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国土包括专属经济区吗?
人们通常所说的国土,其含义只能是指国家领土。按照国际法,国家领土是指完全处于一个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一部分(包括上空及底土)。因此,所谓“海洋国土”、“海洋领土”只能是指作为一沿海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完全处在该国主权之下的领海和内海,而不能对其作任何扩大的解释。根据国际法、海洋法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和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可以作为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但它们不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只对其中或其上的资源(对大陆架的矿物资源,对专属经济区的矿物和生物资源) 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并为此目的对这些区域行使有限管辖权,外国一切船舶和飞机,无论军用或民用,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仍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目前学术界的一些同志确实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看法,即凡应归我国管
辖,对其底土、水中资源拥有所有权、支配权的海域,都是我国在海洋上的国土部分。他们从这个意义上建立起了“海洋国土”的新概念。根据这一概念,海洋国土毫无疑问是应该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但是,这只是学术界的一家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