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乡土地理著作 一、乡土地理的范围和对象

乡土地理研究的范围各说不一,大可到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小可到学校周围。但一般认为乡土的范围应指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能够直接观察、经常接触并生活其间的地理环境。这样的环境以县级行政单位最为合适,因为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大都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和经济生活等因素综合影响而形成的区域实体。如果把范围扩大到省区一级,比例尺就失之过小、内容空洞,与统编通用教材的内容负载相差不多、若范围小到乡、区,内容失之偏狭,很难反映地理综合体特征,因而起不到地理教育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区建置中,不少县升成市,乡土地理论述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狭小的市区,还应包括市区周围原来县属的农村部分,这是需要注意的。

明确了乡土范围,其研究对象简言之就是研究本县的地理,或说成是“研究本县的自然地理环境与人文地理环境,并阐明其相互间的联系”。据此, 研究的内容应包括本县的地理位置、地貌、气候、河流特征及相互联系,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改造自然的成就以及当时的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名胜古迹和人民生活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