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王安石的社会经济思想和熙宁新法

王安石新法的推行,次第如下:(一)熙宁二年二月,制置三司条例司, 议行新法。

(二)熙宁二年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

(三)熙宁二年九月,行常平给敛法,即青苗法。

(四)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条约。

(五)熙宁三年十二月,定畿县保甲条制。

(六)熙宁四年十月,颁募役法。

(七)熙宁五年三月,置市易务于京师。

(八)熙宁五年八月,颁方田均税条约。

从新法的推行次第,可以窥见新法项目的某些相互关系。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大体按照新法推行的次第来排列,但也适当地考虑以类相从来排列。例如均输和市易,主要是控制豪商巨室的操纵物资、操纵物价,把“开阖敛散之权”收归中央集权的封建政府,因而连类叙述, 次序排在最后。青苗法和农田水利条约,目的都在发展庶族地主和自耕农民的经济,彼此有些关系,推行次第也相先后,因而也连类叙述,次序排在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