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氏族和部落。古代欧洲的几种社会关系形式 氏族和部落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所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54 页。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

(2)熊,(3)龟,(4)海狸,(5)鹿,(6)鹬,(7)苍鹭,(8)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 氏族推选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首领(军事领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亦即一有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首领,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有时他的职位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正式就职,就职仪式则由全易洛魁联盟的总议事会举行。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军事首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

  2. 氏族可以任意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撤换的人,此后便象其他人一样成为普通战士,成为私人。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撤换酋长。

  3. 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宗族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的本质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强力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荒诞无稽的范畴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所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上,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 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由于易洛

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1. 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作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末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寻出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2. 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

  3. 氏族可以收养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收养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 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收养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收养,必须举行入族典礼。某些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收养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 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典礼是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的,实际上已经把它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4. 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特殊的宗教节日,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每年六个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 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5. 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 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安排坟墓,宣读悼词等等。

  6. 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 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金(Wergeld)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1—84 页。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末,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1. 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 还占有广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大。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凯撒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

同;

这也跟丹麦 < /PGN0152.TXT / PGN > 人和德意志人之间的∃Isarnholt(丹麦

语为 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间的萨克森森林和 branibor(斯拉夫语,意即“防卫林”,勃兰登堡这一名称即由此而来) 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确定,多半仅在人口大量增加的时候,才会在实际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给自己取的名称不同,象德意志人的最初的历史的总称“日耳曼人”是由克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1. 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事情,不久以前还在美洲发生, 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一的地方,有时例外地在同一个部落内说着两种极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数在 2000

人以下;但是彻罗基部落却有 26000 人,这是在合众国说同一方言的数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1. 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

  2. 有撤换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撤换他们。由于这些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部落对待他们有这种权利是当然的。凡已经组成部落联盟以及加入该联盟的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参加联盟议事会的地方,上述权利便转归联盟议事会了。

  3. 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一个按照野蛮人方式信教的民族。”

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批判地加以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

——各种精灵——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对大自然与自然力的崇拜。各部落各有其正规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即舞蹈和竞技; 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1. 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 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定的发言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易洛魁人中间,最后的决定需要一致通过,跟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在解决某些问题时一样。特别是,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也包括在部落议事会的权限之内;部落议事会接受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要是发生战争,大半都由志愿兵来进行。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多半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宣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时出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多半由志愿兵来担任。这种队伍的出发和归来,总要举行公共的典礼。这种出征并不需要得到部落议事会的同意,没有人去征求这种同意,也没有人给予这种同意。这正和塔西佗所记述的德意志人扈从队伍的私人出征一样,不过德意志人的扈从队伍,已具有比较经常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在平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团结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了。这种武装队伍的人数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离很远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

战斗力量来进行的。假如有几支这样的队伍为了一次大规模战事而联合起来时,其中每支队伍只服从它自己的首领;作战计划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由这些首领的议事会来保证。据阿米亚努斯·马尔塞利努斯的记载,四世纪阿勒曼尼人在上莱茵的作战方法,就是如此。

  1. 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都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 虽不是到处,但在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6—89 页)。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 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朝民族

[Nation]的形成跨出了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很大的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并分成了 5 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业;住在大半用栏栅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二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共同的氏族;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连结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因为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来的,所以这些部落惯于团结起来对付被他们驱逐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 15 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力量,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 1675 年前后,当它达到了极盛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 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和独立为基

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中有三个称为父亲部落,互为兄弟部落;其余两个称为儿子部落,也互为兄弟部落。有三个氏族——最老的——在五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另外有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这些氏族中的每一个氏族,其成员在所有五个部落中都被认为是兄弟。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1. 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 50

    个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2. 这 50

    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现缺位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把他们撤换下来;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

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1. 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2. 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3. 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4. 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5. 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

  6. 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年 3 月底— 5 月 26 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9—9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