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关税同盟
一、贸易转移与贸易创造
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是当今各国在贸易领域推进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对于它们的贸易效应,传统理论认为它们基本上发挥一种积极作用, 包括:扩大市场,并在此基础上按资源禀赋调整生产、进行分工、实现规模效益;通过市场的扩大推动经济的增长;促进一体化内部的竞争。1950 年,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 J.维纳根据次优理论,提出了对于关税同盟的不同观点。次优理论认为,当经济社会不能满足全部帕累托最优条件时,次优状态只能通过其他所有条件都脱离最佳状态来实现,仅增加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数目,未必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应用于贸易领域,则自由贸易为最优政策,但是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实行关税同盟,确实可以在一定范围即成员国问排除贸易障碍,但是它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障碍依然存在。所以, 关税同盟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它的建立并不一定能提高成员国的福利水平。维纳指出,关税同盟除了积极的贸易创造效应外,还存在消极的贸易转移效应,其总的得失依若干条件为转移,并不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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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
利用图 3—18 可以比较直观他说明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假设世界上只有 A、B、C 三国,其中 B 国相对于 A、C 国来说为小国,其国内 X 产品的供求曲线为 SS′、DD′。在自由贸易状态下,B 国从 A、C 两国进口 X 的单位价格分别为 OA 和 OC,A、C 两国的供给曲线 AA′、CC′具有完全弹性,可无限供给(即 B 为小国)。如在建立关税同盟前,B 国对 A、C 两国的产品均征收统一税率为 T 的进口税,则 B 国从 A、C 两国进口后的国内价格将升至 A+T 和 C+T,二者均低于 B 国国内的均衡价格,但 C+T<A+T, 故 B 国将从 C 国进口 X,进口量为 Q2Q3,本国供给为 OQ2。这时,B 国可获得EHGF 的关税收入,但征收进口税的综合效应,是造成△NHE+△FGR 的国民经济净损失。
现如 B 国与 A 国结成关税同盟,B 国对 A 国产品免除进口税,则 A 国产品的供给曲线回落至 AA′,其国内价格将降至 OA(<C+T),B 将由 A 国进口。这时,B 国进口量由 Q2Q3 增至 Q1Q4,国内生产由 OQ2 减至 OQ1,消费由 OQ3 增至 OQ4,经济福利损失缩小了△LHI+△JGM。这是由于:(1)同盟后同同盟前比,B 国内生产减少了 Q1Q2,节约了生产成本 Q1LHQ2,而代之以进口, 进口支出仅为 Q1LIQ2,故社会福利增加△LHI。它是关税同盟提高生产资源效率的结果,即生产利益。(2)同盟后,由于价格降低,消费增加了 Q3Q4,依需求曲线本需增加消费支出 Q3GMQ4,但实际进口 Q3Q4 只须支付 Q3JMQ4,故社会福利增加了△JGM,这是关税同盟带来的消费利益。生产利益与消费利益之和△LHI+△JGM,即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
不过,这并不是关税同盟效应的全部。它还有另一种效应,即贸易转移效应。同盟前,B 国进口量为 Q2Q3,消费者对进口的总支出为 Q2HGQ3,其中对外支付为 Q2EFQ3,其余的部分 EHGF 用来缴纳关税,为进口国政府收入。同盟后,改从同盟成员国 A 国进口且免除关税。此时进口 Q2Q3,B 国消费者总
支出为 Q2IJQ3,减少了 IHGJ,但全部为对外支付。同同盟前比,对外支付增加了 EIJF,即关税收入 EHGF 的一部分,现在转移给了出口国,形成经济福利损失,即贸易转移效应。它的产生是由于,同盟后该国改从价格较高的成员国进口,使总支出增加、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关税同盟的净福利效应,为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的差额,即△LHI
+△JGM 一 EIJF。若差额为正,则关税同盟可提高一国福利水平;若差额为负,则会降低福利水平。也就是说,建立关税同盟未必会改善一国的社会福利。
- 净效应所依据的条件
建立关税同盟的贸易创造效应能否大于贸易转移效应,主要取决于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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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生产状况。如果 A、B 两个结盟国家都不生产该产品而从第三国 C
进口,则 A、B 两国建立关税同盟仍将从最低成本来源国 C 国进口,不会产生贸易效应的变化。如果 B 国不生产该产品,A 国生产成本高于 C 国,则 A、B 两国结盟形成对 A 国低效率生产的保护,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如果 A 国本来就是 B 国该<均 2 产品的最低成本供给者,则 A、B 两国结盟后只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无贸易转移效应。上述不同情况可以从产品的竞争性与互补性角度进行分析,如各国生产同种产品,该产品即为竞争性产品;如一国并不生产该产品,则对方国家提供的该产品对前者就有互补性,为互补性产品。在此概念基础上,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成员国产品是竞争性的,则可在关税同盟内找到生产成本较低的生产者,建立同盟可以使高效率成员国的产品占领同盟市场,提高资源效率,从而提高福利水平,贸易创造作用较大。反之,如果成员国的产品是互补性的,则该产品的低成本生产者很可能在同盟外部,建立同盟就容易形成对成员国的低效率生产的保护,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贸易转移作用较大。因此,彼此竞争性强的国家组建关税同盟更可能产生贸易创造效应,净利益较大;反之则可能导致净损失。根据这一结论,EC 等成员国竞争性大于互补性,贸易创造效应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而发达国家如与发展中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则贸易效应可能为净损失,即贸易转移大于贸易创造。不过,也有的学者持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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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供需弹性。产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越大,则△LHI 和△ JGM
的底边越长,贸易创造效应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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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建立关税同盟前的关税水平。结盟前的税率越高,则关税同盟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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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国民经济中对外贸易的比重越低,参加关税同盟的贸易利益越大,福利水平越可能提高;成员国间在结盟前的贸易量越大,或与非成员国的贸易量越小,则同盟后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小,提高福利水平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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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锐同盟的成员国越多,且它们的经济规模越大,越有可能将低成本的生产者纳入关税同盟,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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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对外关税的税率越低,发生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