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区域地理单位和界线一、区域地理单位

区域地理单位是地理学中表示地球表层及其事物的一种空间单位。它是由人们对地球表层的地理环境进行区域划分得来的。由于地球表层是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文化景观)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即地球表层系统。因此,每一个区域地理单位,实际上代表一种区域地理系统。按照前述,对区域地理系统的认识和表述可分为要素结构和空间结构两种形式。从要素结构看,区域地理系统包含着受自然规律支配的自然要素结构、受人文规律支配的人文地理要素结构及反映自然和人文联系的人地综合结构。每一要素结构又可细分或还原为单要素及部分要素组合结构。这些要素结构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存在于地球表面。如果按不同标准和目的加以区分,便形成不同形式的区域。从空间结合看,任何形式的区域地理事物,其空间分布和组织过程都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连续性的中断便形成区域的空间等级层次系统,其中的每一等级层次,都是一个区域地理单位。由此看出,不同类型的区域地理单位是以不同形式的区域为载体的,如区域自然地理单位以自然区域为载体,区域经济地理单位以经济区域为载体等。

地理学中的区域形式比较复杂,地理学者可以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地理环境进行多种形式的区域划分。B.A.阿努钦曾说:“地理学家可能揭露地理环境中个别因素的区域综合,这就导致部门的区域划分,例如地貌区域、气候区域、植被区域等等。在研究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综合的区域划分,也就是揭露自然地理或者是经济地理的区域。当揭露地理环境部分因子组合的地理综合体时,便会出现过渡形式的区域划分(例如植被土壤带,工业交通区域等)”。尽管有多种形式的区域划分,但都遵循一定的划分方式和途径。按划分方式,可有区域区划和类型区划形成的两种区域形式,一般将前者称为区划区域,后者称为类型区域。按划分途径,可有按均质性划分和结节性划分形成的两种区域形式。前者称为均质区域,后者称为结节区域。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区域形式划分的归纳并不是绝对的,区划区域与类型区域、均质区域与结节区域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概念是可以交叉使用的。

长期以来,区域地理学由于受地理学二元论的桎梏,区域地理系统研究往往分为自然和人文两大地域系统分别进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区域自然地理和区域经济地理两大研究体系。但随着全球人口、资源、环境、粮食等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宏观区域问题需建立在人地系统研究基础上,综合地理研究已成为区域地理学的主要课题。因此,除介绍自然区域系统和经济区域系统外,还对综合区域系统作以简单介绍,其它关于自然(部门)地理和人文地理诸领域的划分从略。

(一)自然区系统的区域地理单位

自然区系统也称自然区等级系统,它是根据自然地域分异的不同尺度及从属关系,依据揭示自然地理环境结构的科学途径,即自然区划和景观(类型)研究而划出的多等级地域系统。各个国家的地理学者由于受国土范围的限制和对自然地理结构分异认识的不同,提出了许多自然区等级单位系统,

有的还将区划单位和类型单位合在一起。如英国地理学者 C.W.米切尔提出了一个 10 级系统(1980),其中 1~4 级是区划单位:即 Land Zone, Land di

-vision,Land province,Land region。第 5 级为区划和类型的过渡单位; Land system,6~10 级则为类型单位。有的从景观类型出发,自下而上逐级合并成区划单位。如以 C.特罗尔为代表的德国地理学家,他们一般把景观分成 4 级:生态环境综合体、小区、中区、大区。小区是主要的自然地理单元, 大区是中区的组合。

中国和原苏联都是领土大国,自然环境复杂,地域分异特征比较明显。因此,特别重视自然区划和景观类型研究。在自然区划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存在着地带性和非地带性两种单位。但在建立区划等级系统作法上则存在意见分歧。一种观点主张,既然有两种区划单位,那么综合自然地理区划就应该有两个独立的等级单位系统。另一种观点在承认两类单位存在的前提下,主张按一个系列将地带单位与非地带单位相间排列。我国 1959 年拟定的中国综合自然区划(初稿)就采用了后一种观点,划分的区域地理单位等级是:大自然区,温度带;自然地区/亚地区、自然地带/亚地带;自然省、自然州和自然县(后两级在全国自然区划中未列出)。此外,还有的学者不承认存在独立的地带性和非地带性区划单位,认为任何单位既是地带性的,又是非地带性的,等级单位只能是单列的(任美锷、杨纫章、B.Б.索恰瓦)。据此,任美锷先生将等级单位分成三级,即自然区、自然亚区和自然小区。将全国分为 8 个自然区,28 个自然亚区和 42 个自然小区。

在景观类型研究方面,由于土地的区域差别极为复杂,长期以来对级别数量和划分指标无一致意见。直至 20 世界 70 年代以后,各国地理学家才逐步统一看法。现在一般以地貌形态尺度为基础,划出三级基本土地单元,自下而上分别为:土地相(立地)、土地单元、土地系统。一些国家还划出更高级的土地单位,如土地小区、土地区、土地省、土地带等。我国一般则作为自然区划单位看待,形成土地立地——土地单元——土地系统——自然区

——自然区以上的自下而上的区划系统。B.Б.索恰瓦从对(自然)地理系统的认识出发,从景观学角度,建立了地理系统分类的双列原则,拟定了地理系统的等级分类单位。(见表 5—1)

(二)经济区系统的区域地理单位

经济区系统也称经济区等级系统,它是根据劳动地域分工和经济中心的职能作用等对客观存在的不同经济地域进行经济区划而得出的诸经济区多等级地域系统。由于作为形成经济区基础和

表 5 — 1 地理系统的等级公类单位( B.Б.索恰瓦, 1978 )

地理类体系列

量纲级序

地理方域系列

自然环境型系(景观

型系)

自然环境型(景观型)

行星地理系统行 星

自然地理带自然地理地区组

次大陆和组成它的巨位域

地理元纲

地理元亚纲

地理元组 地理元亚组

区域级序

自然地理地区

具有纬度地带性

具有垂直带性

自然地带

省组

亚地带

地理元

相纲

相组

单元同质分布区,单 元地理类体,生物地

理群落

局地经序

大地理方域(州,景观)

局地地理方域(区)

中地理方域(地方,限区组)

单元异质分布区,单元地理方域

核心的地域生产综合体与中心城市,其性质、规模以及吸引和辐射范围差异很大。为把涉及吸引范围不同的中心城市相区分。经济区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一个国家经济区划分级系统的确立,主要根据国家领土范围大小,地区自然、经济条件的差异和生产发展水平而定。各国情况不同.经济区分级系统应有自己的特点,即使是同一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经济区划体系也会有所不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可有自己的经济区划体系。日本由于国土狭小,60 年代末在制定新的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时,曾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中心,将全国划分为七大片或称七个经济区。我国和原苏联都属于领土大国,生产地域差异极大,经济区划体系都有多等级层次特点。我国的全国性经济区系统,曾拟设三个等级。即一级经济区。我国也称为大经济区, 苏联称为基本经济区。它是在全国劳动地域分工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经济地域单元,是若干省、市、自治区或其组成部分的联合。如我国比较成型的东北经济区,就是由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和赤峰市构成的;二级经济区。也称省级经济区或经济行政区。兼有经济区和行政区的双重特点。在我国即是以首级行政区为单元所组成的经济区,相应于省、市、自治区这一级行政区。在苏联则是由几个州所组成的经济区。我国“七五”计划(1986~1990)提出的“要形成以省会城市和一批口岸与交通要道为中心的二级经济区网络”指的就是这一级经济区;三级经济区。也称省内经济区或基层经济区。指省内以县为单位组合的经济区。在中国相当于地区行政专署(自治州、盟)或市管县的区域范围。有时也可以是二个或三个专署级地域组成。该级经济区往往以一个吸引范围明确,能带动全区经济生活的主要城市为中心。中国 80 年代初、中期以后, 开展的市管县改革,以及发展以省辖市为中心的三级经济区网络,有助于该

级经济区的形成。

(三)综合区系统的区域地理单位

本世纪 50 年代以后,综合地理研究日趋明朗化。“自然生产综合体”、“自然经济综合体”、“社会、经济、生态复合系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生态经济区划”等综合地理概念层出不穷,与此相应,便出现了地理综合区域的概念。根据美国著名地理学家 D.惠特尔西的意见(1954),综合区域包括在功能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自然环境、生物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全部要素。根据这种解释,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完全是从它们与人类活动的联系角度来选择的。D.惠特尔西在综合区域方面提出了四个等级单位层次,即地方、州、省、地区。这一综合地理单位与地理区划单位极为相近,但却没有像自然区划和经济区划单位那样深入人心。我国学者在综合区域的研究中,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而实际操作则进行的较少。类似的研究有国土整治区域的划分,生态经济区域的划分等。此外东北师范大学地理系在“东北经济区地域系统研究”1)中,以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方法为指导,从自然生态、社会、经济复合地域系统出发,共选取 14 个特征指标,对东北经济区

的综合地域系统进行分类研究,共划分出四大生态经济地带类型区和 11 个亚类型区。见图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