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中性贸易政策

一、中性贸易政策特征

中性贸易政策,按世界银行的定义即:“所有贸易政策和工业政策的综合效果是对一切可贸易产品的生产给予同等的激励,不偏不倚。”①即“在通过进口香代节省一个单位的外汇与通过出口挣得一个单位的外汇之间,鼓励因素是中性的。”②由此可见,它同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政策有明显区别。不过,有时会把它同混合贸易政策混同。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如果混合政策确能实现对进口替代和出口给予相同的激励,也可以说是一种中性贸易政策。但是,一般来说这种现实可能性很小。混合政策很难不偏不倚地准确把握奖出与限入的力度,不是偏向进口替代,便是偏向鼓励出口。

中性贸易政策必须同外向型经济的概念区别开。它们的根本不同是,前者是一种政策取向,后者则是一种经济状态,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范畴。作为外向型发展的一种政策选择,中性贸易政策比较接近于外向发展战略的概念。

既不奖出也不限入的中性贸易政策,实际上是一种极少政府干预的自由贸易政策,或者说接近于自由贸易的政策。其基本政策特征是:(1)基本不实行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数量限制(配额、许可证制度等);(2)其他非关税措施也比较少,进口手续、检查制度比较简便;(3)对进出口不实行外汇管制,实行贸易项下的货币自由兑换;(4)关税的总体水平较低,并且,为减少部门歧视和利用关税升级结构增强实际保护程度,各类产品间关税水平的差距较小;(5)不采取鼓励出口的措施。

我们可以用一些指标来检验和衡量一国实行的是否是中性贸易政策。

  1. 名义保护率,即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之比。实行中性政策时应有:对可进口商品的名义保护率/对可出口商品的名义保护率=1。如比值大于

    1,即为偏向进口替代的政策;比值小于 1,为偏向出口导向的政策。使用另一比值: 可进口商品的实际汇率/可出口商品的实际汇率,也可以测定一国贸易政策的倾向。(2)实际保护率。采用这一指标更合理。因为中性政策不仅要求对进出口商品的保护率相同,还要求名义保护率与实际保护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别。发达国家的政策比较接近于中性贸易政策,它们正在逐步提高自由贸易程度。北美自由贸易、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实行的是中性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中,新加坡属于这一政策类型,韩国正在向这一阶段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