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有何区别?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原则、准则和规则,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规则构成国际习惯法。与条约不同的是,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常常得到国际条约或公约的确认。国际习惯经编纂成为公约并得到各国批准后,就发展为成文的条约法。由于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因而其内容也是不精确的,有时会发生解释上的困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普遍趋势是,通过签订多边性国际公约的方式,使习惯法规则变为条约法规则。

国际惯例则可以有两种理解。从狭义上理解,它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所确立的常例。它与国际习惯不同的是,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各国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所确立的常例和国际习惯这二者。外交文件中经常提到的“国际惯例”一词主要取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