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小结

从上面经典著作中指示的有关封建生产关系的理论,我们可以这样总括地讲,明确地理解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历史范畴,使我们更能遵循历史主义的方法研究问题。

区别开封建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区别开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规定了封建的所有权的历史特点,不是白费心思的工作,而是对于我们的历史研究的深入有关的工作。如果在封建制社会不区别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那就容易发生误解,使人们忽视封建生产关系中的人与人间的真实的关系,即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关系。因为占有权虽然在形式上是豪族地主、庶族地主和农民的程度不等的权利, 但身分的体制却划分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来。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基于特权而形成的大土地占有者说来,他们是封建统治阶级集团,封建的土地权力的品级结构使他们形成了一种联合,对生产阶级进行统治,以便于程度不等地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尽管统治阶级之间对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这一问题上有矛盾,而对农民的关系说来,地主阶级都拥护着最高皇权所制订的剥夺农民的法律。

其次,如果不明确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非运动”的性质,“稳定的垄断”的性质,基于“婚姻关系”或“荣誉名分”关系的性质,温情脉脉的宗法的性质,那就容易使我们忘记掩盖在“阶级即等级”之下的阶级对抗形式。资产阶级学者经常美化着封建的所有权,而否定中国封建制社会的阶级对抗形式,说那里只有大贫小贫,甚至有平等的理性关系了,说那里有自由的完全的私有权了,我们应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有关封建历史的理论来予以彻底的批判。

明确了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私有财产的实质,是对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规律以及阶级分析提供着理论说服力;而否定其性质,甚至以之和资本主义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混同,不能说在理论研究上是严肃的。农民是封建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同时也是有条件的占有者,这种二重地位就容易在阶级关系上令人忽视其被压迫阶级的实质,如果从一些财富为他们所占有的事实,而得出他们是土地所有者的错误看法,那么他们就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取得了法律地位,而好象不是土地的附属品了。

封建主义对于依品级的有无所形成的各类等级的地主阶级也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权时常发生合法的和非法的争吵。一般说来, 在合法的情况之下,具备所有权的性质(但在有的国家这种权力在法律规定上是缺乏完备性的),在非法的情况之下又仅仅具备着“实际占有”的性质, 这就对于地主阶级之间为了地租的权力争夺提供着社会根源。

至于皇权或主权者这样最高地主,依据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引用此规定赐给各级地主以土地权力的荣光时,或依法只默认其实际占有而对之作各种攻击时,就从法律意义方面和各类等级的地主形成了矛盾,例如官田范围 与民田范围,授权与追权,夺爵与赐爵,允许买卖与限制买卖,没入官田与出卖官田(如南宋)等等,就使皇权与豪权、皇权与形势户之权以及一般不享受特权的庶族地主的权利,形成错综复杂的矛盾。这些都是和所有权、占有权的理论有关的。

另一方面,从主权者以至各类等级的地主,在整个封建主义的阶梯结构

中又是相为联合的统治阶级,他们虽然经常因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起着内部的斗争,但对封建主义的政治的法律的基本结构,所谓“特权、例外权的类存在”,是利害一致的,特别在农民反抗的时候,他们的阶级集团的态度更表现出拥护所谓“品级联合”的统治。