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伦理观

在伦理观上,奥古斯丁着重分析了善恶、原罪、自由、救赎、预定等问题。他认为,善是绝对的存在,是实体,恶是不存在的,是虚无,恶是相对于善而言的,因为恶按其本性来说是“善的缺乏”和“实体的缺乏”。他把道德的善恶归结为人对上帝的关系,宣称上帝是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创造的人本身是善的,上帝没有在人身上创造罪恶,而是人自甘堕落。人妄用自己的自由而犯罪。也就是犯罪的原因是人的自由意志。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偷吃禁果,犯了原罪。

奥古斯丁坚持说,这样原罪沾染了整个人类,因而人类最初就具有一种罪恶的本性。在《忏悔录》中,他用自己的经验证明了这种罪恶本性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他举例说,自己在童年时代,伙同伙伴偷了邻居的梨子。他家本来有梨子,而且更好吃,偷来的梨子也并不是为了吃,而是拿去喂了猪。这就说明,偷窃不是为了需要和享受,而是纯粹的堕落和罪恶。

人要想从原罪中得到解脱和恢复善的本性,靠自己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依靠上帝的拯救,人才能脱离罪恶的深渊。没有天命,就连一根头发也不会从头上掉下来,更何况拯救这件大事。一切都是上帝预定了的。奥古斯丁举自己为例,说他为了善良的生活,斗争多年,但最后之被拯救(即皈依基督教)却完全出于上帝的恩赐和直接干预,同自己的所作所为根本无关。上帝拯救人也不是因为某人作了善事,因为确切地说,有罪的人是不可能作出善

① 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Ⅱ,12,33—34。

事的。那么,既然上帝是全善的,为什么让某些人得福,某些人得祸,某些人得救,某些人毁灭呢?奥古斯丁认为,这是莫测的神意。但是这种选择并非不公道,对某些人也许是的,但对整个人类来说,则是公平合理的。上帝的预定,包含着选择的先见之明,这也决定了尘世的命定。按照这种理论, 人们只能安心从命,等待上帝的恩赐,放弃一切反抗的念头,甘心忍受教会和统治阶级的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