段

政策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来实现,由此提出了研究政策手段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研究政策手段的效果及其作用方式。政策手段的运用与通常所说的对症下药并不相同。在经济调控中,“治病的方法并不在于把其他数据中原来的变化颠倒过来。也就是说,并不需要什么病因和疗法的对应⋯⋯。病因甚至可能与疗法的选择毫无关系。就业的下降可能是由于某个外国的商业政策的变化,但是需要采取的措施还得同应付国内消费情趣改变所引起的就业下降的措施完全一样。病因有时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所用的手段怎样影响到经济的其他现象。”①

政策手段即政策工具,从其实施方式上可以分为三类:经济手段,即通过对经济信号的调节,透过市场机制作用于政策对象的政策手段;行政手段, 即采取行政规定的方式实施政策行为,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和各种数量限制上;法律手段,即以法律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从而引导经济活动趋近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主要体现在经济体制和数量限制中。经济手段是通过市场实现的间接政策调控;行政手段是典型的直接调控方式;法律手段则丙种调控方式并存,用于规范经济秩序时大多属间接调控方式,但也存在以法律形式进行数量限制的直接调控,有时其运用十分广泛。政府常用的政策手段及其主要调控对象和政策目标,可以简要概括为表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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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政策工具与政策目标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同一政策工具通常对多个政策目标产生作用。因此,必须区别手段的主效果和次效果。主效果指某一政策手段对于某项政策目标的实现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效果。次效果指该政策手段对其他目标的实现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的效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带来负效应的次效果。如果这种效果很大,就会造成显著的目标冲突,即主效果目标与次效果所损害的其他目标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