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们相互间的各种社会和政治关系
(一)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演变成为从属的关系。 婚姻和家形式的发展
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只有到 18 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表现为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从这种观点看来是一般关系)的时代。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M—2]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动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在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偶然落到荒野时,可能会发生这种事情——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马克思:《导言(摘自 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1857 年 8 月
底至 9 月中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册第 21 页。
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 家庭便成为(德国除外)从属的关系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1845—1846 年)。《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3 卷第 33 页。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 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 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2 页。
家庭史的研究是从 1861 年,即巴霍芬的《母权论》出版的那一年开始的。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1)最初在人们之间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杂婚”来表示;(2)这种关系排除了确切认知父亲的任何可能性,因此,世系只能依女系——母权制
——来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这种尊敬和威望竟达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Gynaikokratie)的程度;(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
(实际上就是侵犯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献身于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
巴霍芬认为他非常认真地从古代经典著作中搜集来的许多段落,可以作为这些论点的证据。由“杂婚”到一夫一妻制的发展,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据他的意见,——特别是在希腊人中间——是由于宗教观念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代表新观念的新神侵入体现旧观念的传统神;因此,旧神就越来越被新神排挤到后边去了。所以,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的变化。
恩格斯:《关于原始家庭的历史》(1891 年 6 月 16 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2 卷第 248 页。
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末,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30 页。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 血缘家庭——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 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 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 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昧的民族中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 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
- 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一进步可以作为
“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
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31—34 页。
- 对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情况, 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头脑中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看做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群婚看做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 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象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
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
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
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 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41—42 页。
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社会发展初期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我们从 18 世纪启蒙时代所继承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43 页。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象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
—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 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1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0—52 页。
- 一夫一妻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拿破仑法典明确地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7 页。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象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据新教伪善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各个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数都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夫妇同居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法国资产者害怕德国小说的枯燥,正如德国的庸人害怕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一样。可是, 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杂婚和通奸了。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
权衡利害的婚姻。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66—67 页。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 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是要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
人对他的妻子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最热烈的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 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侣——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收回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67—68 页。
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是变化,愈是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是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即令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象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之八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
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末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70—72 页。
第二十一个问题:共产主义制度对家庭将产生什么影响?
答: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勿需干涉的私事。这一点之所以能实现,是由于废除私有制和社会负责教育儿童的结果,因此, 由私有制所产生的现代婚姻的两种基础,即</PGN0148.TXT/PGN>妻子依赖丈夫、孩子依赖父母,也会消灭。这也是对道貌岸然的市侩关于共产主义公妻制的悲鸣的回答。公妻制完全是资产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现在的卖淫就是这种公妻制的充分表现。卖淫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将随着私有制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共产主义组织并不实行公妻制,正好相反,它要消灭公妻制。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1847 年 10 月底— 11 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2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