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要研究精神生产[409]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例如, 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从而也就不能超出庸俗的见解。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 1 册(1861 年 8 月—1863

年 7 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Ⅰ第 296 页。

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

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1886 年 11 月—12 月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1 卷第 557—558 页。

我在《资本论》中指出,封建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是以剥夺生产者为出发点的,并特别指出,“这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农民的剥夺”(法文版第 315 页)。接着我又说:“这种剥夺(剥夺农民)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西欧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同上)

可见,我明确地把这种“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为了使人们对我的意思不至发生任何怀疑,我在第 341 页上说:

“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存在于⋯⋯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但是私有制的形式依这些私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而改变。”

由此可见,我所分析的过程,是微不足道的少数人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代替劳动者私有的、分散的所有制形式的过程(l.c.[同上],第 342 页), 是一种所有制形式代替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过程。这怎么能应用到土地不是而且从来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的俄国呢?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1881 年3 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442 页。

那末,我的批评家可以把这个历史概述中的哪些东西应用到俄国去呢? 只有这些:假如俄国想要遵照西欧各国的先例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它最近几年已经在这方面费了很大的精力,——它不先把很大一部分农民变成无产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而它一旦倒进资本主义怀抱以后,它就会和尘世间的其他民族一样地受那些铁面无情的规律的支配。事情就是这样。但是这对我的批评家来说是太少了。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马克思:《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1877 年11 月左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第 1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